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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1〕6號
  2. [發佈日期] 2001-02-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訴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0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訴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關村科技園區投訴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的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向園區管理機構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投訴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子郵件、訪談登記等書面形式投訴。投訴人投訴應當簽署真實姓名或名稱,並寫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被投訴者的姓名或名稱、投訴事由。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問題,並提供有關資料。

    集體投訴的,應當推選代表進行投訴,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四條  投訴人對其投訴的問題,有要求受理部門予以答覆的權利。

    第五條  園區管理機構不受理對下列事項的投訴:

    (一)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

    (二)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三)已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行政行為。

    第六條  園區管理機構負有受理投訴、向有關部門移送投訴事項並督促調查處理、及時向投訴人答覆的職責。

    投訴人要求保密的,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為其保密。

    第七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接受投訴,並對外公佈。

    第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進行登記。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內的投訴事項,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屬於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於3日內向有關責任單位移送,並書面告知投訴人。接受移送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移送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和移送機關;但屬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應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由移送機關負責答覆。

    接受移送單位認為投訴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日內,向移送機關説明情況後退回,不得滯留或自行轉辦。

    第九條  對於所投訴的問題,中關村科技園區海淀園、豐臺園、昌平園管委會認為可以在其所屬行政區域內解決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移送給本行政區域的有關部門處理。認為涉及市級有關部門或應由市級部門處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移交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處理。

    中關村科技園區亦莊科技園管委會認為可以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範圍內解決的,應協調有關部門在l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認為不能解決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移交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處理。

    中關村科技園區電子城科技園管委會認為可以自己解決的,應在l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認為不能處理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移交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處理。

    第十條  對投訴人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已依法做出處理,本人不滿意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向有關機構申訴、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所投訴的行政行為自做出之日起已超過兩年的,園區管理機構不再受理。

    第十二條  受理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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