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8]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市環保局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北京市單位地區生産總值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北京市加強能源統計監測工作實施意見》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轉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單位地區生産總值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市發展改革委
一、總體思路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按照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一級考核一級的要求,建立健全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獎懲制度,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十一五”期間單位地區生産總值能耗降低目標實現。
二、考核對象、內容和方法
(一)考核對象。各區縣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重點用能單位。重點用能單位指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法規政策確定並與市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的耗能企業(含國家確定的千家重點耗能企業中的在京企業)。
(二)考核內容。主要包括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落實節能措施情況。
(三)考核方法。採用量化辦法,相應設置節能目標完成指標和節能措施落實指標,滿分為100分。節能目標完成指標為定量考核指標,以各區縣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十一五”期間北京市單位地區生産總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標計劃的批復》(京政函〔2007〕19號,以下簡稱《批復》)制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各重點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指標分解責任書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為基準,分別依據市統計局核定的區縣能耗指標和節能主管部門認可的企業節能指標,計算目標完成率進行評分,滿分為40分,超額完成指標的適當加分。節能措施落實指標為定性考核指標,是對各地區、各重點用能單位落實節能措施情況進行評分,滿分為60分。
(四)考核結果。分為超額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1-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個等級。未完成節能目標的,均為未完成等級。(考核計分方法見附件)
三、考核程式
(一)各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批復》要求,確定年度節能目標,于當年2月底前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將上年度本地區節能工作進展情況自查報告報市政府,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國資委、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統計局、市工業促進局等部門組成評價考核工作組,通過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地區節能工作及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形成綜合評價考核報告,于每年7月底前報市政府。對各地區節能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告。(三)各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由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節能完成情況和節能工作進展情況的自查報告,在京的國家重點耗能企業應將自查報告同時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國資委、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統計局、市工業促進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節能考核工作組,對市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將綜合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府,將對在京國家重點耗能企業的綜合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重點用能單位節能情況評價考核結果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匯總後,向社會公告。
四、獎懲措施
(一)對各區縣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結果經市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二)對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考核等級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的,結合全市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考核等級為未完成的,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三)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如考核等級為未完成,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發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地區有關領導的責任。
(四)對評價考核結果為完成和超額完成等級的企業,由市發展改革委和有關區縣政府予以通報表揚,並結合節能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評價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予以通報批評,一律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不辦理國家免檢等扶優措施,對其新建高耗能投資項目和新增工業用地核準和審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單位GDP能耗考核體系實施方案》的規定,予以暫停。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企業,應在評價考核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逐級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所在地區縣政府,限期整改。對重點用能單位中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的考核評價結果,由各級國有資産監管機構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實行“一票否決”。
(五)對在節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和企業,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1.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2.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
附件1:
區縣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計分表北京市加強能源統計監測工作實施意見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準確、客觀地反映本市節能降耗工作的實際情況,確保實現“十一五”期間全市單位地區生産總值能耗降低20%的目標,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統計管理體制加強統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京發〔2006〕9號)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7〕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市能源統計監測工作、完善全市能耗公報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能源統計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堅持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關係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中華民族生存發展。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每個家庭。市第十次黨代會明確提出,大力發展迴圈經濟,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執行最嚴格的能耗標準,落實好節能降耗減排任務。
準確計量、全面客觀的能源統計數據是加強能源管理的重要基礎,是貫徹國家和本市節能法規、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前提,是開展節能降耗任務分解和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當前,本市能源統計監測工作仍待加強:能源統計力量相對薄弱;能源統計監測制度不完善,全市性的能源統計監測評價體系尚未建立;能源統計資訊需要整合,資訊發佈機制有待完善;許多用能單位對能源消費情況缺乏必要的、準確的計量和原始記錄,能源統計數據品質需提高等。對這些問題要高度重視,逐步加以解決。
二、加強統籌管理,建立和完善能源統計監測體系
市統計局作為本市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按照建設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數據中心和區域發展及産業發展的監測評價中心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對全市能源統計監測工作的統籌管理。要研究制定能源流通供應部門數據報送制度,指導幫助有關部門建立完善能源流通供應統計制度,努力提高能源統計監測的工作品質。
要研究建立全市能源統計監測體系,按照滿足全市能源管理和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要求,整合現有的能源統計資源,規範能源統計監測工作,研究建立全市統一、功能齊全、分工明確、資訊共用的能源統計監測體系。
要以全市能源統計監測體系為基礎,開展節能降耗進展情況監測,加強對全市能源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全市能源統計監測分析報告。
三、明確工作職責,實現齊抓共管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各區縣政府和相關單位,要把加強能源統計監測作為能源管理和節能降耗工作的重要基礎,明確工作職責,採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品質。
(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要繼續完善全社會能源消費統計,健全生産和居民生活能源消費統計制度,重點加強第一、三産業和居民生活的能源消費統計。建立並逐步完善産品能耗、設備能耗等能源利用效率的統計制度。研究並實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逐步形成覆蓋全部能源生産、供應和消費的統計指標體系。
(二)各能源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定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能源統計監測工作。要按照統計法規的要求,規範能源統計監測制度方法,提高統計數據品質。自2008年起,按照要求報送能源統計數據,將能源統計監測情況及時納入全市能源統計監測體系。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北京市重要物資市場監測平臺”和“北京市經濟運作監測調度中心”的完善與運作;負責全市政府機關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測平臺的建設與運作,並將監測情況納入全市能源統計監測體系;負責全市主要煤炭經營企業經營情況的監測工作。
市市政管委負責全市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熱力等能源品種供應情況的統計工作。按季度提供全市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供應數據,按年度提供熱力供應及供熱用燃料數據,並逐步實現按月提供上述資料。
市商務局負責對全市成品油市場的監測工作,配合統計部門建立完善全市成品油統計制度。
市交通委負責研究建立煤炭、石油製品等主要能源品種公路運輸量統計制度,並逐步實現提供相關數據。
市建委負責本市民用建築耗能統計報表制度的實施工作,逐步建立全市大型建築物能耗的統計監測制度,並將監測情況納入全市能源統計監測體系。
市工業促進局負責全市重點用能工業企業電力運作情況的監測工作,並將監測情況納入全市能源統計監測體系。
北京電力公司負責全市電力供應和使用情況的統計監測工作,按月提供相關數據。
(三)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要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依法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四)各區縣政府對本區域內的節能降耗工作和能源統計監測工作承擔領導責任。要切實加強能源統計工作,充實能源統計的人員力量,完成各項能源統計任務。
(五)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部門預算的管理規定,為政府統計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能源統計制度建設和能源統計監測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六)各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能源統計監測中的作用,通過行業協會幫助指導企業加強能源統計基礎工作,提高能源統計數據品質。
四、加強基礎工作,提高數據品質
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用能單位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能源統計的基層基礎工作,提高能源統計的數據品質。
(一)各職能部門要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定期開展對用能單位能源管理人員和能源統計人員的培訓。
(二)全市能源生産銷售和供應單位、第二、三産業規模以上單位和農業法人企業要根據能源統計工作的需要,指定專人負責能源統計工作,並保持能源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各級能源統計人員必須具備統計從業資格,要定期接受統計法規和能源統計業務知識的培訓,按照統計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填報統計報表。
要按照統計制度要求,以準確可靠的能源計量數據記錄為依據,建立能源月度統計臺賬,並嚴格記錄本單位各能源品種生産、購進、消費的全部情況。
要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等國家強制性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合理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計量管理制度,做好計量測試工作。
(三)政府統計部門要加大對能源統計基礎工作和數據品質的檢查和執法力度,對能源統計中的違法行為,依據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要研究建立能源統計數據品質評估制度,加強對能源基層統計數據和綜合匯總數據的審核評估。重點加強對單位地區生産總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數據品質的監測評估。要建立數據品質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全市能源統計數據的品質。
五、整合能源統計資訊,完善能耗公報制度
(一)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要聯合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全市能源統計資訊及其需求進行統一梳理,依法研究制定全市統一的能源統計資訊管理與發佈制度,明確各部門對全市能源數據使用和發佈的許可權。
(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能源統計資訊發佈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對能耗數據發佈的有關規定。各單位不得擅自發佈未經國家統計部門評估確認的全市能耗及其相關數據。
(三)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和市發展改革委要結合節能降耗目標考核的要求,提高能源平衡表的編制品質,完善全市及分區縣能耗公報制度。堅持對各區縣能源消費量實行下算一級的制度,完善季度能源消費量的測算方法。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提高能耗公報的時效性。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重點和節能降耗的工作要求,逐步增加公報內容,規範公報發佈形式。(四)各能源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要按照分區縣能耗公報的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細化管理,加強統計的基礎工作,逐步實現分區縣監測,並提供分區縣能耗公報所需的資料。
六、加大協調和監管的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市能源統計監測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全市能源統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責任,研究解決能源統計監測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能源統計監測工作的落實。
(二)市統計局要聯合有關部門,將能源統計監測工作與能源計量管理和節能管理工作結合起來,研究建立統計執法、能源計量執法、節能監察和節能審計的聯動機制,提高能源統計監測的工作品質。
(三)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要加強對能源統計監測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作為政府基礎工作考核內容之一。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市環保局
第一條為做好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確保主要污染物統計數據準確、及時、可靠,依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學需氧量(COD)。
第三條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統計調查工作。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數據的匯總、審核和上報。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負責提供主要污染物總量核算所需的地區生産總值、城鎮常住人口、煤炭消費量等社會統計數據。
第四條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總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的排放量之和。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量和重點調查單位與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放比率推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城鎮常住人口數、燃煤消費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
第五條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單位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佔排污申報登記範圍內工業排放總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以及單臺容量20蒸噸以上燃煤(重油)鍋爐使用單位。
重點調查單位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更新的基礎上逐年進行,新增企業要及時納入(包括試生産或已通過驗收,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納入統計範圍),以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總體趨勢。
第六條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採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演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計算。
監測數據法:主要適用於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和污染物排放較穩定的單位排污量計算,具體按照《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執行。
物料衡演算法:主要適用於火電廠SO2排放量的測算。計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燒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於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具體排放系數按照國家規定和2005年全市環境統計口徑取值。
以上三種方法中,優先採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無監測數據或監測頻次不足的污染源、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不具備手工監測條件的污染源,應採用物料衡演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排放量。監測數據法計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演算法或排放系數法計算的排放量數據進行對比驗證,如果數據相差較大,須分析原因;如果沒有合理原因,按“取大數”的原則確定污染物排放量數據。
第七條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採取“比率估算”的方法推算,即按當年重點調查工業企業的排放總量變化情況(指與上年度相比,排放總量增加或減少的比率),等比或將比率略做調整,估算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八條生活源COD排放量計算公式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COD産生系數×365-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鎮生活COD産生系數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統一確定。
生活源SO2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環境統計數據品質控制要嚴格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的要求執行。市、區(縣)統計數據上報前,須由環保、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組成聯合會審小組,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共同對數據品質進行審核。
重點調查單位的環境統計數據由排污單位負責填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如發現問題應要求企業改正,企業應按規定重新填報。
第十條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環保總局《統計數據的核算與校正》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對環境統計年報快報數據進行核算,並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核算結果進行校正,核算結果與核算的主要參數一併上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核算方法,根據國家對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定結果,對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進行復核。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復核結果,對年報數據進行校核。
第十一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工作實行季報和年報制度。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每年結束後20日內,分別將上季度季報、上年度年報快報數據報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要求進行審核、匯總後,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市環保局
第一條為保證污染減排工作的需要,準確核定排污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要污染物減排監測是對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總量進行核定,併為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提供數據的監測活動。監測工作採用污染源自動監測技術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技術(包括手工監測和實驗室比對監測)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數量。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學需氧量(COD)。
第三條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原則上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負責對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廠進行監督性監測。
第四條以污染源監測數據為基礎統一採集、核定、統計污染源排污量數據,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流量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必須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作,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作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並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污染物排放情況。
對於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源,以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效性審核的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申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或自動監測設備未正常運作的污染源,由排污單位提供具備資質的監測機構出具的主要污染物監測數據,以此申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對於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不具備手工監測條件的污染源,按環境統計方法計算並申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排版污申報與核定的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對排污單位申報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核定,並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必須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聯網,實時傳輸數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效性審核後的自動監測數據,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自動監測設備沒有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自動監測設備未驗收或未正常運作(含自動監測數據未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手工監測,其中重點污染源的監測頻次不少於每月一次,並依此數據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重點污染源名單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污染物排放情況和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併發布。
第六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品質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對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的品質控制工作進行考核,組織開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承擔監測任務的環境監測機構具體負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的品質。承擔排污申報核定任務的環境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污染物排放量數據的審核。
污染源監測設備的實驗室比對監測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由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實驗室比對監測與自動監測設備同步現場採樣,監測頻次為每季度一次。
實驗室比對監測結果表明同步的自動監測數據品質達不到規定要求時,則從本次實驗室比對監測時間上推至上次實驗室比對監測之間的時段按自動監測數據缺失處理。數據缺失時段的排放量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的規定核算。
第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資訊和污染物排放數據檔案。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要按季度逐級向上級環境監測機構報送污染源監測數據,用於監測品質管理。
第八條各級政府要保證本轄區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條件,在人員配置和培訓、設備採購和更新、工作和實驗用房供給、工作經費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並予以落實,特別是要將直接為污染減排工作服務的環境監測費用和補助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作的費用列入年度政府財政預算。
承擔監測任務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必須採用國家規定的監測方法和監測規範進行監測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實施品質控制。
第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市環保局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確保實現本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依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7〕3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決定的意見》(京政發〔2006〕45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十一五”期間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復》(京政函〔2006〕93號),以及市政府與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簽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二氧化硫(SO2)和化學需氧量(COD)。
第三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簽訂目標責任書的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別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本部門重點工作計劃,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第四條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和《北京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確定的年度減排任務要求,制定年度減排計劃,落實減排措施,並於當年2月底前將年度減排計劃和措施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建立本地區和本部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及時調度和動態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數據、主要減排措施進展情況以及環境品質變化情況,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重點污染源排放、污染源監測、污染源監察、減排措施進展等管理臺賬。
實行污染減排工作月報、季報制度。各區縣和市有關部門于每月結束後5日內、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報送污染減排工作月報、季報。
第六條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境品質變化情況。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依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計劃的要求以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結果予以核定;環境品質變化情況依據“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和環境品質監測結果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作情況。根據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體系建設和運作情況的正式文件,各類管理臺賬和檔案,月報、季報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有關抽查復核情況進行評定;
(三)各項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根據污染治理設施運作紀錄、新改擴建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驗收文件、排污單位搬遷關停文件和關停時間,以及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減排管理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等有關材料和統計數據進行評定。
第七條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落實年度主要污染物減排情況,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監察等部門進行核查督查,每半年至少一次。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的自查報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監察和統計部門,于每年2月至3月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市政府報告。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採用查閱文檔、數據復核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環境品質目標未完成,或污染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體系建設運作情況較差,或減排措施未落實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在1個月內向市政府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並抄送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考核結果報經市政府審定後,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依照《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試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實行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
對考核結果為通過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優先加大對該地區、該部門污染治理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援力度,並結合全市減排表彰活動進行表彰獎勵;對考核結果為未通過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該地區、該部門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對未通過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監察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該地區、該部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對在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需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向社會公佈本地區、本部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數據。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