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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2002〕
19號
[發佈日期]
2002-06-26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 市民政局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2]1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
市民政局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已經第131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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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
(市民政局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九日)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待遇人員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在計入家庭收入時,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領取各種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安置費的職工和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續繳手續,並向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請的民政部門出具繳費憑證及複印件。核定其收入時,按110%的比例,從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中,扣除其從解除勞動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金額,結余部分按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10%的比例,計算家庭每人平均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以上人員再就業後,按其實際收入重新核定。
(二)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後,在一年內購買住房人員,其拆遷補償費餘額計入家庭收入,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但不再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無力解決住房且本人自願將拆遷補償費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專戶存儲的,由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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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理部門通過實物配租解決住房;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廉租住房政策的,住房拆遷時按此執行。
(三)因建設徵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本人自願申請自謀職業,並辦理公證一次性領取安置補助費人員,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時,應出具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及複印件,其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因特殊情況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按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核定其收入時,按110%的比例,從其一次性領取的安置補助費中,扣除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金額,結余部分按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110%的比例,計算家庭每人平均可分攤月數。在可分攤月數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郊區中心鎮開發建設地區的本地農轉非人員,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城市低保範圍。
(四)以上人員在可分攤月數內,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補償費用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下列人員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時,其收入核定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在各級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經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中心存檔人員,應出具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及複印件,並如實申報就業和收入情況,經核實後,按家庭實際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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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內部退休人員,參照企業出具的證明,根據企業實際發給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收入情況核定其家庭收入。
(三)與企業簽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書”人員,按家庭實際收入計算。
(四)其他無固定收入且在就業年齡段內的有勞動能力人員,一律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核定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中就業人員的收入時,應先扣除本市職工最低工資和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部分,再計算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
三、無力參加社會保險,停産三個月以上,且不能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費的原勞服(聯社)等小集體企業,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責成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其職工或退休人員可持被確認的企業證明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其家庭符合條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條件的,對其本人按照企業實際發給的工資、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費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生活補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不再發給生活補助。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有條件的企業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費,對無故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企業,依有關規定處理。
四、凡在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人員,經兩次介紹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暫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及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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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本市常駐戶口、年滿16周歲、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殘人,經戶籍所在地區縣殘聯審核確認,家庭月每人平均收入高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本人或監護人可持確認證明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參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對其本人按月發給生活補助。
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重殘人家庭,重殘人員全額享受低保待遇。
六、進一步加強城市低保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城市低保政策的落實。
(一)各區縣政府應切實加強對城市低保工作的領導,實施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切實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健全基層低保工作機構,落實工作人員和經費。
(二)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在上級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做好城市低保對象的收入核實、檔案管理、數據統計及微機錄入、組織社區公益性勞動(活動)、發放保障金等工作。各區縣應根據轄區內城市低保對象人數和工作任務,合理確定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編制。
(三)市和區縣建立城市低保聯席會議制度,民政、勞動保障、工會、殘聯等部門和單位參加,加強城市低保工作的協調和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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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城市低保工作的規範化管理
(一)健全完善社區城市低保資格評議制度。由社區居委會、社區民警及居民代表等組成城市低保資格評審小組,討論評議本社區保障對象資格等事宜;認真做好城市低保公示工作;積極組織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及享受生活補助人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活動)。
(二)街道(鄉鎮)民政部門及居(村)委會應及時了解城市低收入人員情況,積極宣傳政策,對符合城市低保條件尚未提出申請人員,可協助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批及資金保障由申請人員戶籍所在地負責。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人員應當按規定辦理戶籍遷移手續。
八、上述意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3年6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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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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