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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5〕1號
  2. [發佈日期] 2005-01-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京政發[2005]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5年1月4日召開的第71次市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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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2005年1月4日第71次市長辦公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第十二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産生的新一屆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各項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新北京、新奧運”的戰略構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努力使首都各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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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政府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離京(出差、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市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十二、貫徹執行國務院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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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作,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十四、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相應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和制定規章,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産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産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品質,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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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市級預算、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議案和規章、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按規定由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十九、市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以及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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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市政府根據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定,確保地方性法規議案和規章的品質。
    二十三、各部門提請市政府決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項、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規範性文件,報送市政府前應當經過法律論證和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
    二十四、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協調一致。各部門的規範性文件要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五、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依法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或詢問、備案規章,接受執法檢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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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向其通報工作,辦理建議案和提案,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八、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二十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認真貫徹落實行政復議法,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佈政務資訊,便於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市政府及各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加強政府資訊披露和宣傳工作。

第七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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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政府組成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決定;
    (二)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通報市人大、市政協會議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l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可以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和市委有關部委以及有關群眾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及新聞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四、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市級財政預算;
    (二)研究審議需要向國務院請示、報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和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討論和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議案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草案;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市政府規章草案;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計劃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以及根據有關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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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析形勢,通報情況,部署工作等。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可以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領導同志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
    三十五、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決定需要市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
    (二)研究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向市政府請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至3次。根據需要,可安排與議題有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區縣長列席。
    三十六、根據工作需要,市政府可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某一方面工作;可召開市長碰頭會議溝通情況、部署工作。
    三十七、提請市政府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並審核後提出,報常務副市長並市長同意。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經主要負責人簽署;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的,提請分管副市長協調或由分管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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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應如實向市政府報告並在會議上作説明。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應提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或副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由市政府秘書長或有關市政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義召開,不邀請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全市性會議盡可能採取電視電話會形式召開。堅持週一無會日制度,除連續召開的會議外,週一不安排全市性大會;全市性大會應選擇在經濟適用的場所召開,一般不安排住會。
    四十、市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彙報。
    四十一、嚴格會議請假制度。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部門負責同志和其他需要參加會議的人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會議。凡由於參加中央機關的會議、活動,或參加本市的外事活動,以及出差、出訪、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會議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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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出席會議。

第八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二、審批公文,應當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制定市政府規章,應當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四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處理,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
    四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公文時,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於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於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四十五、市政府發佈的命令(令)、決定、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市長簽署。
    四十六、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市政府秘書長核轉主管副市長簽發。其中,重大事項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應當由市長或者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會議形成的協調意見,可根據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副秘書長簽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同意後,由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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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
    四十七、切實精簡公文,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文件,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其內容應當是涉及全市全局性的重要決策、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凡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緊急公文限時辦理,確保公文傳遞及時、準確。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嚴格按程式報送,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四十九、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需要部門聯合行文的,經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市政府;不需要聯合行文的,由主辦部門報市政府,並附各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部門間意見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
    五十、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凡不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及有關規定的,應退回報文單位。
    五十一、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發的公文,原則上應予公開,並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市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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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的重要公文,也應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

第九章  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二、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和舉辦的活動,屬市政府主辦的由市政府辦公廳商市委辦公廳協調安排,統一報批。各部門和區縣政府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均應事先向市政府行文,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審核意見並按程式報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出席一般事務性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準超標準接待。市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為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需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審批同意後安排。
    各部門和區縣政府舉辦活動,一般不邀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領導同志出席。確需邀請的,應報市政府批准。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應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者經市政府批准的重要會議和活動,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區縣政府舉辦的會議、活動,走訪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均應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宣傳報道。

第十章  外事活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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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四、市政府副市級(含)以上領導同志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委書記、市長同意,按程式報國務院審批。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區縣政府、市屬事業單位(不含市屬高校)局級正職行政負責人出訪,經主管副市長同意,並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上述有關單位的局級副職行政負責人和市委、市政府管理的企業和市屬高校正職業務負責人出訪,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市政府領導同志出訪時的迎送事宜由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同志出席的,均應書面報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不得直接給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送參加外事活動的請柬。

第十一章  調查研究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要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以科學的態度和求實的精神,大力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撰寫1篇調研報告。
    五十七、要把調查研究作為市政府決策的必經程式,事關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決策之前,都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改進調研方法和手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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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提高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水準。

第十二章  督查與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八、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行工作督查制度,各項工作都要抓落實。市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實施後,市政府領導同志對分管部門的工作應進行認真部署,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抓好落實工作。
    五十九、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實行督查考核制度。重點考核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辦理情況等。市政府根據督查考核結果,對政績突出、群眾滿意的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品質差、群眾反映強烈的部門給予批評。

第十三章  請假報告制度

    六十、市長離京出差(出訪),應當事前向國務院及市委報告。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離京出差(出訪)、休假,本人應當事前向市長報告,經批准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出差(出訪)、休假回京後,應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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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六十一、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各部門、各區縣主要負責人離京出差(出訪)、學習、休假,需提前向市政府辦公廳履行請假手續。

第十四章  作風紀律

    六十二、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區縣和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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