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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3〕15號
  2. [發佈日期] 2003-07-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本市 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的意見

 

 

京政發[2003]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本市
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全面實施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是市委、市政府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貫徹綠色奧運理念,建設生態城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維護城市分散集團式佈局的根本保證。為加快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一)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的規劃範圍,為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及市區邊緣集團外界至規劃六環路外側1000米,涉及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通州、大興、房山、門頭溝、昌平、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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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區,總用地面積約1650平方公里。
    (二)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的目標是:綠化達標、生態良好、産業優化、農民增收,把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建成全市的重要生態區、綠色産業區和旅遊休閒區。
    1.從2003年到2008年,在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的規劃範圍內,在現有林木覆蓋率25%的基礎上,新增綠化面積412平方公里,使該地區綠化面積翻一番,林木覆蓋率達到50%以上。新增綠化面積中,景觀生態林面積佔20%,一般生態林面積佔20%,經濟林面積佔60%。
    2.通過綠化建設形成“兩環、九楔、五片組團”的環城林帶,防止市區以及農村建設用地的無序擴展和蔓延,更好地維護城市分散集團式佈局,保證市區基本的生態環境和合理的城市空間佈局。“兩環”是指兩個綠環,即沿溫榆河及永定河兩岸綠色生態走廊、六環路綠化帶。“九楔”是指在衛星城之間、溝通市區與城市週邊綠色空間聯繫的九片楔形綠色限建區。“五片組團”是指沿著放射路在衛星城與邊緣集團之間,起著防止建設連片的作用,並且溝通楔形綠色限建區之間聯繫的五片組團間綠色限建區。
    3.大力發展綠色産業,加快旅遊設施建設,形成平原地區一條新的旅遊休閒産業帶,增加農民收入,實現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二、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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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放思想,創新機制。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吸引社會力量投資綠化建設,積極探索“少投入、高效益”的建設途徑,加快綠色産業發展,推進郊區城市化進程。其中,生態林建設以政府投資為主,市場引資為輔;經濟林建設以市場引資為主,政府扶持為輔,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形成政府、企業、農民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投資格局。
    (四)推進土地使用權流轉,進一步調整農業結構。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確保農戶在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主體地位,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推進土地使用權流轉,落實綠化建設用地,使土地資源集中到有資金、技術和市場的企業或經營者手中。進一步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引導農戶通過市場化、集約化和産業化經營,實施綠化建設和發展綠色産業。   
    (五)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在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基礎上,通過有效整合各種資源,把綠化建設與發展綠色産業相結合,與邊緣集團、衛星城、中心鎮和新村建設相結合,使綠化建設與加快城市化進程融為一體,實現綠化建設與城鎮建設的雙贏。規劃範圍內的綠化用地要盡可能的連片和集中,村鎮建設要按規劃逐步向衛星城和中心鎮集中,做到綠化用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相對分離和集約使用、集中開發。
    (六)發揮農民主體作用,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尊重農民意願,鼓勵農民自主創業,調動和保護農民的主動性、積極性、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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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性,做好綠化用地補償、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就業安置等方面的工作,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七)綠化建設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範圍。發展計劃部門要按照規劃和計劃安排投入一次性建設資金。財政部門安排綠化土地補償及養護等資金,並納入當年預算安排。
    三、加快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切實加強規劃管理
    (八)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北京市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規劃》的要求,加快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各有關區、鄉(鎮)的規劃,抓緊編制“兩環、九楔、五片組團”環城林帶的規劃,儘快完成綠線的勘界、確界工作,明確綠化具體地塊,並向社會公佈。
    (九)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加快編制綠地系統規劃,明確景觀生態林、一般生態林和經濟林的範圍,確定綠化佈局、綠化功能、實施標準和年度計劃。生態林建設要突出生態景觀效果。經濟林建設要根據市場需求,發展各類綠色産業,栽植各種速生豐産林、果樹、種苗等。對規劃範圍內現有綠地,要儘快完成勘界、定樁工作,鞏固已有綠化成果。市綠化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綠化規劃、用地、建設等各類檔案,並由規劃、國土房屋、檔案等部門共同監督檢查,加強管理。
    (十)編制水環境規劃。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河道水系規劃、水面及濕地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按照水面與綠地協調的原則,立足於滯蓄洪水、控制污染、合理擴展水域、調節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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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美化環境,加強節水設施建設,鼓勵使用再生水灌溉綠地,優化配置水資源。
    (十一)編制生態規劃。按照協調統一的原則,增強和培育城市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把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與本市西部、北部的山區森林相連接,與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和城區綠地相聯繫,使全市綠地成為一個有機整體,更好地發揮生態功能。
    (十二)嚴格執行規劃。加大執法力度,定期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任何部門、單位、個人都不得侵佔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確保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的規劃得到落實。
    四、推進體制和機制創新,採取市場化運作,加快綠化建設目標的實現
    (十三)生態林建設。對按規劃建設的景觀生態林和一般生態林,由各區林業部門負責實施綠化建設和養護。市、區兩級政府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生態林的建設、管理、養護標準,由市綠化部門統一制訂。
    1.佔地補償。新增生態林建設佔用的土地,市財政部門給予一定的佔地補償。補償從綠化當年開始,按照每年每0.067公頃(畝)500元的標準執行。補償標準每3年遞增10%,補償期限暫定為10年。
    2.建設補助。市發展計劃部門給予一定的建設補助,主要用於苗木購置和水利設施建設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補助標準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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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生態林每0.067公頃(畝)補助3000元;一般生態林每0.067公頃(畝)補助2000元。開始實施綠化時撥付補助費的50%,完成後經驗收達標再撥付餘下的50%。
    3.養護補助。市財政部門從生態林建設的第二年開始,給予養護補助。補助標準為:景觀生態林每年每0.067公頃(畝)200元,補助期限暫定為10年;一般生態林養護補助期限暫定為10年,前5年每年每0.067公頃(畝)補助200元,後5年每年每0.067公頃(畝)補助100元。
    (十四)經濟林建設。對按規劃種植的經濟林,以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投資建設主體,政府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同時採取市場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經濟林的建設、管理、養護標準,由各區綠化部門制訂,報市綠化部門備案。
    1.建設補助。市發展計劃部門給予建設補助,主要用於苗木購置和水利設施建設等前期一次性投入。補助標準為每0.067公頃(畝)1000元。開始實施綠化時撥付補助費的50%,完成後經驗收達標再撥付餘下的50%。
    2.養護補助。市財政部門從經濟林建設的第二年開始,給予養護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年每0.067公頃(畝)100元,補助期限暫定為5年。
    3.收益補償。市財政部門從經濟林建設的當年開始,連續5年,按照每年每0.067公頃(畝)3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林無收益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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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各區要相應加大綠化投入。各區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給予一定的綠化補助,確保綠化目標的實現。具體補助標準由各區自定。
    (十六)綠地建設配套開發建設項目。對按規劃實施綠化的新建綠地和原有綠地,按綠化面積的3%給予建設單位配套開發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其經營收益主要用於綠化建設和綠地養護。
    1.根據整合資源的要求,配套開發建設項目要與衛星城、中心鎮和新村建設相結合,主要安排在規劃綠地範圍外,並享受本市衛星城和中心鎮的有關優惠政策。對於必須安排在規劃綠地範圍內的配套開發建設項目,應嚴格限制項目範圍,主要用於發展與綠地相適宜的旅遊、體育、休閒等項目,但不得進行住宅開發和工業項目建設,不得破壞整體景觀和綠化效果。
    2.對於綠化建設的配套開發項目用地指標,生態林由所在區安排使用,經濟林由所在鄉(鎮)安排使用。連片綠化面積超過67公頃(1000畝)以上的,也可由承擔綠化建設的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和農戶按規劃要求安排使用。國有農場的配套開發項目用地指標,按照規劃要求統籌安排使用。
    3.新建綠地的配套開發建設項目,其前期工作可與綠化建設同步實施,但必須在綠化任務完成,並經綠化部門驗收合格、確界、定樁後方可開工建設。對於規劃範圍內2003年之前已經實現綠化的地區,經綠化部門驗收合格,並確界、定樁後,方可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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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4.配套開發建設項目的用地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徵地手續,納入土地儲備管理,實行土地一級開發。規劃部門在規劃建設區內給予優先安排。其他審批工作按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市場化運作。要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廣泛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綠化建設,加快綠色産業的發展。
    1.按照“誰投資、誰經營、誰開發、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鼓勵當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國內外企業、個人,採取承包、租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方式,積極投入生態林、經濟林、綠色産業和配套開發項目的建設,形成“以綠引資、以綠養綠”的綠化建設新機制。
    2.生態林用地通過土地流轉,以政府補貼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由區林業部門負責實施。經濟林建設用地可由當地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自行負責綠化建設,也可通過土地流轉,吸引社會資金進行建設。按規劃進行綠化的農用地,不徵地,土地所有權和土地類別不變。規劃綠地範圍內的村莊、企業等,除違法建設外一般不拆遷。除綠化建設的配套開發建設項目以外,嚴禁在規劃綠地範圍內新批、新建各類建築。
    3.對於生態林和經濟林建設,鼓勵各區按照規劃確定綠化建設和養護的地段、面積、標準、期限、價格後,按區域分成若干標的,向社會公開招標,吸引社會資金,減少政府投入。對於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綠化建設的項目,市有關部門給予積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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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4.市、區林業部門負責對生態林和經濟林的日常經營管護進行監督檢查。綠化建設單位和配套開發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進行綠化和開發建設之前,必須與區林業部門簽訂綠化用地養護責任書。開發項目的轉讓、出售要明確受讓方、購買方對於綠地養護的責任和義務。允許配套開發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委託林業部門或專業綠化企業統一負責綠化養護,但要保證養護費的及時足額給付,杜絕出現“只開發、不養護”的現象。
    (十八)稅收政策。對生態林綠化佔用的農業稅計稅土地,免征農業稅。對經濟林綠化佔用的農業稅計稅土地,在有收入前暫免征收農業稅,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有關政策規定恢復徵收農業稅。
    (十九)其他相關政策。速生豐産林成材後,經批准可按一定比例採伐,採伐後要及時補種。苗圃起苗和果樹更新要及時補種,不得出現裸露地面。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
    (二十)加強領導。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綠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按期完成建設目標,任務十分艱巨。首都綠化委員會要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到職責當中,做好統一部署和組織協調工作,加強檢查督促。各有關區政府、三元集團也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確保完成各自建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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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落實責任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首都現代化建設的戰略高度,增強責任感,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確保綠化任務層層落實。各有關區、鄉(鎮)和國有農場也要根據當地的實際,給予綠化建設多方面的支援,切實把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好、管理好。
    (二十二)加強組織協調。市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的精神,儘快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和實施方案。各有關區和各部門、各單位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援,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進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的建設。

                                 (府印)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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