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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7〕23號
  2. [發佈日期] 1997-08-1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李敏 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京政發[1997]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李敏
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李敏,男,47歲,漢族,大專文化程度,1968年6月參加工作,1971年3月入黨,原任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第三局政委、黨委書記(副局級)。
    李敏在1992年夏季至1994年6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物,以人民幣計共92.77萬元。
    李敏身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多次收受鉅額賄賂,性質惡劣,嚴重觸犯了刑律。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給予李敏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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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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