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5]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要求,本市有關部門對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進行了清理整頓,取得一定成效。為保障北京地區公路暢通與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進一步加強對在公路上設站工作的管理,現將《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本着有利執法、合理佈局、嚴格審批的原則,經市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業局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等處分別設備治安檢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公路徵費稽查站和木材檢查站。
二、在本市32處設置治安檢查站。治安檢查站由市公安局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統一標誌、統一名稱和編號。治安檢查站依法檢查非法運輸易燃易爆、武器彈藥等危險物品和法規規定禁運的其他物品,查緝、堵截被通緝和通報的重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員。
三、在本市39處調協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和公路徵費稽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和公路徵費稽查站由市交通局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統一標誌、統一名稱和編號。車輛通行費收費站依法對過往車輛收取車輛通行費;公路徵費稽查站依法對公路交通規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稽查和運政監督檢查。
四、在本市12處設置木材檢查站。木材檢查站由市林業局統一設置、統一管理、統一標誌、統一名稱和編號。木材檢查站依法對木材、竹村、松香、野生動植物、森林植物檢疫實施檢查監督。
五、經批准設置的治安檢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公路徵費稽查站和木材檢查站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有關收費標準的規定。對違法違章責任者進行處罰,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攔截車輛和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在職責、任務範圍以外,從事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活動。
六、經批准設置的治安檢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公路徵費稽查站和木材檢查站,應公佈設站的批准文件、工作範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監督電話;執法人員應按規定佩帶經市政府授權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業局分別統一核發的檢查證、收費證、稽查證上崗。證件上應有持證人姓名、照片、工作單位、證件號碼、工作地點。持證人員只限於在本站區內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點攔車檢查、罰款、收費。無證人員不得執行檢查、罰款、收費任務。收費、罰款票據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罰款按規定全額上繳。
七、各治安檢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公路徵費稽查站和木材檢查站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按其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林業局復議。
八、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林業局要加強對治理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責任制,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對所設站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嚴格執行有關公路設站、檢查、收費及罰款的規定。市物價、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務院和本市對清理亂收費工作的部署,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對公路設置各類站卡的收費情況監督檢查。
九、凡要求在公路上設置或調整(包括遷移、合併、撤銷)各類檢查站、收費站的,必須經市公路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經市政府批准;凡未經市政府批准設置的各種站卡以及強制性車輛清洗站,5月底以前必須撤除。市政府法制辦和市公安局、交通局、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
十、各區縣、鄉鎮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大局出發,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文件和本通知的規定,嚴肅查處本地區、本部門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設站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附件:北京市治安檢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公路徵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名單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公路上
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通知
國發[1994]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公路是城鄉經濟交流和人民生活交往的重要通道,在我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保障公路暢通與安全,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直接關係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因此,對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必須堅決禁止,嚴肅查處。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公路上設置站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按照有關規定,公安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置檢查站,交通部門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橋頭、渡口、隧道口設置車輛通行費收費站或公路徵費稽查站,林業部門可以在通過林區的公路上設置木材檢查站。除上述部門以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任何形式的檢查站、收費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攔截車輛進行檢查、罰款、收費。
二、公安部門設置檢查站,交通部門設置收費站、徵費稽查站,林業部門設置木材檢查站,應當從保障公路暢通、安全和有利於交通運輸生産出發,提出設站方案和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嚴格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審批權下放到下級人民政府。在國道上設置的檢查站、收費站、徵費稽查站和在通過林區的國道上設置的木材檢查站,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門、交通部門、林業部門分別報公安部、交通部、林業部備案,三部應及時溝通情況。
三、公安部門設置的檢查站,交通部門設置的收費站、徵費稽查站,林業部門設置的木材檢查站,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不得在職責、任務範圍以外,從事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活動。
四、人民警察在公路上依法進行巡邏執勤、疏導交通、糾正違章,除發現有違章行為和犯罪嫌疑的情況外,不得隨意攔截車輛。
五、交通部門設置的收費站,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的規定。嚴禁在公路、橋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費。
凡利用貸款(包括需歸還的集資)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級公路、橋梁、大型隧道,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對過往的車輛收取通行費,但是貸款(集資)還清後要立即停止收費。凡由國家投資、養路費投資、民工建勤、民辦公助、以工代賑辦法以及個人和社會捐資修建的公路、橋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資。
六、交通部門設置的徵費稽查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徵收養路費和進行稽查。在徵費稽查站執行運政管理任務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攔截車輛和亂收費、亂罰款。
七、經批准設置的檢查站、收費站、徵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應公佈設站的批准證件、工作範圍,收費站還應公佈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期限和監督電話,接受群眾的監督。
八、檢查站、徵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和收費站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發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核發的檢查證和收費證。證件上應有持證人姓名、照片、工作單位、證件號碼、工作地點。一人一證,不得轉讓,工作時應予佩帶。持證人員只限於在本站區內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地點攔車檢查、罰款。收費。無證人員不得執行檢查、罰款、收費任務。
九、收取通行費和實施罰款處罰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嚴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達收費、罰款指標。收費、罰款票據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或監製,罰款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額上繳。
十、禁止任何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在公路上攔截車輛,巧立名目進行強買強賣、敲詐勒索及其他妨礙道路交通的行為。任何部門不得利用職權向過往車輛及駕駛人員強制推銷各種車輛設備、配件和宣傳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入口設置強制性車輛沖洗站,攔截過往車輛強制沖洗。
十一、公安部門的檢查站,交通部門的收費站、徵費稽查站,林業部門的木材檢查站,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進行檢查、罰款、收費的,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有權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對違反規定的罰款和收費,應予以退還;無法退還的,一律上繳國庫。對侵犯駕駛人員人身權利和危害公私財物安全,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設站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應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産損失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都要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認真貫徹執行本通知的規定,嚴格查處本地區、本部門在公路上亂設站卡、亂罰款、亂收費的行為。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擅自設置站卡或者設置強制性車輛沖洗站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規定設置的各種站卡,一律撤銷。
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公安部、交通部、林業部會同監察部、財政部、國家計委監督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執行。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治安檢查站、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公路徵費稽查站、木材檢查站名單
北京市治安檢查站名單
1.通縣公安局石槽治安檢查站
2. 通縣公安局白廟治安檢查站
3.順義縣公安局北務治安檢查站
4.平谷縣公安局馬坊治安檢查站
5.平谷縣公安局大旺務治安檢查站
6. 平谷縣公安局上宅治安檢查站
7. 密雲縣公安局大城子治安檢查站
8. 密雲縣公安局新城子治安檢查站
9.密雲縣公安局古北口治安檢查站
10. 懷柔縣公安局長哨營治安檢查站
11.延慶縣公安局白河堡治安檢查站
12.延慶縣公安局張山營治安檢查站
13.延慶縣公安局康莊治安檢查站
14.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張坊大橋治安檢查站
15.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張坊治安檢查站
16. 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杜家莊治安檢查站
17.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黑龍關治安檢查站
18. 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琉璃河治安檢查站
19.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芹峪口治安檢查站
20.大興縣公安局榆垡治安檢查站
21.大興縣公安局安定治安檢查站
22. 大興縣公安局鳳河營治安檢查站
23.大興縣公安局大羊坊治安檢查站
24.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杜家坎治安檢查站
25.通縣公安局白廟橋治安檢查站
26.通縣公安局牛牧屯治安檢查站
27. 通縣公安局友誼橋治安檢查站
28.大興縣公安局三小營治安檢查站
29. 大興縣公安局永定河大橋治安檢查站
30.昌平縣公安局北流村治安檢查站
31.密雲縣公安局馮家峪治安檢查站
32.平谷縣公安局南山村治安檢查站
北京市車輛通行費收費站名單
1.京石高速公路杜家坎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2. 京石高速公路杜家坎匝道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3.京石高速公路鋪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4.京石高速公路趙辛店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5.京石高速公路京良路口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6. 京石高速公路良鄉機場路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7. 京石高速公路閻村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8. 京石高速公路竇店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9.京石高速公路琉璃河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0.京石高速公路琉璃河南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1.京津塘高速公路大羊坊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2.京津塘高速公路馬駒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3. 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天竺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4.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天竺2號匝道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5. 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天竺3號匝道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6. 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羊林大道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7. 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北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8. 首都機場高速公路大山子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19.京哈高速公路白廟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20.京承公路古北口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21.京良公路永立大橋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北京市公路徵費稽查站名單
1.北京市新農村路口公路徵費稽查站
2. 北京市白廟公路徵費稽查站
3.北京市覓子店公路徵費稽查站
4.北京市鳳河營公路徵費稽查站
5. 北京市十里堡公路徵費稽查站
6.北京市琉璃河公路徵費稽查站
7. 北京市紅煤廠公路徵費稽查站
8.北京市清水公路徵費稽查站
9.北京市張山營公路徵費稽查站
10. 北京市湯河口公路徵費稽查站
11.北京市興各莊公路徵費稽查站
12. 北京市西集公路徵費稽查站
13.北京市上宅公路徵費稽查站
14. 北京市大旺務公路徵費稽查站
15.北京市北務公路徵費稽查站
16. 北京市長溝公路徵費稽查站
17.北京市康莊公路徵費稽查站
18.北京市葫蘆垡公路徵費稽查站
北京市木材檢查站名單
1.北京市延慶縣張山營木材檢查站
2. 北京市懷柔縣湯河口木材檢查站
3.北京市密雲縣古北口木材檢查站
4.北京市平谷縣金海湖木材檢查站
5.北京市平谷縣大旺務木材檢查站
6,北京市通縣白廟木材檢查站
7. 北京市通縣覓子店木材檢查站
8.北京市大興縣榆垡木材檢查站
9. 北京市大興縣鳳河營木材檢查站
10.北京市門頭溝區杜家莊木材檢查站
11.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水材檢查站
12. 北京市房山區長溝木材檢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