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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54號
  2. [發佈日期] 1994-09-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 關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深化改革 減輕負擔試點報告的通知

 

 
京政發[1994]5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
關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深化改革
減輕負擔試點報告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計劃委員會《關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深化改革減輕負擔試點的報告》,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支柱和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部分企業歷史包袱沉重,生産經營面臨許多困難。深化企業改革,減輕企業負擔,幫助和促進企業進入市場,是加快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需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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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的一個重要課題,也是各級政府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對此,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和金融部門要高度重視,在對有代表性的企業進行試點過程中,切實落實責任制,密切配合,狠抓不放,務求取得成效。同時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大膽探索,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提高,把這項工作推向深入。


                                 19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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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深化
改革減輕負擔試點的報告

市政府:
    在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歷史包袱沉重,生産經營面臨許多困難。為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進入市場,增強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經過調查研究,擬選擇部分企業進行深化改革,減輕負擔的試點。現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參照兄弟省市的經驗,制定以下措施。
    一、解決企業債務負擔的措施
    (一)通過三種方式解決市財政“撥改貸”形成的債務負擔。
    1、對虧損企業的“撥改貸”項目,經批准進行豁免或挂帳停息(試點企業:北京染料廠)。
    2、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有一定效益的“撥改貸”項目,可根據企業願望繼續還貸或經有關部門審定,改為國家投資(試點企業:北京燕山水泥廠、北京廣播器材廠)。
    3、對微利、微虧企業的“撥改資”項目,經批准挂帳停息或“貸改投”(試點企業:北京紅獅塗料公司、北京玻璃六廠)。
    國家給本市企業的“撥改貸”,積極徵得有關部門同意,按程式報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行總行等部門審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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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項工作由市計委牽頭,市財政局、市建設銀行、市綜合投資公司參加,共同負責。
    (二)對匯率變化給企業造成的外匯貸款債務負擔,通過三種方式解決。
    1、通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解決債務。採取中外合資經營、建立股份制公司等形式,以股權出讓的辦法,解決企業的債務負擔(試點企業:北京半導體器件研究所)。
    2、通過房地産開發或上新的項目增加企業還債能力(試點企業:北京無線電元件十廠、北京床單廠)。
    3、匯兌損失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擴大清産核資試點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1993〕29號)規定,上報有關銀行總行、財政部審核,經國務院批准後衝減銀行呆帳準備金(試點企業:北京手錶廠)。
    此項工作由市經委牽頭,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市財政局、國有資産管理局參加,共同負責。
    (三)工業技改貸款對企業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些企業為此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對這些債務負擔分三類情況解決。
    1、對於産品有市場、有效益、有發展前途的企業,探索債權轉為股權的解決辦法(試點企業:北京輕型汽車有限公司)。
    2、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重點扶持企業或老企業合資後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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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來的固定資産貸款,在企業無盈利的情況下,經市銀行審核並報請上級銀行審批後,在一定期限內實行挂帳停息(試點企業:北京絲綢總廠)。
    以上兩項工作由市經委和市有關銀行共同負責。
    3、對由於項目投資決策失誤或項目未達到預期的産出效益,致使償還能力嚴重不足,債務包袱越背越重的企業,可劃小核算單位,開展多种經營;或與其他企業相互持股進行企業結構調整。對確無還貸來源的,可以由企業按照清産核資規定的審批程式上報,經上級銀行和財政部批准衝減銀行呆帳準備金(試點企業:北京第二電纜廠)。
    此項工作由市計委、經委牽頭,市財政局、國有資産管理局和市有關銀行參加,共同負責。
    二、解決企業明虧、潛虧長期挂帳的措施
    (一)對企業財務制度改革以前發生的潛虧,産成品資金損失,因客觀原因造成的企業固定資産、流動資産和專項資産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清産核資逐步解決(試點企業:北京商業貿易總公司)。
    (二)對企業明虧挂帳問題,政策性虧損和經營性虧損超計劃部分,按照財政部制發的《企業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由企業制定補虧計劃,在5年內用企業稅前利潤彌補,5年內彌補不足的,用稅後利潤等彌補(試點企業:北京市畜産進出口公司、北京市五金礦産進出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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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兩項工作由市財政局牽頭,市商委、外經貿委、市稅務局、國有資産管理局參加,共同負責。
    (三)對一些扭虧無望、調整無門、資不抵債的企業,可成立享有國有資産經營管理權的國有虧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充分利用地理優勢、企業間的優勢互補,採用整體出售、破産拍賣、重組實體、兼併轉産、國有民營等多種方式解決。
    此項工作由市經委牽頭,市財政局、勞動局、國有資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有關銀行參加,共同負責。
    三、解決企業富餘人員的措施
    (一)建立滾動使用的職工自謀職業基金,資金來源通過多種渠道解決,用於引導職工向個體和私營企業方向分流(試點企業:北京工美集團總公司)。
    此項工作由市經委牽頭,市有關銀行和市財政局、勞動局參加,共同負責。
    (二)企業在財力允許的條件下,根據自願的原則,一次性付給富餘職工一定補助金,作為職工自謀職業的費用,使之與企業脫鉤(試點企業:北京低壓電器廠)。
    此項工作由市經委牽頭,市財政局、勞動局參加,共同負責。
    (三)選擇有承受能力的企業進行剝離富餘人員的試點。企業剝離的富餘人員與企業脫鉤,待業期間(最長為兩年)由市經委或企業主管部門舉辦的職工交流中心等機構負責接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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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培訓和安排再就業(試點企業:北內集團總公司和“北京電子城”有關企業)。
    此項工作由市經委牽頭,市勞動局參加,共同負責。
    (四)選擇符合條件的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辭退富餘人員到社會的試點工作。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發放失業救濟金,組織轉業訓練、生産自救和職業介紹工作,使其重新就業。
    (五)針對企業富餘人員年齡結構偏高的特點,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職工可提前離崗休養。
    (六)充分利用國家和本市現有優惠政策,支援企業開展多种經營,分流富餘職工。
    以上三項工作由市勞動局牽頭,市經委、市稅務局參加,共同負責。
    (七)推廣一輕總公司的綜合配套改革經驗,在發揮整體優勢,制定和實施“優二興三”的調整方案,盤活資産存量,解決人員分流的同時,闖出行業發展的新路(以“紡織一條街”為試點)。
    此項工作由市體改委牽頭,市經委、計委、市財政局、稅務局、國有資産管理局、勞動局和市有關銀行參加,共同負責。
    四、解決職工醫療費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的措施
    (一)儘快在全市範圍內推廣以區、縣為單位的大病醫療費用統籌辦法,市屬企業參加所在區、縣大病醫療費用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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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的個人醫療帳戶制度。今年選擇10個單位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試點企業:北京第三棉紡織廠、北京第一針織廠、北京化工實驗廠、北京助劑二廠、北京冷凍機廠、北京電子管廠、國營第一無線電器材廠、北京吉普車有限公司、北京市地毯五廠、北京低壓電器廠)。
    以上兩項工作由市勞動局牽頭,市體改委、經委參加,共同負責。
    (三)根據國家確定的公費醫療用藥報銷範圍,確定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範圍。
    此項工作由市衛生局負責。市勞動局、財政局參加,共同負責。
    (四)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為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和穩定增長,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建立具有投資、融資和保值、增值能力的社會保險投資公司。
    此項工作由市計委牽頭,市體改委、市財政局、勞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有關銀行參加,共同負責。
    (五)建立基本養老費和醫療費個人繳費制度,實現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合理負擔。
    此項工作由市勞動局負責。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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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計劃委員會
                                   199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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