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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59號
  2. [發佈日期] 1992-09-30
  3. [有效性]

關於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 機構職權等問題的批復

 

 
京政發[1992]59號


關於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
機構職權等問題的批復

市交通局:
    你局1992年8月21日京交法字[92]449號請示悉。關於交通運輸行業行政執法機構職權的問題,批復如下:
    一、鋻於原北京市交通運輸總公司已改為北京市交通局,局屬公路路政、公路運輸和汽車維修管理機構逐步健全,市政府決定授予你局所屬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和區、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汽車維修管理所、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執法職權。
    二、北京市公路局行使原北京市公路管理處的行政執法權;北京市公路運輸管理處、北京市汽車維修管理處,分別負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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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本市有關公路運輸、汽車維修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工作,可以以處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三、區、縣運輸管理所在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可以依據《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北京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公路長途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等公路運輸法規、規章的規定,以所的名義查處違法行為,決定警告、吊銷車輛營運證、處以2000元(含本數,下同)以下的罰沒處罰。
    四、區、縣汽車維修管理所在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可以依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實施<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等公路運輸法規、規章的規定,以所的名義查處違法行為,決定警告、停業整頓、吊銷技術合格證、責令賠償損失、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沒處罰。
    五、區、縣公路路政管理站在本區、縣行政區域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執行處罰。
    六、區、縣公路運輸管理所、汽車維修管理所執法發生的行政爭議,城、近郊區(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朝陽區、海澱區、豐台區、石景山區)由市交通局復議;遠郊區由所在區、縣交通局復議。
區、縣公路路政管理站執法發生的行政爭議,由所在區、縣公路分局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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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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