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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7〕37號
  2. [發佈日期] 1997-10-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 關於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7]3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
關於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市勞動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化、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職工下崗是難以避免的。這將給一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説,是有利於經濟發展,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
    實施再就業工程是關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較大,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市委、市政府對此十分重視,採取積極措施,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搞好職業培訓,拓寬就業門路,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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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決定成立市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組織,週密安排,狠抓落實,確保這項工作達到預期目標。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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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意見
(市勞動局一九九七年十月)

    為保證本市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按照市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作出的部署,現就進一步實施再就業工程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指導思想是:緊緊圍繞本市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結構調整,注重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據本市經濟增長點確定就業增長點;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實行企業自我安置,個人自謀職業和社會幫助分流相結合;將就業的渠道和形式進一步放開搞活,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全方位、全社會做好就業工作的局面,維護首都社會的穩定,促進首都經濟發展。
    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目標是:到2000年,本市的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2%以內。
    二、實施再就業工程的主要任務
    (一)積極開展以行業託管為主的再就業試點工作。主要將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從原有企業剝離,暫不進入社會,在政府指導和資助下,由行業專門的機構在一段時間內進行管理,開展再就業服務,進行轉崗轉業培訓,實施分流安置,實現再就業。託管工作與本市經濟結構調整同步進行,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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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的行業(企業),要成立由主要領導同志參加的再就業管理機構,下設再就業服務中心,具體負責託管工作的實施。到2000年,使90%以上有再就業要求的下崗待工人員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接受再就業服務,進行轉崗轉業培訓,再就業率達到80%以上。
    (二)建立並實施下崗待工人員登記制度和管理臺帳制度。做到“五清”,即:下崗原因清;文化技能、特長、身體基本情況清;思想動態清;家庭情況清;求取意向清。凡是因企業原因而下崗的職工均應按規定進行下崗待工登記,企業必須為其申領《北京市企業下崗待工證》。對於已領取《北京市企業下崗待工證》的人員,企業要保證其基本生活費用,並按規定對其進行分流安置。
    (三)拓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形式,實現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濟效益和安置效益的協調發展。到2000年,新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1000家,新增加就業崗位8萬至10萬個。大力開辦一批綜合性職工自立集貿市場和生産自救基地(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下達)。1997年,在有條件的區(縣)及行業建成20個綜合性職工自立集貿市場和15個生産自救基地。
    (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對各類人才的需求,統籌規劃職業教育的佈局。充分利用和積極開發現有的職業技能培訓資源,總結推廣職業技能開發的經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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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對勞動者實施教育培訓、鑒定、職業介紹的一體化服務,實現職業教育與就業的有機結合。到2000年,使90%準備採用的人員和有就業要求的下崗待業、失業人員接受職業教育。積極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對新生勞動力在就業前追加1至3年的職業培訓,提高其職業競爭力。同時,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1997年,首先在鞏個工種中實行憑職業資格證書就業、上崗。以後,逐年擴大。
    (五)發展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培育勞動力市場。建立並逐步完善全市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評估制度,繼續開展對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評估、清理整頓和監督檢查。同時,進一步完善全市勞動力市場資訊網路建設,擴大資訊量,不斷提高職業介紹的成功率。加快勞動力市場立法工作步伐,規範市場中介行為,逐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
    三、實施再就業工程的政策和措施
    (一)鼓勵國有企業挖掘潛力安置下崗待工人員。
    1.每年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出500萬至1000萬元,用於支付企業開辦的第三産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因擴大就業崗位,安置下崗待工人員向銀行貸款的利息。
    2.各單位為安排下崗人員再就業,利用原廠房興辦第三産業,原廠房佔用的土地,可繼續按劃撥土地管理。
    3.積極組織下崗待工人員從事商業服務、賓館飯店以及社區服務等領域的勞務輸出。輸出單位要依法與勞務輸入方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輸入單位要向輸出單位支付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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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費,用於為下崗待工人員交納社會保險費。
    4.各行業(企業)要根據本單位結構調整的實際,注意把優化資本結構與優化勞動力結構結合起來,既要促進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又要解決好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企業制定結構調整方案的同時要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國有資産授權經營的企業,以企業內部安置為主;生産經營困難的停産、半停産企業,實行行業內部安置與社會幫助分流相結合。各行業(企業)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地理位置優勢,對閒置的廠房、空地等進行改造,興辦第三産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生産自救基地或綜合性職工自立集貿市場,積極安置下崗待工人員。力爭在各年度內解決80%下崗待工人員的再就業問題,當年安置不了的,下一年度安置。
    (二)鼓勵社會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
    1.用人單位每招聘一名女35歲(含35歲)以上,男40歲(含40歲)以上的企業下崗待工人員,且勞動關係穩定在兩年以上的,由勞動部門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2.用人單位每招聘一名女35歲(含35歲)以上,男40歲(含40歲)以上、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且勞動關係穩定在兩年以上的,由勞動部門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
    3.商業服務業、旅遊業以及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等第三産業類在新增崗位招收普通工、熟練工時,應按50%以上的比例錄用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其他各類企業應按不低於30%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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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招用。新建的各類企業在招聘人員時,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性質招用一定比例的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各級勞動部門對各類企業招收職工要進行指導,對招收下崗待工人員達不到相應比例的,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4.發展社區服務業,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引導失業人員、下崗待工人員採取非全日制的小時工、彈性工時及階段就業等靈活的就業形式實現就業。同時,要注意解決好在這些就業形式中從業人員的收入及社會保險等問題。
    (三)鼓勵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
    1.凡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的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稅務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稅三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稅務主管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所得稅兩年;
    2.經市勞動部門認定或年檢合格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經企業申請,勞動部門審核後,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借用一定的扶持生産資金,用於支援企業流動資金的不足。
    3.各有關銀行要每年安排一定的貸款數額,專門用於扶持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申請貸款的條件:必須是被勞動部門認定並核發了《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按照規定履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正常年檢手續;申請貸款必須是擴大生産和增加就業安置量;貸款用途主要是用於企業生産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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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動資金。
    4.企業及有關單位新建生産自救基地或原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改建為生産自救基地的,在企業自籌部分資金的基礎上,可提出使用扶持資金的申請。經市勞動局審核後,採用借款、撥款等形式從生産自救費中給予一定的扶持資金。
    5.企業及各級勞動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本市集貿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在現有市場規模的基礎上開闢一批重點用於安置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的綜合性職工自立集貿市場。對安置下崗待工人員或失業人員的主辦單位,可按每人3000元標準,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其一次性補助。
    6.根據全市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各區、縣要積極幫助街道興辦主要為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提供服務的社會化服務實體。凡區、縣及街道社會化服務機構,在具備一定的經營場地、設備和資金的前提下,主要用於增加就業崗位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開辦的經濟實體,由勞動部門給予一次性經費補助。
    (四)鼓勵失業人員、下崗待工人員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
    1.鼓勵和支援失業人員、下崗待工人員以資金、技術、勞務等多種投入形式組織起來就業,創辦股份合作制企業或其他類型經濟組織;鼓勵和支援失業人員、下崗待工人員從事個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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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凡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自謀職業的,可到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申請自謀職業補助費。具體標準是:凡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自謀職業的,其未領完的失業救濟金,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凡下崗待工人員自謀職業的,比照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標準,由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下崗待工人員自謀職業,本人可以致市、區(縣)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辦理個人存檔手續,並可按規定參加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
    2.各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行業(企業)在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利用新建小區暫時空地,關、停、並、轉企業閒置的場地、廠房以及現有農貿市場中劃出一定數量的攤位,積極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現有的及規劃興建的各類集貿市場,要有10%以上的攤位專門安置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
    3.對進入各集貿市場從事自謀職業的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優先為其辦理個體工商營業執照,並酌情減收兩年工商管理費;集貿市場主辦單位對其優先安排攤位,並在兩年內給予適當降低設施租賃費。
    4.對自願到郊區農村承包土地開展種植、養殖及其他農副産品生産加工的失業人員和下崗待工人員免征或減半徵收各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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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五)認真做好對破産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
    1.要積極發揮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作用,妥善安置破産企業職工。各級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與有關行業、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密切配合,為破産企業職工提供就業資訊,進行職業指導和轉崗轉業培訓,積極為其介紹新的工作崗位。
    2.對破産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人員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經本人自願、單位批准,可提前退休,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3.對破産企業中自行調出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勵。一個月內調出的獎勵2000元;兩個月內調出的獎勵1500元;三個月內調出的獎勵1000元。獎勵所需經費從破産企業安置費中支付。
    4.對破産企業職工自謀職業的,按照本市企業職工上年年平均工資收入3倍的數額,發給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所需經費從破産企業安置費中支付。
    5.在破産企業人員分流安置過程中,根據崗位要求對職工進行轉崗轉業培訓所需的經費,從破産企業安置費中支付。
    6.破産企業的退休職工,由退休職工所在街道勞動部門實行社會化管理。為保證退休人員生活、醫療等方面的需要,應從破産企業財産中按規定的標準、項目計算核定退休人員所需費用,保證退休職工老有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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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積極開展轉崗轉業培訓。
    1.産業結構調整、資産增值的企業,要根據下崗待工人員的數量從盤活的資金中列出3%至5%的比例,用於轉崗轉業培訓。
    2.停産整頓企業對下崗待工人員開展轉崗轉業培訓,可申請補助經費。在提交停産整頓批件、停産整頓實施方案、轉崗培訓計劃、費用支出情況後,經勞動部門審核,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一定的補助經費。
    3.對於承擔失業人員、下崗待工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轉崗轉業培訓任務的定點單位,根據其自身發展潛力、培訓品質、促進就業工作的效果等,經勞動部門審核,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一定補助,用於完善教學實習設施。
    4.失業人員到指定培訓單位參加培訓後就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減免學費的待遇。失業期半年以上參加培訓,而且取得結業證書,並在半年之內就業的,可享受不超過800元的免收學費待遇。半年之後就業的,可享受減收學費待遇。一年之後就業的不享受減收學費的待遇;失業期半年以內參加培訓歹而且取得結業證書,並在半年之內就業的,減收400元。半年之後,一年之內就業的減收200元。一年之後就業的,不享受減收學費的待遇。
    (七)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和調控。
    1.對於在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需要安排職工下崗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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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式,並建立相應工作制度。因搬遷、出租、生産經營發生困難或虧損而使職工大面積下崗的企業,企業要提出下崗人數計劃及分流安置方案,徵求職代會意見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各級工會要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凡是企業中的勞動模範,一般不得安排其下崗。企業安置確有困難的,要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幫助解決。對企業中下崗時間較長,又沒有其他勞務收入,生活比較困難的下崗待工人員,企業和勞動部門要優先為其提供上崗機會;夫妻雙方在同一企業,不得安排雙方下崗,已經下崗的,企業及主管部門領安排一方上崗;夫妻雙方不在同一企業,有一方已下崗並領取《北京電企業下崗待工證》的,另一方企業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崗。
    3.進一步完善外來勞動力總量的調控手段。根據本市就業狀況,適當控制外地進京務工人員的規模,1997年要控制在130萬人以內。1997年要從外來勞動力總量控制中,調劑出就業崗位5萬個以上,用於安置本市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凡是下崗待工人員達到企業用工總量10%和曾得到就業促進經費支援的企業,原則上不得使用外地務工人員;有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的,需報市勞動局批准。要嚴格執行本市限制使用外地務工人員的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規定的,除依法進行經濟處罰外,要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4.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糾正在使用失業人員、下崗待工人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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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存在的歧視現象。對招收的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待工人員要依法建立正常的勞動關係。各級勞動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堅決予以查處。
    (八)加強對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制
    1.成立由常務副市長金人慶同志為組長的北京市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商有關單位並報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後,通知各成員單位。各區(縣)、各企業主管部門、街道(鄉鎮)政府也要成立再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定期召開會議,及時溝通資訊,協調有關政策。
    2.各級政府、各企業主管部門要將再就業工程列入本地區、本部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在制定本地區、本系統的經濟發展規劃和計劃時必須考慮就業的容量。
    3.層層落實責任制。市政府與區、縣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相應的就業、培訓目標,作為業績考核的主要依據。
    4.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大再就業工程的宣傳力度。本市各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重要性和有關政策措施,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下崗職工更新擇業觀念,通過轉崗轉業培訓,提高職業競爭能力,實現再就業。
    本意見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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