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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12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擴大 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2002]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於擴大
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關於擴大對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該《若干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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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關於擴大對內開放
促進首都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北京籌辦2008年奧運會的新形勢,充分發揮首都優勢,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首都經濟發展,加快首都現代化進程,更好地服務全國,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鼓勵國內企業和個人來京投資設立企業、鼓勵來京設立研發機構(以下統稱,來京投資企業),發展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符合本市産業發展規劃、體觀首都城市功能特點的産業。
    (一)鼓勵投資發展高新技術産業,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産業。
    (二)鼓勵投資發展現代製造業和都市型工業。
    (三)鼓勵投資發展金融保險、旅遊會展、商業流通等現代服務
    (四)鼓勵投資發展現代農業。
    (五)鼓勵投資發展城市基礎設施。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來京投資企業,適用於本規定。
    (一)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各類金融機構在京註冊的總部、地區總部、結算中心和行銷中心。
    (二)符合第一條(一)至(五)的來京投資企業,在京投資固定資産達3000萬元以上或自2000年始連續兩年年銷售(營業)收入達3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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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國內大型企業(集團)、重點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在京設立的國家級、市級研發中心和經認定的研發機構。
    第三條  努力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對來京投資企業,實行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
    第四條  本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投資諮詢和投資審批平臺,公開審批標準,精簡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服務”和企業登記互聯審批等服務制度,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方便快捷優質服務。
    第五條  保護來京投資企業名稱專用權。享有馳名商標的企業經申請可以在本市範圍內各類行業名稱中受到全面保護。來京投資企業在京註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公司名稱可以不反映行業特點。
    第六條  來京投資企業在進行企業或産品認定、資質認定和評審、經營許可權審批,參與本市貨物、服務、城市基礎設施及特許經營權等方面的招標投標活動,與本市企業享有同等的權利和機會。
    第七條  在京設立的研發機構,其符合條件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列入本市科技計劃,給予適當的科技經費支援。研發機構需要使用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按重點工程用地優先辦理手續;未列入當年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可以追加和調劑解決;對用地項目應徵收的管理費,按現行標準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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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可執行《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京政發[2001]38號)的相關政策;經認定為軟體企業和積體電路企業的,可執行《關於貫徹國務院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1]4號)的相關政策。
    第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本市傳統産業,投資發展現代製造業、環保産業和都市型工業,均可申請技改貼息支援。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可申請本市結構調整資金支援,執行《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京政辦[2001]36號)的相關政策。
    第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投資本市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可執行《關於對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實行回報補償意見》(京政發[2000]30號)的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  本市金融機構要努力開發金融産品,不斷完善服務功能,支援建立並規範社會信用服務體系,發揮擔保體系的作用,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援。
    第十二條  本市物價部門要對來京投資企業發放《北京市收費監督卡》。有關部門向企業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須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北京市收費許可證》,開具市財政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票據,並填寫《北京市收費監督卡》,否則企業有權拒絕繳費,並可向收費部門上級機關或物價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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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對來京投資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性服務,必須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和強制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進口符合有關規定的自用生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資信良好的來京投資企業享受便捷通關待遇,並在重點口岸設立特快報關窗口。
    第十五條  本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對來京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和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給予積極支援。鼓勵來京投資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設立企業,享受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本市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來京投資企業提供外事服務。來京投資企業中持有《暫住證》的人員,因商務往來、經濟技術合作、培訓考察等公務需要出國(境),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審批並辦理有關出國(境)手續。
    第十七條  來京投資企業從國內外引進緊缺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有關規定的,可辦理人才引進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手續;需要引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非本市生源應屆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大學以上畢業生有關規定的,為其辦理接收手續;需要引進留學人員和外國專家的,在立項申請、經費資助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來京投資企業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繼續教育。可以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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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的各類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社會化評審,參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評選工作,參加“北京市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管理專家”、“北京市優秀青年知識分子”等評選表彰活動。
    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可以參加本市組織的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來京投資企業需要建立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的,在建站申請、人員管理、經費資助等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來京投資企業一律納入本市安全生産管理,由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可在本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特種作業培訓考核單位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一條  來京投資企業仍使用當地牌照的車輛,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長期進京通行證。
    第二十二條  來京投資企業可按本市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其職工可按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安排資金,對來京投資企業一次性購買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於辦公、經營的,按繳納契稅稅款的50%給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首次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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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按其本人上年已納個人所得稅數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來京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子女在京參加高考可與北京籍考生同等對待;來京投資企業職工及子女可參加北京市普通高中畢業會考;來京投資企業申請其在京職工子女入本市中小學借讀,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就近安排。
    第二十七條  來京投資企業有權利並有義務參加本市的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各項社會活動,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和程式,選派代表參加市(區、縣)的有關參政議政活動,可以參加本市各類先進、模範的推薦、評選和表彰。
    第二十八條  市經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實施中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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