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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6〕3號
  2. [發佈日期] 1996-03-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 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規範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
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規範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國務院關於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規範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規範工作的範圍和期限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體改委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登記成立的有限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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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分公司(包括其他企業名稱中含有“有限”或“股份”字樣的企業)。
    (二)在1994年6月30日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分公司。
    (三)《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
    (四)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1994年6月30日後登記註冊的全資子公司和分公司。
    上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認真對照自查,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規範和重新登記工作。
    二、規範工作必須嚴格依法進行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重申以下規定:
    (一)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二)黨政機關及兼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投資入股,違反規定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股權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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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國有資産入股的産權界定等事項和原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方面的事項,依照國家體改委、國有資産管理局《關於做好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規範工作的通知》(體改生[1995]ll7號)規定辦理;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名稱,必須符合《公司法》及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四)原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仍按照市政府辦公廳京政辦發[1995]44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規範工作的組織指導
    (一)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工作由市體改委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國有資産管理局、市證監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進行組織指導。
    (二)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記機關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委託授權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記的材料在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時,抄送市體改委、市國有資産管理局、市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
    (三)規範工作及重新登記的具體要求,由市體改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通知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體改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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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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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進行規範的通知

國發[1995]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經濟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一些方面還不完全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因此,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現就規範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求和期限
    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工作總的是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司經認真對照自查,已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應予登記。公司經認真對照自查,不完全具備規定條件的,要進行自我規範,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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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限期內(1996年12月31日前)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重新登記;在規定限期內仍未完全達到規定條件的,不得重新登記,應依法變更登記為其他類型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再含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規範工作既要抓緊進行,又要防止走過場。在規範過程中,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産經營活動照常進行。
    二、主要內容
    (一)公司股東和發起人應符合法定人數。原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可不再增補;原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要在規定限期內達到要求。
    (二)公司註冊資本要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併為實繳資本。以上年末公司資産負債表為準進行驗資。未達到最低限額的,要在規定限期內補足。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應載明的事項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不符合的要在規定限期內修改完善。
    (四)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董事、董事長、監事、監事會召集人、經理的任職條件和産生程式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不符合的要在規定限期內改正。
    (五)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不符合的要在規定限期內達到。
    (六)公司的資産評估、驗資應符合《公司法》規定,不符合的要在規定限期內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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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上市的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記後,應依照《公司法》進一步完善其組織、規範其行為。
    三、重新登記和組織指導
    (一)關於重新登記
    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記,須向原公司登記機關提出重新登記的申請並提交重新登記所需要的文件;原有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記後,應向原公司審批機關備案。重新登記的具體要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各級公司登記機關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新登記工作,並將重新登記情況定期提供給負責組織指導工作的部門。
    重新登記時,未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按規定收取有關工本費;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比照變更登記規定收取變更登記費。除此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二)關於組織指導。
    全國的組織指導工作由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體改委、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國家國有資産局、國務院證券委等部門負責;各地區的組織指導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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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工作的組織指導,抓好落實,保證品質,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併為原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進行規範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國務院
                                   199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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