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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0〕41號
  2. [發佈日期] 2000-12-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衛戍區關於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00]4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衛戍區
關於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駐京各部隊: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29號)精神,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
    (一)服現役滿2年以上,未被選取士官的義務兵;
    (二)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
    (三)未滿本期規定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部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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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四)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接收時間
    接收復員士官與退伍義務兵的工作從2000年12月底開始,至2001年1月底結束;接收駐西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青海省玉樹、果洛地區部隊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的時間可適當延長;接收轉業士官的時間從2001年4月初開始至5月底結束。
    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轉送工作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運送工作。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豐台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站、豐臺站及市軍供站運送退役士兵的工作。駐京各部隊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認真做好本單位退役士兵的運送工作。軍交運輸部門要加強退役士兵運送的計劃協調和指揮調度工作。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要切實做到退役士兵購票、托運作李、進站和轉机換乘“四優先”,保證退役士兵運送工作順利進行。
    四、深入開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區縣要加強對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緊密結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實際,著重進行改革形勢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擇業觀教育,引導退役士兵認清國家改革和建設的形勢,服從組織的安排,增強自立意識、競爭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樹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和到新崗位建功立業的信心。對個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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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困難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外,還要切實幫助他們解決生産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五、切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今冬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採取安置就業、扶持就業、自謀職業等多種形式,確保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順利完成。
    (一)市屬企業的安置計劃由市勞動保障局制定;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的安置計劃由市人事局制定;其他單位的安置計劃,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制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都不得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對不執行安置計劃或拒絕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要依法追究領導責任並予以處罰。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安置計劃下達部門或安置機構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萬元的標準支付有償轉移金。
    (三)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要繼續推廣“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安置辦法,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或到非國有經濟單位就業,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除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外,還要比照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四)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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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確保退役士兵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勞動保障部門應督促、檢查用人單位及時足額交納退役士兵的保險費用。
    (五)對立功受獎、傷病殘人員、高級士官以及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時給予適當照顧。
    (六)各區縣人民政府對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培訓工作要給予政策傾斜和資金扶持。對農村入伍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養和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工作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力度進行現代農業科學知識和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提高整體素質,充分發揮他們在基層政權和組織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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