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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2007〕
19號
[發佈日期]
2007-09-10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 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07]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
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06〕36號)的精神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37號)的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自2007年8月起至2009年7月開展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並制訂了《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普查的目的和意義
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時期一項重大的國情調查。通過開展污染源普查,可以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本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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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企事業單位與環境有關的基本資訊,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從而有利於正確判斷環境形勢,科學制訂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有利於有效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切實改善環境品質;有利於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水準,保障環境安全;有利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全力做好普查工作。
二、加強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
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機構,負責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其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區縣政府要成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機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籌劃,週密組織,確保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污染源普查工作經費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承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保證按時撥付。
三、確保普查品質
凡在本市普查範圍內的污染源單位,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拒報,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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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為做好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國發〔2006〕3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7〕37號)的有關要求,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污染源普查,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本市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輻射等各類污染源的基本情況,摸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主要大氣污染物和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水污染物的來源和排放情況,建立污染源資訊數據庫,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堅實基礎。
二、普查時點、對象、範圍和內容
(一)普查時點。
20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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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對象與範圍。
污染源普查對象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放射性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1工業源。主要普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第二産業中除建築業(含4個行業)外39個行業中本市涉及的産業活動單位。工業源普查對象分為詳細調查和簡要調查兩類。詳細調查的範圍是:排放重金屬、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的産業活動單位;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産和供應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等11個重污染行業中的所有産業活動單位;化學纖維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飲料製造業、醫藥製造業、電腦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等16個重點行業中規模以上企業。簡要調查的範圍是:除詳細調查範圍外的工業污染源。
2農業源。主要普查第一産業中的農業、畜牧業和漁業。農業源普查範圍是針對穀物雜糧種植業、蔬菜及花卉牧草種植業、果類及中藥材種植業的主要産區開展肥料、農藥和農膜污染調查。畜牧業和漁業的普查範圍是人工飼養的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3生活源。主要普查本市第三産業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和城鎮居民生活污染。第三産業普查範圍主要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住宿業、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包括洗染、理髮及美容保健、洗浴、攝影擴印、汽車與摩托車維修與保養業)、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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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具有獨立燃燒設施的機關事業單位、機動車、民用核技術利用和大型電磁輻射設施使用單位。城鎮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中心城、新城、建制鎮為單位進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調查。
4放射性污染源。主要普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即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開採、冶煉和加工過程中的污染源;頻率大於500赫茲、功率5千瓦以上的工業用、醫用中産生電磁輻射的設備;工業用、醫用放射源;工業用、醫用射線裝置。
5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範圍是中心城、新城、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和危險廢物處置廠等。
(三)普查內容。
1工業源。
(1)企業的基本登記資訊及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企業排污口情況、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況,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結構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輔材料消耗量等;
(3)生産産品情況,包括該企業主要産品的種類、産量等;
(4)産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包括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鍋爐、窯爐等設施,産生廢水、固體廢物的設施,以及這些設施的種類、數量和規模;
(5)各類污染物産生、治理、排放、綜合利用情況,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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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作及投入情況等;
(6)污染物排放監測情況,包括監測點位、時間、頻次,污染物種類和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2農業源。
(1)樣本的基本情況,包括經濟規模及用水排水情況等;
(2)産、排污情況,包括肥料、農藥施用情況,農膜使用和秸稈處理情況,飼料餌料投放情況,畜禽養殖糞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産生、殘留和排放情況等;
(3)養殖業污染治理情況,各種污染治理設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況、投入和運作情況等。
3生活源。
(1)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包括第三産業單位註冊的基本登記資訊,原輔材料消耗量及與排污相關的企業經營活動水準,各類污染物的産生、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等;
(2)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
(3)各區縣生活能源結構及其消費量、污染物排放情況,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濃度等。城鎮非點源水污染物排放情況。
4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
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情況和運作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量等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的産生、處置及利用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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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污染物種類。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點的原則,本次污染物普查種類主要包括:
1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揮發酚、汞、鎘、鉛、砷、六價鉻、氰化物;造紙、農副食品加工、食品製造、飲料製造業廢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鎮污水處理廠增加總磷、總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2廢氣:煙塵、工業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業廢氣中增加氟化物;機動車排氣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
3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分類調查)、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放射性廢渣等類別。
4脫硫設施産生的石膏、污水處理廠産生的污泥和危險廢物焚燒的殘渣。
5伴生放射性礦物開發利用和民用核技術利用企業産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農業源中還包括:總磷、總氮、總銅、總鋅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難降解的農藥和魚藥。
三、普查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前期準備階段(2007年)。成立機構,落實經費,組織宣傳培訓。開展對排污企事業單位的清查和重點污染源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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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大氣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二)全面普查階段(2008年)。組織填報普查表,完成數據的審核、錄入和匯總工作,對各區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驗收,建立全市污染源數據庫。
(三)總結發佈階段(2009年)。發佈並開發利用普查成果,迎接國家驗收。
四、普查組織及實施
(一)組織機構。成立北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機構,其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普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和協調。
各區縣政府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及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污染源普查的具體組織工作。
(二)培訓。由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機構辦公室負責各區縣普查機構工作人員和普查指導員的培訓,區縣普查機構負責其餘普查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類普查表格和指標的解釋、填報方法,普查數據錄入軟體的使用,數據庫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等。
(三)品質保證。根據有關規定,在全市建立污染源普查數據品質控制體系,市、區縣普查機構設立專門的品質控制崗位,並對污染源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品質控制和檢查驗收。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領導機構辦公室統一組織污染源普查數據的品質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環節,按一定比例抽樣,抽查結果作為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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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全市及各區縣污染源普查數據品質的依據。數據品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必須重新調查。
(四)宣傳動員。各級普查機構要深入開展宣傳工作,為普查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根據普查不同階段宣傳的重點,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精心策劃,確保宣傳效果。
五、普查經費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經費由市和區縣財政全額承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
市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術文件的制訂,普查表格的印刷,設備購置,軟體及資訊系統開發建設,宣傳與培訓,部分行業抽樣監測及有關産排污系數的研究,全市數據的匯總、加工與建檔,普查工作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區縣財政安排經費主要用於組織動員、培訓,入戶調查與現場監測,設備購置,數據錄入、校核、加工、檢查驗收、總結、表彰等。
各級普查機構根據普查工作方案編制普查總體經費預算和分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作為污染源普查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分別列入各相關部門的部門預算中,分年度按時撥付。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預算編制的指導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六、普查資料的填報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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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污染源普查對象必須按時、如實填報普查數據,確保基礎數據真實可靠,虛報、瞞報、拒報,或偽造、篡改普查資料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對象資料嚴格限定用於污染源普查目的,不與其完成“十一五”總量削減計劃掛鉤,不作為對普查對象實施處罰和收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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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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