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1〕5號
  2. [發佈日期] 2001-02-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政府體改辦市財政局《北京市市級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0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市政府體改辦市財政局《北京市市級國有資産
授權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體改辦、市財政局制訂的《北京市市級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 1 -  


 

 
 
北京市市級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國有資産授權經營行為,維護國有資産所有者、營運者、經營者的權益,促進國有資産的優化配置與合理流動,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營運機構(以下簡稱營運機構)。
    第三條  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原則:
    (一)堅持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
    (二)堅持産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國有資産營運機構不得承擔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
    (三)堅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可以開展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經營,促進國有資産形成合理的結構和經濟規模。
    (四)堅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並與所投資企業建立資産紐帶關係。
    (五)堅持提高國有資産營運效益,發展國有經濟,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 2 -  
 

 
 
第二章  國有資産授權主體與授權經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國有資産授權主體,是營運機構的出資者,依法享有資産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並以出資額為限對授權經營的國有資産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國有資産授權主體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項政策、規定;制定本市國有資産營運的相關政策、規定。
    (二)審議批准營運機構的設立方案、章程和重大事項。
    (三)決定營運機構的設立、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增減資本等事項。
    (四)委派和更換營運機構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決定有關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報酬事項。
    (五)對營運機構進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營運機構及主要責任人的獎懲。
    (六)根據國家産業政策對營運機構進行調整,推進國有資産的合理流動和重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批准營運機構授權範圍內使用的國有土地資産轉增為國家資本金。
    (七)需要國有資産授權主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程式:
    (一)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國有企業需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
 - 3 -  
 

 
 
門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請示;
    2.擬設立營運機構的方案;
    3.擬設立營運機構的章程草案;
    4.市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營運機構出具的國家所有者權益的核準文件及相應的國有資産産權登記材料;
    5.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營運機構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其他有關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營運機構及其組建方案和章程。
    (四)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辦理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和公司登記註冊等有關手續。
    (五)市人民政府與營運機構的法人代表簽訂國有資産授權經營協議。

第三章  營運機構

    第七條  營運機構是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産進行資本營運的企業法人。依據《公司法》運作,組
 - 4 -  
 

 
 
織形式一般應當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具體形式可以是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控股公司或者投資公司、資産經營公司等。
    第八條  營運機構的經營形式為單純型營運機構和混合型營運機構。單純型營運機構,是指營運機構不直接從事生産經營活動,而是通過全部或者部分持有其他企業的産權(股權),從事國有股權經營並進行股權投資,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混合型營運機構,是指營運機構既直接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又通過持有其他企業的産權(股權),從事國有股權經營並進行國有資産的投資,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
    第九條  設立營運機構的條件:
    (一)依據《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規範的組織管理機構。
    (二)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産權界定、清産核資等項工作。
    (三)授權營運機構佔有、使用的國家所有者權益一般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
    (四)營運機構與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建立清晰的産權關係。
    (五)營運機構有一定的決策能力、資本營運能力,能夠承擔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條  營運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一)營運機構的權利:
    1.依法持有和使用市人民政府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産,享
 - 5 -  
 

 
 
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對所投資企業分立、重組、改制以及産權(股權)轉讓等事項作出決定;
    3.在遵循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企業工資指導線的前提下,自主決定企業職工工資發放水準;
    4.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産收益和資産處置收入有支配權;
    5.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利。
    (二)營運機構的義務:
    1.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監督和管理,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確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産進行資本運作,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3.制訂營運機構的發展戰略規劃,執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收益收繳和調度的規定;
    4.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總體要求,逐步將所投資企業改制為多元投資主體的公司制企業;
    5.維護所投資企業法人財産的合法權益;
    6.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備案制度;
    7.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營運機構與所投資企業的關係:
    (一)營運機構所投資企業,是指營運機構作為出資人,與
 - 6 -  
 

 
 
其有資産紐帶關係的企業,其中由營運機構控股的企業為營運機構所投資控股企業。組織形式一般為公司制企業,對依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企業,應制定規劃,限期改制為公司制企業。
    (二)營運機構對所投資企業依法享有出資者資産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三)營運機構對所投資控股企業下達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制定對所投資控股企業經營者的獎懲辦法;可以試行年薪制、股份獎勵及股份期權等。
    (四)營運機構不得侵犯所投資企業的法人財産權,不得干預所投資企業的日常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直接處分所投資公司制企業的法人財産。
    第十二條  營運機構的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法》規定的事項,並載明以下事項:
    (一)授權經營的國家所有者權益。
    (二)營運機構的組織管理機構。
    (三)授權主體的權利與義務。
    (四)營運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本經營方案。
    (六)營運機構的資産收益和收繳辦法。
    (七)營運機構的激勵和約束辦法。
 
 - 7 -  
 

 
 
   (八)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載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營運機構企業的設立方案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
    (一)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基本狀況。
    (二)授權經營的基本內容與可行性分析。
    (三)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持有和使用的國家所有者權益,擬授權企業的名單及持有和使用的國家所有者權益(包括境內、境外)。
    (四)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及其所投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管理體制。
    (五)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結構調整和資源配置的具體措施。
    (六)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審計及其投資收益管理辦法。
    (七)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對所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辦法。
    (八)申請設立營運機構的企業預期要達到的經濟目標與發展規劃。
    (九)市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文件與需要説明的問題。

第四章  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監管與考核

 
 - 8 -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是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監管主體。市人民政府向營運機構派出監事會、財務總監,確定並通過專門的監管機構,按照國有資産分級監管和分工監督的原則,對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産實施監管。
    第十五條  監管機構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授權經營國有資産監管的有關規定。
    (二)負責監事會管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三)檢查營運機構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四)檢查營運機構財務,驗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檢查營運機構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資産運營等情況。
    (六)檢查營運機構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或者任免建議。
    (七)委託審計部門對營運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年度審計及離任審計。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制定營運機構考核指標體系及獎懲辦法,並對營運機構進行考核。
    (一)根據財政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佈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標準值,制定考核指標,並與營運機構法人代表簽
 - 9 -  
 

 
 
訂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書。
    (二)對營運機構經營業績完成情況,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資本積累率、凈資産收益率、總資産報酬率和不良資産比率等指標為主進行綜合考核。
    (三)營運機構經營業績的評價依據:
    l.聘請會計(審計)事務所出據的審計報告;
    2.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督分析報告;
    3.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第十七條  國有資産授權主體按照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書的要求,決定對營運機構主要經營者的分配和獎勵,具體形式可以是年薪制、利潤分享等。
    第十八條  營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有資産授權主體負責對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或者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國有資産保值增值指標的。
    (二)在資本營運和財務管理中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國有資産或者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三)違反國家及本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在産權變動、重大投資和資本營運中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向其他企業或者向境外投資,未在財務報告中如實反映收益狀況或者未及時收取應有收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 10 -  
 

 
 
   (四)其他造成國有資産嚴重損失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國有資産,是指國家依法取得的國家所有者權益,或者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投資收益等形成的資産。
    (二)國有資産授權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作為授權主體,將其所管理的國有資産授權給國有資産營運機構經營。
    (三)國有資産營運,是指國有資産出資者和由其投資設立的營運機構配置、運用國有資産,維護國有資産權益,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行為。
    (四)國有資産監管,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機構,按照國有資産分級監管和分工監督的原則,對授權營運機構經營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管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具體的問題,由市政府體改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11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