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對象排斥在外。 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當家庭每人平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村委會,村委會負責報告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民政部門每年應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復審。 三、資金管理 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各區縣政府負擔,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將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素納入市財政對區縣財政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區縣的基本需求。 每年年底前,由各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所需保障資金的基礎上,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按照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及時將保障金撥付鄉鎮政府,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採取多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補貼,對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成員在就醫、就學等方面給予優惠或照顧。要廣泛動員社會民間組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支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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