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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6〕
20號
[發佈日期]
1996-08-13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6]2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為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切實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根據本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結合《通知》一併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本市農村集體經濟迅速發展,1995年,農村集體經營收入達582億元,佔農村經濟總收入的83.6%;農村集體資産總額累計達613億元,農民每人平均擁有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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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1.6萬元。但是,在農村集體資産總量迅速增長的同時,一些地方集體資産管理還相當薄弱,以致發生集體資産被貪污、挪用、拖欠、損壞、揮霍浪費和將集體資産低價承包、變賣、折股等現象。農村集體資産的嚴重流失,不僅使農村生産力受到破壞,而且導致一些地方的黨群、幹群關係緊張,增加了農村的不安定因素。對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予以高度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農村集體資産是廣大農民多年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資基礎,管好集體資産必須依靠農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援。當前,要組織廣大幹部特別是農村基層幹部認真學習《通知》和《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幹部和農民真正認識到管好、用好農村集體資産,對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改善農業生産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從而提高廣大農民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二、認真開展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
搞好清産核資是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根據《通知》要求,市政府決定:今、明兩年,在本市普遍開展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清産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産,界定和明晰集體資産所有權,重估資産價值,核實資産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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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産權,建章建制。清産核資的重點是明晰和界定下列産權關係:一是鄉(鎮)政府與鄉級集體經濟組織的産權關係;二是國營農場系統國有資産與集體資産的産權關係;三是挂靠企業和個人承包企業資産的産權關係;四是生産隊解體後遺留下來的資産産權關係;五是城鄉結合部地區行政村撤銷後的資産産權關係;六是國家設在鄉(鎮)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産與集體資産的産權關係。
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搞好這項工作必須加強領導,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市政府農林辦負責制定全市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的具體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各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市屬有關公司要根據全市的統一部署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方案,並抽調專業骨幹人員組成專門班子,在先行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開展全面清查。全市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工作在1997年底全面完成。清産核資工作 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在自查的基礎上,市政府農林辦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檢查。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作為各級政府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對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職能,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組織、指導和檢查。對集體資産管理混亂的集體經濟組織及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區縣、鄉鎮、市屬有關公司要派出工作組重點幫助清理和解決。各有關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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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市屬有關公司應在清産核資工作結束後,寫出工作報告,由市政府農林辦匯總後,于1998年3月前報市政府。
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
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是搞好集體資産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級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審計規章制度,同時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和財會人員的崗位培訓。
在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審計的基礎上,對佔有、使用集體資産的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堅持開展農村集體企業年終經營成果審計、廠長(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妥善解決審計出來的問題。對貪污、挪用、平調、私分、無償佔用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産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侵佔的集體資産必須如數歸還,不能歸還的,應作價賠償。
四、加強鄉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制度
各區、縣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鄉村合作社建設鞏固發展集體經濟的決定》(京發[1991]2號),指導集體經濟組織切實加強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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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涉及集體資産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切實保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地行使對集體資産的監督權、決策權。要積極探索農村集體資産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新路子,規範集體資産産權交易行為,確保集體資産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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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迅速發展,農村集體資産已經形成相當規模。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産管理工作
(一)農村集體資産(以下簡稱集體資産)是指歸鄉、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産。屬於組(原生産隊)集體所有的資産,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資産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産、長期投資、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和其他資産。集體資産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集體資産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管好、用好集體資産,對於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改善農業生産條件,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增強農村基層組織的凝聚力,保持農村社會穩定,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近年來,一些地方的集體資産存量迅速增長,但集體資産的管理還相當薄弱,以致造成集體資産的嚴重流失,主要表現為:集體資産被貪污、挪用、拖欠、損壞、揮霍浪費;集體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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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被隨意改變權屬或無償佔用;將集體資産低價承包、變賣、折股等。
集體資産的流失,不僅使集體經濟遭受了損失,使農村生産力受到破壞,而且導致一些地方的黨群、幹群關係緊張,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需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並認真加以解決。
造成集體資産流失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地方的領導對加強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二是集體資産管理的法規、制度不健全;三是農民群眾沒有廣泛地參與民主管理,對集體資産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監督;四是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職責不夠明確。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目前集體資産流失的嚴重性和加強管理的重要性、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提到農業和農村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領導,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扭轉集體資産管理不善的狀況。
農業部是國務院主管農村經濟工作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對集體資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職責。水利部、林業部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對有關集體資産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分工參與這方面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四)加強對集體資産的管理,要有利於以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穩定與完善,有利於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壯大,有利於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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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於增加農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於農村社會穩定。
要通過加強對集體資産的管理,使集體資産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逐步建立起産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産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確保集體資産的保值增值。
二、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産的管理
(五)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産管理的主體。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涉及集體資産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要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效地行使對集體資産的監督權、決策權,發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産權登記、財務會計、民主理財、資産報告等項制度,把集體所有的資産全部納入管理範圍之內。
(六)集體經濟組織在對集體資産實行承包經營過程中,必須認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簽訂和兌現工作。簽訂集體資産承包合同時,要在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承包者利益關係的原則下,合理確定承包金和折舊費等項指標。對不按承包合同規定使用集體資産或無正當理由不及時交納承包金、折舊費的承包者,除補交承包金和折舊費外,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合同規定向其收取違約金;對違約情節嚴重的承包者,經農村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定或經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裁定,取消其承包資格;對違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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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律、法規使用集體資産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集體資産運作狀況的監督。實行聯營、股份經營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農村集體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對其資産的所有權、收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瓜分、侵佔集體資産。
三、積極開展對農村集體資産的清産核資工作
(八)清産核資是做好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基礎。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通知》(中發[1994]1O號)中提出的“搞好清理財務工作,把集體資産管理好、利用好”的精神,各地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認真開展清産核資工作。清産核資的主要任務是:清查資産,界定資産所有權,重估資産價值,核實資産,登記産權,建章建制。
(九)清産核資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作出具體部署,在先行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有領導、有計劃地逐步展開。清産核資工作以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負責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這項工作的協調和指導。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辦公室)具體負責對這項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檢查。對集體資産管理混亂的集體經濟組織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鄉(鎮)要派人幫助清理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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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産評估的管理工作
(十)集體資産通過拍賣、轉讓或者由於實行租賃經營、股份經營、聯營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等方式而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時,必須進行資産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為轉讓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依據。已發生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可仍按原簽訂的協議執行。
(十一)集體資産評估要遵循真實、科學、公證、可行的原則,按工作程式進行。集體資産評估結果要按權屬關係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確認。
(十二)評估集體資産必須由取得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不具備評估資格的機構,不能從事集體資産的評估業務。評估機構開展對集體資産評估業務時,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收費標準,不準亂收費。負責指導和監督集體資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評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
(十三)要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的監督作用。各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並妥善解決審計出來的問題。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要進行全面審計,對佔有、使用集體資産的單位要實行專項審計。要加強農村集體經濟審計隊伍的建設,組織好農村集體經濟審計人員和財會人員的培訓,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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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這項工作逐步做到規範化、制度化。
(十四)對貪污、挪用、平調、私分、無償佔用及揮霍浪費集體資産等違法、違紀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或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侵佔的集體資産必須如數歸還;不能歸還的,應作價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六、健全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的法規和制度
(十五)要加強集體資産管理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設。農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擬定農村集體資産管理的法規,儘快提請國務院審議併發佈施行。財政部門與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制度的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集體資産管理的規章,逐步將集體資産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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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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