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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7〕14號
  2. [發佈日期] 1997-05-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 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産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97]1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
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産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産業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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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産業的
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領域,發揮首都資源優勢,扶持高新技術産業,促進符合首都特點的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國的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外商)在北京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或者獨資高新技術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開辦高新技術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經市科委認定,並每年復審一次。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由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四條  企業在審批、登記、銀行貸款、海關手續、人員出境、設置海外企業、所需公用設施等方面享有優先權。有關部門在立項、規劃、可行性研究、領照、登記、開工建設等環節的審批過程中,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不得延誤。銀行要優先給予企業人民幣及外匯貸款支援;海關要簡化手續,縮短辦理時間,對資信良好的企業給予通關優惠待遇;有關部門要簡化企業中方人員因公出境手續,核定適當人數,辦理一至兩年內多次往返批件;企業根據境內外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國內分支機構或者海外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市外經貿委要優先辦理審批申報手續;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通訊等公用設施,由市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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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電局、市公用局、市電信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給予統籌安排,核定指標,優先供應,其供應的價格和收費享受國內同類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五條  土地由合資、合作或者獨資企業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出讓金按75%徵收;需要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和大市政費,減半徵收。
    第六條  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全部返還。免減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
    對外商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第七條  繼續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一站式辦公程式。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經海關批准,可以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
    第八條  按照國家産業政策,經市計委、市經委、市外經貿委認定,可以適度放寬企業産品內銷比例;産品確屬國內急需並能替代進口的,允許全部內銷。
    第九條  在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註冊經營的企業,其分支機構仍在北京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銷售區內自産産品的,可以享受區內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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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市對高新技術産業原有優惠政策,仍按照原規定執行,原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外經貿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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