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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2011〕
55號
[發佈日期]
2012-07-10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結合部地區 50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有關工作的意見
京政發[2011]5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城鄉結合部地區
50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有關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實施整建制農轉居是城鄉結合部地區50個重點村城市化工程建設的重要任務,是實現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探索。現就本市城鄉結合部地區50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50個重點村農業戶籍人員和未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農轉居人員。
實施整建制農轉居的重點村,必須完成重點村拆遷任務,做到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産處置工作與整建制農轉居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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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來源
各區要依法合規、多途徑籌措整建制農轉居資金。通過土地儲備、項目帶動等方式一次性解決整建制農轉居資金的重點村,社會保險及一次性就業補助等所需資金納入重點村建設整體考慮,由徵地、項目投資承擔。實施整建制農轉居所需資金缺口部分,由重點村所在區政府按相關政策統籌協調解決。
三、工作程式
(一)由相關區政府認真調查農業戶籍人數、未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農轉居人數以及集體土地規劃利用情況。對具備條件、符合要求的重點村,由所在區政府將實施整建制農轉居的方案上報市政府。
(二)市政府收到請示文件後,轉請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農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由市人力社保局匯總後報請市政府審批。
(三)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後,相關區政府以批准日期為時點,據實計算參加社會保險人數及社會保險費,嚴格按照《北京市建設徵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148號,以下簡稱148號令)等相關政策參加社會保險。對不能依據148號令轉居的農業戶籍人員和未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農轉居人員,參照148號令相關政策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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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公安局根據市政府審批文件,按照相關要求和程式開展戶口整頓工作,核準農業戶口底數,依法辦理手續。
四、有關工作
(一)超轉人員社會保險費按年度籌集,可以採取一次繳費、分期支付方式,也可以採取年度匯繳、按月發放方式。年度匯繳、按月發放方式要按照全市統一標準,在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所需費用匯集繳入區財政專戶,由各區政府負責編制超轉人員生活和醫療補助預算並組織發放。
(二)實施整建制農轉居後,重點村剩餘土地仍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規劃確定的土地性質使用,並進行嚴格管理。在國家徵收或徵用重點村剩餘土地時,土地補償款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集體資産進行管理和使用。
(三)實施整建制農轉居後,各區政府要加快推進50個重點村農村集體管理體制向城市社區管理體制轉變,將整體轉居安置人員納入城市社區管理體系。市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加強指導,確保50個重點村整建制農轉居工作順利實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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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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