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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6〕7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 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京政發[199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
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本市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補充規定通知如下:
    一、開徵土地增值稅是規範土地、房地産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促進房地産開發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並向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房地産開發和房地産交易的文件及資料,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稅。納稅人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時,必須按規定向房地産管理部門提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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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證明。
    二、本市土地增值稅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包括國內單位和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稅源零散的,由市地方稅務局委託房地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單位代徵。
    三、凡在本市轉讓在京房地産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向房地産座落地的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凡在本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轉讓房地産的,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轉讓的房地産座落在本市境內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的,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四、凡受理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産評估機構,須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確認後報市政府批准。評估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據實評估房地産價格。凡按規定需經房地産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地産價格,均需經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確認;地方稅務機關依照確認後的評估價格計算徵收土地增值稅。具體確認辦法由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五、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與房地産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以及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産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將不高於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據實扣除外,其他房地産開發費用應按房地産成本之和的 5%的比例計算扣除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産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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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産開發費用按房地産成本之和的l0%的比例計算扣除金額。
    六、普通標準住宅建築標準按市有關部門現行的標準執行。以後如有新的標準,按新的標準執行。
    七、1994年1月1日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佈之日期間,已辦理房地産項目轉讓手續的,暫緩徵收該項目的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全部收入實行市、區(縣)五、五分成。
    八、本市土地增值稅開徵後,凡與其計稅對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費或者土地收益金,一律停止徵收。
    九、為保證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的需要,可從土地增值稅實際徵收稅款中按規定比例提取業務經費和代徵手續費,專項用於代徵單位徵管工作經費開支。具體計提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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