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1]4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駐京各部隊: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31號)精神,為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
(二)義務兵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以上的;
(三)士官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
(四)未滿本期規定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
(五)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接收時間
接收復員士官與退伍義務兵的工作從2001年12月初開始,至2002年1月底結束;駐西藏、新疆自治區和青海省玉樹、果洛地區部隊復員士官和退伍義務兵的接收時間可適當延長;轉業士官的接收時間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的通知精神執行。
三、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運送工作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按照民政部、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總參謀部、總後勤部聯合發出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運輸規定》(後交字[1997]第438號),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接待運送工作。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豐台區政府要做好北京站、北京北站、北京南站、北京西部、豐臺站及市軍供站運送退役士兵的工作。駐京各部隊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住址認真做好本單位退役士兵的運送工作。軍交運輸部門要加強退役士兵的運送計劃協調和指揮調度工作。鐵路、交通、民航部門要切實做到退役士兵購票、托運作李、進站和轉机換乘“四優先”,保證退役士兵運送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深入開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區縣要加強對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結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實際,着重進行改革形勢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和擇業觀教育,引導退役士兵認清首都改革和建設的形勢,正確理解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舉措,增強服從大局、擁護改革的自覺性,服從組織安排。對個人或家庭困難較多的退役士兵,除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外,還要幫助他們解決生産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
五、切實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學習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通過安置就業、自謀職業、扶持就業等辦法,確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都有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承擔安置任務。對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經安置計劃下達部門或安置機構批准,可以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計劃要在各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勞動保障、人事、民政等部門,根據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和本區縣退役士兵安置人數,按照一定比例合理制定。
(三)加大工作力度,採取切實可行措施,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或到非國有經濟單位就業。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除保證按時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外,還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01]287號)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各級中介服務機構要及時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諮詢、就業資訊和人才交流等服務。
(四)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在合同期內非本人原因或嚴重過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已安置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勞動保障部門應督促、檢查用人單位及時足額交納退役士兵的保險費用。由於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發分配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逐月發放生活費。企業破産、倒閉或停産的,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業,生産困難的要給予生活補助,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五)對回農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民政部《培養和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工作發展規劃》(國安[1997]1號)的要求,結合實際進行現代農業科學知識和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六)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對佔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對不接收安置任務或不按規定落實有償轉移安置的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領導的責任並予以處罰;對個別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通報批評。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