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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57號
  2. [發佈日期] 1993-10-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93]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請示》,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是體現黨和政府對退職老職工關懷的一件大事。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嚴格執行有關政策,紮實細緻地做好工作。

  1993年10月26日    

關於解決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請示

市政府:

  在六十年代初國民經濟調整時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被精減退職。這些在戰爭年代、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曾做出貢獻的老同志,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退職還鄉,支援農業,為國家分擔了困難。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都已年邁,有的又體弱多病,不能再參加生産勞動,生活出現困難。為解決這部分老職工的生活困難,體現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懷,擬適當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生活困難補助範圍

  凡原在本市所屬單位並於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在1960年8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間,經組織動員回鄉並領取一次性退職補助費的職工,目前無工作(無經濟收入)的,屬此次生活困難補助的範圍。

  外省、市及中央單位精減到本市的人員,不屬此補助範圍,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在我市享受的待遇不變。

  二、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發給60元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發給50元生活困難補助費。

  (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每月發給35元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屬於生活困難補助範圍的人員,凡已享受民政部門按本人原標準工資40%的救濟費和定期困難補助並低於上述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財政撥款,民政部門發給本人;本市精減外省、市的人員,在當地享受本人標準工資40%的救濟費或定期困難補助的,其救濟費或困難補助低於上述標準的,差額部分由本市精減單位按上述標準發給。

  三、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支付辦法及經費來源

  被精減退職人員原工作單位屬於企業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精減單位支付,在“管理費──勞保費”項下列支。原工作單位屬於機關、團體或非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其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精減單位支付,在“職工福利費”項目下列支。原單位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支付。原單位撤銷的,由其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原單位撤銷且無主管部門的,由財政撥款民政部門支付本人,其所需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區、縣財政解決。

  四、審批手續

  (一)凡符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人員,須持原始精減退職證明向原精減單位提出申請,由原單位負責審批並分別報區、縣勞動局、人事局和主管部門勞資處、人事處備案。

  (二)符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條件的人員,原單位撤銷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原單位撤銷且無主管部門的,由所在街道、鄉、鎮民政部門上報區、縣民政局審批。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即從1993年6月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199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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