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4〕24號
  2. [發佈日期] 2004-07-1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 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決定的若干意見

 

 

京政發[2004]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
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決定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安全生産工作,維護首都安全和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現就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指導思想和奮鬥目標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安全生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高於一切和安全生産“責任重於泰山”


 - 1 -  


 

 
 
的思想觀念,牢固樹立首都安全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科學的發展觀,進一步加強政府對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行業(領域)監管、行業(領域)管理和屬地監管責任,落實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的主體責任,不斷完善和全面落實安全生産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求真務實,齊抓共管,加強對各類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的監督檢查,加大事故隱患查處和治理力度,形成安全生産監管和執法觸及企業核心利益機制,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産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確保首都的安全和穩定。 
  到2008年,健全完善適應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安全生産監管體系,全市安全生産狀況繼續保持穩定並進一步好轉,工礦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煤礦百萬噸死亡率、道路交通運輸萬車死亡率等指標有較大幅度下降,初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産法規體系和規範的安全生産法治秩序,為成功舉辦第29屆奧運會創造良好的環境。到2015年,全市安全生産狀況實現根本性好轉,億元國內生産總值死亡率、10萬人死亡率等指標達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發達國家水準。
  二、加強領導,抓好各級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建設
  各級政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的規定,加強對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的領導。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領導
 - 2 -  
 

 
 
責任;各級政府其他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其他負責人在分管範圍內對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監督,嚴格考核。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産例會,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産形勢,研究安全生産的重大問題,部署安全生産工作,檢查安全生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産委員會統一組織和指導協調本地區安全生産工作。
    各區縣政府都要健全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建立安全生産專業執法隊伍,落實編制、人員和經費,為開展安全生産監管和執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安全生産監管機構和執法隊伍有效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也要明確安全生産監管工作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産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行業(領域)監管(管理)和屬地監管責任
  市和區、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産監督和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産規劃,組織安全生産聯合檢查,指導和督促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管理本地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組織生産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公安、建設、品質技術監督、國土資源、煤炭、國防科技工
 - 3 -  
 

 
 
業等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對消防、道路交通、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煤礦、非煤礦山、民用爆破器材生産等方面的安全生産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的通知》(京政發[2004]22號)確定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産品質工作標準並組織實施,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情況,督促和指導隱患治理工作,廣泛深入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各區縣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對本地區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起責任,高度重視並切實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工作,層層建立責任制,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本地區安全生産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領域)監管(管理)部門的職責,加強對本地區安全生産的綜合監管和行業(領域)監管(管理);要加大安全生産監督檢查和執法工作力度,加強對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四、完善目標管理,加強監督考核
    按照國家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産各項控制指標和考核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安全生産委員會將年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分解下達,由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分別承擔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及其監管責任。各責任單位要強化各項控制措施,確保不突破控制指標。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安全生産控制指標的管理和考核工
 - 4 -  
 

 
 
作。
    認真落實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各級政府要建立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行業(領域)監管(管理)和屬地監管責任制,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制定年度考核目標和考核辦法,以“摺子工程”方式明確完成標準和時限,分解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定期檢查目標責任落實情況,督促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抓緊改進,年終對責任制完成情況進行全面評價和考核,向本級政府報告。因工作不力,造成突破年度安全生産控制指標和目標責任未落實的,要嚴厲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強化管理,落實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生産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産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産職責,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全面負責。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必須保證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到位、安全工作標準到位、安全管理機制到位和處罰到位。各類生産經營單位要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産各項防範措施,保證安全生産的必要投入,依靠科技進步,積極採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進安全生産條件,提高安全生産管理水準,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産意識教育和安全生産技能教育,及時消除生産經營活動中的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産。
 
 - 5 -  
 

 
 
   生産經營單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制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活動方案和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活動舉辦期間,舉辦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協助。在人員相對聚集時,舉辦單位應當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
    各類生産經營單位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煤礦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不得少於3人,佔從業人員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的2.5%。建築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配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非煤礦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1%。出租攤位在100個以上的小商品批發市場、建材市場、傢具市場、集貿市場等經營單位,也要設立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六、消除事故隱患,防範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發生
    生産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治理和消除的責任主體,要及時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立即進行治理並予以消除。對不能立即消除的隱患,要有確保安全的防範措施,要有落實責任、人員和資金的治理方案,限期予以消除。對重大事故隱患,要向所在的區縣
 - 6 -  
 

 
 
政府和行業(領域)監管(管理)部門報告。生産經營單位未履行法律、法規規定職責,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給予處罰。
  建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産綜合監管、行業(領域)監管(管理)和屬地監管責任。各級政府要了解本地區生産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隱患治理工作,對難以及時消除的事故隱患要逐級報告。行業(領域)監管(管理)部門要了解本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督促和指導生産經營單位積極消除事故隱患,每半年要向同級安全生産委員會報告一次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和消除情況。安全生産綜合監管部門對本地區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提出事故隱患控制和消除的指導意見,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有關職責,使重大事故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者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要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七、實施安全生産許可制度,強化安全生産行政執法
  政府部門在履行行政許可職責中,要把安全生産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關口前移,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
  依照《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的規定,負責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的部門,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安全生産許可的具體辦
 - 7 -  
 

 
 
法,在規定時限內向已經進行生産且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開辦企業必須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持證生産經營。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簡稱“三同時”),對未通過“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行政許可手續,企業不準開工投産。
  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要增強執法意識,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生産經營單位特別是容易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單位的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産職責、存在事故隱患又不採取堅決治理措施、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生産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要依法給予責令停産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撤職、降級等處罰,記入企業信用資訊系統,觸及其核心利益。
  八、繼續深化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工作
  繼續深化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産專項整治。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突出重點,有的放矢,確保取得實效。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具體組織和指導專項整治工作,各部門要積極配合,通力協作,搞好聯合執法,提高專項整治工作的效率。各級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監督協調專項整治工作。
 - 8 -  
 

 
 
  九、全面開展安全品質標準化活動
  開展安全品質標準化活動,提高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水準。工礦、商貿、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旅遊、餐飲、娛樂等行業(領域)監管(管理)部門要制定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産品質工作標準,細化生産經營流程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生産品質工作標準。2004年內,完成本行業(領域)和生産經營單位迫切需要的安全生産品質工作標準的制定工作。安全生産品質工作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改和完善。各類生産經營單位要建立各環節、各崗位的安全生産品質責任制,生産經營活動和行為必須符合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技術規範要求,做到規範化和標準化。
  十、建立生産安全應急救援體系
  建立全市生産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充分利用現有的應急救援資源,建設具有快速反應能力的專業化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準,增強生産安全事故的搶險救援能力。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産安全救援基地,組建建築、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北京市特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北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求,定期組織開展工程搶險、人員疏散、現場醫療救治、緊急處置等應急救援演練和培訓。各行業(領域)監管(管理)部門、區縣政府以及生産經營單位也要制定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産投入保障和風險抵押金制度
 - 9 -  
 

 
 
  本市對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業生産企業實行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先在煤炭生産企業和建築施工企業試行。煤炭生産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按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的《煤炭生産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有關規定執行;建築施工單位按不低於建築施工産值6‰的比例提取安全費用。企業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於安全生産。具體辦法由市安全生産監督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生産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向受到生産安全事故傷害的員工或家屬支付賠償金。進一步提高企業生産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建立企業負責人自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減少事故的機制。
  為強化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責任,本市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産經營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産風險抵押金,用於生産經營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的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風險抵押金制度待國傢具體辦法出臺後實施。
    十二、加強安全生産宣傳教育
 - 10 -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國家安全生産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重大舉措,宣傳安全生産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加強安全文化建設,普及各種安全常識及自我保護、緊急救助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增強市民安全防範和緊急避險的能力。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産月”、“安康杯競賽”等活動,加強對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建立安全生産新聞發佈制度。定期向全社會公佈安全生産形勢,增加安全生産工作的透明度。對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忽視安全生産、導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堅決給予曝光。
  市安全生産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每兩年對區縣政府主要領導人進行一次安全生産教育;各區縣安全生産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每兩年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人進行一次安全生産教育;市安全生産監督局負責每年對安全生産執法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産教育。
  市、區縣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經費,專項用於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考核。

                
                              二○○四年七月七日

 - 11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