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3]73號
市新聞出版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國內新聞單位駐京記者站管理規定》,由你局發佈施行。
1993年12月17日
北京市國內新聞單位駐京記者站管理規定
(1993年12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年月日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發佈)
第一條 為加強國內、新聞單位駐京記者站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國內新聞單位駐京記者站(以下簡稱駐京記者站),均按本規定管理。
本規定所稱駐京記者站是指中央和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聞單位,為採訪新聞、開展新聞報道活動派駐北京的工作機構。
第三條 市新聞出版局是駐京記者站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照本規定對駐京記者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駐京記者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駐京記者站的新聞單位,必須是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的以新聞報道為主的正式報刊或省級以上電台、電視台;
(二)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必需的活動經費;
(三)有1至2名專職記者;
(四)站長、副站長由中級職稱以上的記者、編輯擔任;
(五)外省市人員,應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
第五條 新聞單位設立駐京記者站,必須向市新聞出版局辦理登記。對符合條件的,經市新聞出版局核準,發給駐京記者站證書。
辦理登記時,新聞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設立駐京記者站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建站理由、記者站名稱、站址、工作範圍、經費及人員組成。
(二)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中央新聞單位須提交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外省市新聞單位須提交省級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和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新聞單位出具的記者站組成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使用現代無線通訊器材和設施的,須提交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文件和已報公安機關備案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駐京記者站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於7日內向市新聞出版局辦理變更登記。駐京記者站撤銷的,應及時向市新聞出版局辦理登出手續。
第七條 駐京記者站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或開辦經濟實體。
第八條 駐京記者站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法規、規章,接受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九條 對未經登記擅自設立的駐京記者站,由市新聞出版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其中符合設立條件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或者不符合設立條件的,予以取締。
對違反本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開辦經濟實體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的駐京記者站,由市新聞出版局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
駐京記者站從事經營活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