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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8〕11號
  2. [發佈日期] 1998-06-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利 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98]1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水利
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商市計委、市水利局等有關部門制定的《北京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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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
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加快北京市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設施防洪抗災能力,改變水利基礎設施和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首都社會和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7]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工程的建設、維護;用於市管河流的治理、維護;用於國家和市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和水環境工程的建設;用於社會公益性較強的重點引水工程的建設、維護;用於跨區縣、跨流域重點工程費用補助。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為:
    (一)從本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包括:
    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資;公路運輸管理兼;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徵地管理費;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共10項。
    (二)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的資金。
    (三)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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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北京市水利建設基金,包括《北京市徵收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暫行規定》中徵收的各項資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範圍為:
    (一)市重點水利工程和重點防洪設施的建設、維護;
    (二)市重點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城市水環境工程;
    (三)市防汛指揮系統的雨水情測報、通訊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四)市屬國家級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
    (五)跨區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補助;
    (六)市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水利工程。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一水利年度前,由市水利局向市財政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度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市財政局南市計委、市水利局共同制定。
    第六條  市財政局要依照財政部等三部委《關於制發<中央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7]145號)文件的規定,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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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市計委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由市水利局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報送市財政局;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項目建設財務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七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準,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佔或挪用。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為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各區縣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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