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30號
  2. [發佈日期] 1993-06-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3]3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國務院通知精神,各有關單位必須立即對庫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及含有上述兩種成份的中藥成方製劑進行清理、查封,並如實向市林業局申報,由市林業局將情況彙編成冊,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1993年6月19日    

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

國發[1993]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犀牛和虎是國際上重點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被列為我國已簽署了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物種。為保護世界珍稀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規定,重申禁止犀牛角和虎骨的一切貿易活動,特通知如下:

  一、嚴禁進出口犀牛角和虎骨(包括其任何可辨認部分和含其成份的藥品、工藝品等,下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進出國境。凡包裝上標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樣的,均按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對待。

  二、禁止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對庫存的犀牛角和虎骨,必須立即進行清理,重新登記。封存,妥善保管,並由其擁有者如實向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申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單位必須將犀牛角和虎骨庫存情況編製成冊,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三、取消犀牛角和虎骨藥用標準,今後不得再用犀牛角和虎骨制藥。對已生産出的含犀牛角和虎骨成份的中藥成方製劑,必須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半年內查封,禁止出售。

  四、國家鼓勵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藥用的開發研究,積極宣傳推廣研究成果。因研究犀牛角和虎骨代用品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犀牛角和虎骨的,必須事先經衛生部批准,報林業部備案,並接受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凡違反本通知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郵寄犀牛角和虎骨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依法查處;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沒收的犀牛角和虎骨,一律交當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凡過去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        

  1993年5月29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