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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63號
  2. [發佈日期] 1994-11-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北京朝陽口岸的通知

 

 
京政發[1994]6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北京朝陽口岸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促進本市對外經貿的進一步發展,逐步建立、完善本市口岸體系,市政府決定建立北京朝陽口岸。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朝陽口岸設在朝陽區十八里店。
    二、北京朝陽口岸依法設置口岸檢查檢驗機構。
    三、口岸管理機關和口岸檢查檢驗機構的辦公和業務用房(包括水、電和市內電話)由口岸經營單位(北京國際貨物流通中心)按規定標準免費提供。
    四、北京朝陽口岸的建設和管理由市政府口岸辦公室按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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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合格後儘快開放。
    五、為加強對北京朝陽口岸的建設和管理,市政府口岸辦公室和朝陽區政府分別在該口岸設立工作機構。市政府口岸辦公室的工作機構,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口岸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94]10號),負責管理和協調處理北京朝陽口岸的工作。朝陽區政府的工作機構,按照《首都現代化口岸體系規劃要點》的要求,負責北京朝陽口岸的規劃、建設和地區性行政管理等工作。有關工作機構的名稱、編制等問題,按程式報市編辦核批。
    六、為切實加強對口岸工作的領導,成立北京朝陽口岸工作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該口岸建設與管理中的重要問題,協調各有關機構和單位的工作。對領導小組作出的決定,有關機構和單位應貫徹執行。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口岸辦公室、朝陽區政府和有關駐口岸檢查檢驗機構及經營單位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組長、常務副組長分別由市政府口岸辦公室主任和朝陽區政府主管副區長擔任。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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