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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15號
  2. [發佈日期] 2002-04-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民政局關於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2002]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民政局關於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扶貧幫困工作力度的精神,妥善解決本市農村地區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切實保障農村居民(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的人員)的基本生活,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市政府決定,從2002年度起在本市建立並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將市民政局《關於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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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是從制度上保障農村地區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必要途徑,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對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本市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踐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認識,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精心組織,認真抓緊、抓好落實。
    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有關區縣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儘快制訂具體實施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公示等制度並向社會公佈,推動農村居民社會救助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實施過程中要注意農村居民最低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銜接,防止出現漏保現象。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和矛盾要及時研究,積極妥善處理,遇有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確保這項制度順利實施。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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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

(市民政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改革開放以來,本市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準持續提高。各郊區縣在促進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高度重視並認真開展農村社會救助、五保供養、扶貧濟困等工作,有效緩解了農村低收入居民的生活困難。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村社會救助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切實保障農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市政府決定從2002年度起,在本市建立並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本市實際出發,逐步完善與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面向農村地區貧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難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首都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堅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重在制度建設的原則,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礎上,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保障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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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標準
    (一)保障範圍。凡具有本市農業戶口、上年家庭年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為全額享受和差額享受兩種。其中:農村五保對象;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困難戶;原民政部門管理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無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難人員等,按照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低保待遇。其他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對象,均按照其上年家庭年每人平均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區縣當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低保待遇。
    農村五保對象除享受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再附加保障金的10%作為生活補助費,並按國務院頒布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要求,確保其供養標準不低於當地上年家庭年每人平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區縣和鄉鎮財政予以補足。
    原民政部門管理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及特赦人員等特殊救濟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照原救濟標準發放。
    (二)保障標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區縣政府自行確定。各區縣要本著既與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又考慮當地財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農村居民的基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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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調動勞動生産積極性的原則,按照維持當地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等因素,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各區縣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農業、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保障標準方案,經區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隨著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準和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適時進行調整,一般每年度調整一次。
    (三)收入計算。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産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純收入的總和計算。農村居民根據有關規定所享受的獎勵、榮譽津貼,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的撫恤補助、優待金,以及臨時性社會救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四)申請、審批程式和保障金髮放辦法。申請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村委會核實申請人家庭收入,確認其符合申請條件後填寫申請表報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負責將有關材料和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鄉鎮政府委託村委會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請、受理、審批和保障金髮放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各區縣、鄉鎮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標準或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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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對象排斥在外。
    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當家庭每人平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村委會,村委會負責報告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待遇的手續。民政部門每年應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況進行復審。
    三、資金管理
    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各區縣政府負擔,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將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素納入市財政對區縣財政的轉移支付辦法中,保證財政困難區縣的基本需求。
    每年年底前,由各區縣民政部門在核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所需保障資金的基礎上,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按照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及時將保障金撥付鄉鎮政府,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
    各區縣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採取多種幫扶措施,增加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補貼,對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成員在就醫、就學等方面給予優惠或照顧。要廣泛動員社會民間組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支援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增強保障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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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體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納入當地農村工作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整體規劃,實行區縣政府負責制,由區縣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要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低保管理服務網路,保證這項工作順利推進。鄉鎮政府要安排專人具體負責並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村委會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週密安排,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要抓緊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儘快實現電腦管理和網路化。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保障資金,並對資金的使用加強監督,確保保障資金不被挪用和擠佔。農業、審計、物價、統計、衛生、教育等部門,要積極支援、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新聞單位要加強對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宣傳。
    (二)倡導社會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在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給予勞動生産扶持,教育、鼓勵和支援他們自食其力,通過生産勞動脫貧致富,逐步改善生活狀況。要弘揚扶貧濟困、團結互助的傳統美德,倡導鄰里互助、社會幫扶,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等活動,提高困難群眾的生活保障水準。對五保對象、孤老、重殘等特殊困難人員,各鄉鎮政府及村委會應明確幫扶人,實行包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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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狠抓制度建設,嚴格依法辦事。各區縣要依據本《意見》,儘快制訂具體實施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公示等制度並向社會公佈,提高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準。民政部門對保障對象的申請行為要依法嚴格審批,確保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有關單位要規範工作程式,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保障金的審批和發放工作。
    所有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廉潔自律,嚴格依法辦事。如發現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嚴厲查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要追回保障金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本《意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4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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