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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4〕40號
  2. [發佈日期] 2014-12-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開展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發[2014]4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開展
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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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在本市認真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通知》(國發〔2014〕3號)精神和國務院地名普查領導小組《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實施方案》(國地名普查組發〔2014〕1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程》為指導,按照統一領導、上下聯動、分工協作、合力推進的原則,紮實開展地名普查工作,積極推動成果轉化應用,為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方便人民群眾生産生活提供支援和保障。
  二、範圍和任務
  普查範圍:本市行政區域。
  普查任務:查清地名基本情況,對有地無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標準化處理,設置標準規範的地名標誌;建立完善市、區縣兩級地名和區劃數據庫,加強信息化服務建設,組織開展標準地名圖、錄、典、志等出版物編纂,建立地名普查檔案,推動普查成果轉化應用。
  三、組織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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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地名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審議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項,協調解決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名普查辦)設在市規劃委,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地名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落實領導小組議定事項,協調解決普查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各區縣政府也要成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地名普查工作。
  四、時間安排
  按照國務院部署,此次地名普查自2014年7月1日開始,2018年6月30日結束。本市普查工作分為前期準備、普查實施、檢查驗收、成果上報4個階段實施,普查標準時點為2014年12月31日。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4年7月至12月)。
  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實施方案,編制技術規範,開展業務培訓,進行動員部署。
  (二)普查實施階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
  以區縣行政區域為地名普查工作單元,全面開展地名普查及成果編制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對普查成果進行匯總,並組織檢查驗收。
  (四)成果上報階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
  完善並上報地名普查成果,建立檔案,開展普查成果轉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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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五、具體步驟
  (一)制定方案。各區縣政府要根據本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地名普查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批准。
  (二)培訓人員。市地名普查辦負責組織對地名普查人員進行培訓。
  (三)收集資料。全面蒐集與地名相關的歷史沿革、地名含義及相關屬性資訊資料,對涉及地名的圖、錄、典、志等資料進行整理、甄別、論證和審定,補充完善每個地名的屬性資訊並錄入電子錶格。
  (四)實地踏勘。平原地區以1:2000地形圖製作工作底圖,山區以1:10000地形圖製作工作底圖,通過實地對照,核實補充地名資訊。對新增地名、消失地名、不規範地名等分別在工作底圖上進行標記,同時採集相關地名的位置坐標及多媒體照片。
  (五)標準化處理地名。根據國家和本市地名管理的有關法規,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對普查過程中發現的有地無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實體進行命名,對不規範地名進行審定和標準化處理。
  (六)製作成果。完成“四表一圖一庫一目錄”地名資訊普查匯總工作,即填報地名成果表、地名標誌登記表、地名用字讀音審定申報表、地名標準化處理統計表,標繪地名普查成果圖,建設完成市、區縣兩級地名和區劃數據庫,填報地名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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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檢查驗收。市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圍繞組織實施和普查成果兩個方面進行檢查整改,並經市地名普查辦核查驗收後,報國務院地名普查辦抽查復驗及全面審核。
  (八)上報歸檔。地名普查成果驗收合格後,逐級上報,完成普查文件、資料、成果等的立卷歸檔工作。
  (九)編纂出版地名出版物。市地名普查辦負責組織開展標準地名的圖、錄、典、志等出版物編纂工作。
  (十)推動地名信息化服務建設。充分利用普查成果數據,建立完善地名網站,實現資源共用,在公共服務、公共安全、應急指揮等領域廣泛應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配合。市規劃、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及時與各區縣政府溝通聯繫,做好統籌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其他市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及時協助提供相關資料,為地名普查提供便利。
  (二)嚴格標準。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強化品質意識,嚴格按照《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規程》有關標準和規範,認真調查、廣泛蒐集、嚴格考證、如實填報,確保普查數據真實可靠。
  (三)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體,採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和方式,大力宣傳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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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及時督導。市和區縣地名普查辦要及時了解普查進展情況,加強對普查進度、經費管理及有關業務方面的監督指導,切實把地名普查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附件:北京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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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北京市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市規劃委(市地名普查辦)承擔市地名普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地名普查的總體協調、方案制定、業務培訓、宣傳動員、督促檢查、成果報送等工作,組織成果編制和專家評審驗收,建立地名和區劃普查成果數據庫。負責提供建築和市政大型建設項目相關資訊、道路街巷名稱、居住區名稱、建築物名稱,以及本部門已有的地名檔案資料。
  2.市民政局負責地名普查工作的總體協調,協助市規劃委開展地名普查成果編制和專家評審驗收,以及建立地名和區劃普查成果數據庫等工作。負責提供地名普查所需市、區縣、鄉鎮(街道)三級行政區,村(居)委會,民間組織和烈士陵園等地名相關資訊,以及本部門已有的地名檔案資料。
  3.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助市相關部門做好涉及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的地名普查工作。
  4.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地名普查涉及經濟社會發展以及能源設施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5.市教委(市語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6.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設施、線路、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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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7.市民委(市宗教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務以及宗教團體、院校、活動場所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人口資訊、門樓牌資訊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9.市財政局負責市級財政負擔的地名普查經費保障落實和監督管理工作,協調督促各區縣財政部門落實普查經費。
  10.市國土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地質公園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1.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房屋登記管理有關地名地址資訊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2.市市政市容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市政公用設施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3.市交通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公路、橋梁和水路等交通運輸設施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4.市農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農、牧、漁區及場點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5.市水務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成果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6.市旅遊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旅遊資源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7.市文化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場館等相關資料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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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工作。
  18.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級各類醫院以及基層醫療機構、公共衛生機構、急救機構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19.市工商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類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0.市質監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1.市文物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成果及世界遺産、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博物館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2.市體育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體育場館及附屬設施名稱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3.市統計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經濟、社會、人口等相關統計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4.市園林綠化局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各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綠地、森林公園、林業經營管理單位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5.市地方誌辦公室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地方誌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26.市公園管理中心負責地名普查所需市屬公園及其所屬機構等相關資料的協調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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