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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14〕9號
  2. [發佈日期] 2014-04-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發[2014]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
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有效降低汽車污染物排放和確保首都交通安全順暢,市政府決定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繼續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週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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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5和0(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輪換從2014年4月14日起,具體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二)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非本市進京機動車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關規定執行。
  五、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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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挂“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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