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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9〕21號
  2. [發佈日期] 1999-07-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 改革措施的通知

 

 

京政發[1999]2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
改革措施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一年來,根據國務院關於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市政府制定了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堅持以“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為重點,認真組織實施,取得了明顯成效。市、區縣普遍加強了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了各級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領導責任制。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工作進展順利,糧食收購資金實現封閉運作,建立糧食集貿市場,加大市場整治力度,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增效和分流安置工作平穩推進,直屬國有糧食企業實現了扭虧為盈。但當前糧食生産和流通中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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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糧食總量出現階段性的供大於求,優質品種相對不足,一些劣質糧食品種銷售不暢,庫存增加過多,而農民仍在繼續大量生産;按保護價收購的範圍偏大,影響糧食生産結構的調整和效益的提高;糧食順價銷售困難,財政補貼負擔過重;糧食系統內部機制改革有待深化。根據全國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1999〕11號)精神,為加快本市農業結構調整,針對當前本市糧食生産和流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在堅持“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農業結構調整力度
    根據本市人民生活水準提高的實際情況和市場需求情況,加大本市農業結構調整力度,面向首都市場和國內外大市場,發展農業精品。調整糧食和經濟作物結構及糧食生産的品種結構,進一步下放糧食生産管理權。郊區各區縣在保證完成國家定購糧任務和農民口糧自給的前提下,可自行安排糧食生産。要充分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允許農民自主選擇種植品種。在確保不減少耕地面積的前提下,適當放寬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種植品種範圍,調整糧食作物、蔬菜和其他經濟作物種植比例。
    二、完善糧食收購價格政策
    根據有利於農民獲得合理收益,保護農民生産積極性;有利於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實現順價銷售,減輕財政負擔,促進糧食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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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有利於農民面向市場調整和優化糧食種植結構,減少市場銷售不暢的糧食品種的生産,促進優質品種的培育和推廣的原則,合理確定糧食定購價和保護價水準。在保留糧食定購制度和定購價格形式的前提下,調整定購糧收購價格。在當前市場糧價較低的情況下,可以將定購價格調整到保護價格水準。具體價格水準由市物價局與周邊省市銜接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要利用價格杠桿,適當拉開糧食的品質差價、等級差價和季節差價。適當降低市場銷售不暢的夏玉米的保護價格。
    市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會同市糧食、物價、農業等部門進一步修訂糧食的品質標準,並儘快公佈實施。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增強品質意識和市場意識,改變現行分等收購、混等銷售的作法,逐步實現分等收購、分等儲存、分等銷售,為真正實現優質優價創造條件。
    三、抓緊處理陳化糧食,促進順價銷售
    積極做好陳化糧食和庫存糧食銷售工作,採取有效措施實行順價銷售。今年年底前將庫存的 4000萬公斤陳化糧(大米)處理完。為了進一步促進順價銷售,三年內將庫存的18億公斤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消化完畢,每年消化數量不低於5億公斤。以上目標列入市政府對市糧食局的考核內容。對按保護價收購的糧食超儲費用實行總額包乾的辦法,市財政對三年內所需糧食超儲費用和利息實行總額包乾,一定三年不變,並建立指標考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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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促銷手段和獎勵政策。對消化按保護價收購的庫存糧食實行專戶管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轉變觀念,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對陳化糧食和按保護價收購的庫存糧食銷售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糧食局、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所涉及的增值稅問題,按照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嚴格執行順價銷售、錢貨兩清、專款專用、購貸銷還,收支兩條線等政策規定,保證收購資金持續穩定封閉運作。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隨行就市收購的糧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分行應按實際收購價格和必要的收購費用核定貸款額並保證貸款供應。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展期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為促進糧食的順價銷售工作,適當調整對各區縣按保護價收購糧食的儲存費用補貼標準和辦法。將現行的儲存費用補貼標準由每公斤0.06元,調整為儲存期間每公斤補貼0.04元,銷售後每公斤再補貼0.03元。
    四、繼續加強糧食收購市場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大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力度,嚴厲查處私商糧販和未經批准收購糧食的加工企業違法收購糧食的行為,堅決取締無照經營。進一步落實糧食加工企業的臺帳制度,加強糧源管理,加強對糧食銷貨發票的監管。普遍推行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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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協管員及駐廠聯絡員制度。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和完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議制度,積極配合監察部門認真開展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情況執法監察活動。
    各有關執法部門要繼續以查處大案要案為龍頭,嚴厲打擊糧食銷售中的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抗拒監管、對抗執法影響極壞的典型案件要一查到底,並在新聞媒體上曝光,以震懾違法分子。
    經市政府批准,大型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和飼料生産企業及養殖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可以在本市範圍內與農民直接簽訂自用糧特別是優質糧的産銷合同,並按合同收購農民的糧食,但不得違反國家糧食價格政策。具體辦法由市計委、市政府農林辦、市糧食局、市工商局共同研究制定。
    五、繼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步伐
    (一)進一步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主附營業務分離工作,真正做到主業和附業法定代表人分開,管理部門分開,資金分開,財務核算分開,人員分開。國有糧食購銷企業不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向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攤派管理費用,使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切實加強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減少費用,增加效益,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對因經營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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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能實現扭虧增盈目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要及時撤換其負責人。
    (三)加大下崗分流、減員增效的工作力度。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完成人員分流計劃,並要根據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的減少的情況,對人員數量作進一步調整。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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