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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2002〕27號
  2. [發佈日期] 2002-10-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實施《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決定

 

 
京政發[2002]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實施《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決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關懷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批復的《北京城市總體規劃(1991-2010年)》,在廣泛徵求有關方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的,是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加快首都城市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的進程中,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落實《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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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一定要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規劃、文物、建設、園林、市政管理、國土房管等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制度,嚴格把好審批關,保證切實執行《規劃》確定的保護內容和範圍,實現有效保護古都風貌、改善人民生活條件和推進城市現代化建設有機結合的目標。市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要積極研究有關政策,支援試點工作,確保《規劃》的實施。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規劃》,查處違法行為,切實做好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規劃》依法編制,內容詳實、豐富、具體、細緻,堅持了北京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性質,正確處理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關係,重點是搞好舊城保護,最大限度地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使其在保護中持續發展。《規劃》是今後城市規劃建設、舊城區保護和改造的基本依據。本市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劃》的行為,規劃、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予以認真查處。對違反規定批准建設的瀆職、失職行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必須處理好危房改造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關係。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危房修繕改建項目,必須按照《規劃》和歷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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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保護區具體規劃要求,在保護各級別文物及四合院等歷史建築和遺存的前提下,使危房得到改造,公共設施不斷完善,居民生活條件得到改善,延續原有街區風貌。改建項目必須在先確定保護內容後,再做規劃和設計。在歷史文化保護區以外的危房改造項目,要加強對文物、古樹名木以及有保存價值的四合院、衚同等歷史建築和遺存的保護。舊城危改政策要有利於舊城內人口的外遷與疏導,通過興建經濟適用住房,先行緩解舊城人口密集的狀況。
    四、建設單位和危舊房産權人必須按照《規劃》要求,研究和申報危舊房改造方案。舊城內房屋維護改造方案必須先由相關專家提出諮詢方案,在廣泛徵求意見後,由規劃、文物、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危改項目的規劃方案必須有歷史文化保護專項論述,包括街區的歷史沿革、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有價值的歷史建築和遺存的保護、古樹名木和大樹的保護、對傳統風貌影響的評價、環境改善的措施等內容。
    五、要調整舊城區內的交通結構,完善公共設施。舊城區內的交通必須採取以公共交通為主的方式。要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角度,組織重點研究舊城區的交通、道路系統,編制調整舊城區路網規劃和修建方式,實施嚴格的停車管理措施,限制和調節駛入城區的汽車交通量。要抓緊編制舊城區公共設施完善方案並逐步落實,改善居民生活條件。
    六、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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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參與,加強社會監督。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要增強責任意識、法律意識,積極鼓勵和支援人民群眾為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工作出謀劃策。對通過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發現的破壞和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建設行為,規劃、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堅決查處。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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