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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0〕35號
  2. [發佈日期] 2000-11-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 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2000]3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
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要求,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各區、縣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做好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情況。各區、縣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民武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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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雙擁辦要積極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和駐軍,把做好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
    二、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工作。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下達接收安置計劃,按計劃調配隨軍家屬;要積極協調用人單位,通過現場辦公或組織招聘洽談會等,促進隨軍家屬就業。要教育和引導隨軍家屬轉變擇業觀念,鼓勵其進入勞動力市場自謀職業或自找接收單位。
    三、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應當落實接收安置計劃,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隨軍家屬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或不參加招聘洽談的,視為放棄安置就業,不再列入接收安置計劃。
    四、用人單位每接收安置一名隨軍家屬並與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在落實安置後給予一定的補助經費。安置補助經費由市財政局根據每年的接收安置計劃酌情安排。隨軍家屬進京後不要求接收安置,自己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在辦理就業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按同等標准予以補助。
    五、用人單位領取安置補助費後,兩年內不得安排隨軍家屬下崗或解除勞動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六、市及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職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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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計劃。隨軍家屬進京後至就業前可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定點培訓學校免費參加一次職業培訓。
    七、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企業,安置隨軍家屬必須佔企業總人數的60%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地稅部門認定為勞服企業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八、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和實行社會保險的事業單位在領取安置補助費後,必須為接收安置的隨軍家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隨軍家屬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的,辦理相應手續後,將檔案存入市或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按存檔人員現行參加保險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其存檔管理費按正常管理費的50%收取。
    九、隨軍家屬的身份,原在外埠是工人的,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駐京部隊幹部家屬(工人)調京工作申請表》確定;原在外埠無業或是農民的,按市公安局的《隨軍家屬進京落戶申請報告表》確定。持有上述經批准的申請表,隨軍家屬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本通知自2000 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北京衛戍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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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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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
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
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
社會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發〔200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總政治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   務   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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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
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總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精神,在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經過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數隨軍家屬得到了妥善安置,對穩定部隊的幹部隊伍,促進軍隊和國防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經濟體制和就業制度的改革,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在總結一些地方經驗的基礎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做好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檢查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落實情況。省軍區系統要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積極協調地方政府和駐軍,把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隊要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單位,做好隨軍家屬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導隨軍家屬轉變擇業觀念,提高勞動技能,併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二、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工作,要堅持行政調配和市場調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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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的原則。主管勞動就業工作的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為隨軍家屬做好就業服務工作,如提供職業介紹和培訓,指導和推薦就業等;要積極協調用人單位,通過現場辦公、舉辦專題招聘會等形式,促進隨軍家屬就業。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有接收安置隨軍家屬的義務。有用工需求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有條件的地區,當地政府對招用隨軍家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可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四、企業要嚴格執行勞動保障部《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8〕8號)關於“有生産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的規定。隨軍家屬確因所在企業破産、停産等原因下崗的,企業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在1年內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指導、三次免費職業介紹;對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隨軍家屬,提供一次免費或部分免費的職業培訓,並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把隨軍家屬職業培訓納入社會職業培訓規劃。初次就業的隨軍家屬,應參加當地培訓機構舉辦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援,對家庭經濟狀況確實困難的,可酌情減免培訓費用;隨軍前有工作,隨軍後需要參加職業培訓的,可適當減免培訓費用。對部隊組織的隨軍家屬就業培訓班,勞動保障部門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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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設備和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援,對培訓合格者,發給相應證書。
    六、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在部隊內部就業的隨軍家屬參加社會保險創造條件,指導其所在單位做好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隨軍家屬,勞動保障部門可允許其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自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檔案可由當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等接收保管,並減免各項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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