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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京政發
〔1997〕
23號
[發佈日期]
1997-08-14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李敏 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京政發[1997]2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給予李敏
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
李敏,男,47歲,漢族,大專文化程度,1968年6月參加工作,1971年3月入黨,原任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第三局政委、黨委書記(副局級)。
李敏在1992年夏季至1994年6月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款、物,以人民幣計共92.77萬元。
李敏身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多次收受鉅額賄賂,性質惡劣,嚴重觸犯了刑律。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給予李敏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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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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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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