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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84號
  2. [發佈日期] 1992-12-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的批復

 

 

京政發[1992]8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地下鐵道
通風亭管理規定》的批復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由你委發佈施行。


                                 199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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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9日批准,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1993年3月1日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地下鐵道(以下簡稱地鐵)通風亭的管理,保證地鐵列車、車站和隧道內的空氣品質,保障地鐵設備維修和安全應急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地鐵通風亭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地鐵通風亭,是指地鐵車站、隧道通風和用於地鐵設備維修、安全應急、人防等工作而建於地上的建築物。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地鐵通風亭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地下鐵道總公司(以下簡稱市地鐵公司)具體負責地鐵通風亭的管理、維護工作,市地下鐵道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市地鐵分局)負責執行本規定的監督、檢查。
    城市規劃、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地鐵通風亭進行監督管理。
    地鐵沿線的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市地鐵公司作好地鐵通風亭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鐵通風亭周圍100米為地鐵通風亭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實行以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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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鐵通風亭出口處聯接道口的3.5米寬的通道上禁止堆放物品。
    二、地鐵通風亭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搭建任何建築物、構築物或堆放物品。
    三、地鐵通風亭周圍30米範圍內,禁止設置垃圾收集站或三類以下(含三類)的廁所;禁止擺設使用明火的飲食攤點。
    四、地鐵通風亭周圍100米範圍內禁止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惡臭氣體以及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煙塵、粉塵、污水、固體廢棄物。
    第五條  嚴格保護地鐵通風亭的整潔完好。禁止在通風亭上塗抹、刻劃、亂貼亂挂或搭建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燈箱等。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市地鐵分局制止,構成違反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等行為的,由市地鐵分局分別提請規劃、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或環境衛生管理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市地鐵公司發現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行為,有權通知違法行為者清除,也可直接予以清除。
    第七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地鐵通風亭及設備、設施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
    第八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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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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