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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2〕89號
  2. [發佈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 《國務院關於整頓國內信託投資業務 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2]8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
《國務院關於整頓國內信託投資業務
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整頓國內信託投資業務和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市所有經營國內信託投資業務的單位,應將經營活動的全面情況(包括單位名稱、何時由何單位批准設立、資金來源及其數量、資金投向及其數量、經營項目等),于八月底以前書面送交市人民銀行,由市人民銀行匯總並提出整頓清理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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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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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整頓國內信託投資業務和
加強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2]6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據反映,今年二月十三日,甘肅省計委等部門向下發出聯合通知,決定把存在銀行帳戶的專項基金存款,轉作地方“信託存款”,由地方負責支配。現在,有的省也準備比照辦理。這樣做,實際上把銀行統一管理、運用的一部分信貸資金轉作地方資金,不符合加強計劃管理的精神,勢必要擴大基本建設規模,影響信貸收支的平衡,對國民經濟的進一步調整十分不利。國務院認為,這種作法是不妥當的,請甘肅省人民政府立即糾正。
    為了防止擴大基本建設規模,保證信貸收支的基本平衡。除國務院批准和國務院授權單位批准的投資信託公司以外,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辦理信託投資業務。已經辦理的,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限期清理。所吸收的資金,從哪轉來的,仍轉回哪。今後,信託投資業務(除財政撥付的少量技措貸款基金外),一律由人民銀行或人民銀行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經批准舉辦的信託投資業務,其全部資金活動,都要統一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産投資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各地不得採取轉移銀行存款的辦法,在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指標之外,增加基建貸款,搞計劃外基本建設。此項工作責成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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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並將清理情況報告國務院。
    與上述問題有關的企業更新改造資金管理問題,國務院國發[1980]162、286號文件已有規定。根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補充明確以下幾點:(一)國營工業、交通、商業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只能用於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不能用於新建項目和其他支出。(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以及建築施工企業的更新改造資金,應全部存入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管理。(三)國營工業、交通、商業企業的更改資金,凡已確定用於當年更新改造的,應按提取進度存入建設銀行,先存後用;凡未確定用於更新改造的部分,仍應在人民銀行專戶存儲。(四)企業的更改資金,同人民銀行貸款合用的,由人民銀行管理;同財政撥款、建設銀行貸款合用的,由建設銀行管理;同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兩家貸款合用的,現在是誰家管的仍由誰家管理。(五)企業更新改造資金歷年的結余,因已參加流動資金週轉,不再劃轉建設銀行。
    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迅速研究部署,嚴格按此辦理。


                                 國    務    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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