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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4〕52號
  2. [發佈日期] 1994-09-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4]5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化肥等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的通知》(國發[1994]45號)精神,做好農業生産資料總需求與總供給的總量平衡,整頓流通秩序,加強市場管理,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費用,保持農業全産資料價格基本穩定,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障本市農業生産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做好化肥等農業生産資料總需求與總供給的總量平衡

  農業生産資料總需求與總供給的總量平衡是改革現行流通體制和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的基礎。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各司其職,認真做好供需總量的銜接平衡工作,做到數量充足、品種對路、供應及時。市政府農林辦負責對年度化肥、農藥、農膜需求量進行預測;市商委及市供銷社負責做出本市收購、外埠調入和進口的供應計劃安排,並向內貿部和中農資總公司申報計劃指標;市經委負責報送化工實驗廠、焦化廠、首鋼化肥廠的生産及供應計劃,並報送各區、縣化肥生産計劃;市計委負責匯總本市供求數量,向國家計委提出調入和進口計劃,做好全市化肥、農藥、農膜計劃的銜接及綜合平衡。

  二、建立市政府化肥、農藥、農膜的調控和儲備制度

  對市屬化肥廠生産的化肥,自銷數量控制在銷售總量的25%以內,其餘全部按計劃由市農資公司收購,使工商雙方建立均衡、穩定的業務渠道,嚴格按計劃供應、收購。各區、縣化肥廠産品實行地産地銷。工廠自銷數量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鼓勵建立健全農工商結合的農資社會化服務體系。

  國家計委安排的進口化肥配額,由市計委直接下達。市農行要及時提供進口化肥所需貸款。

  市政府的化肥、農藥、農膜專項儲備,仍按原有關政策執行。

  根據化肥常年生産、季節使用的特點,建立淡季儲備制度,實行淡儲旺銷,穩定市場。對市屬三個化肥廠常年生産的化肥,市農資公司按計劃收購,使化肥企業保持正常生産。淡季儲備計劃由市計委與生産、經營等有關單位研究確定。

  三、整頓流通秩序,加強市場管理

  繼續發揮各級農資公司在化肥等農用生産資料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發揮縣及縣以下“三站”(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站)、生産企業以及市農工商開發貿易公司的輔助渠道作用。“三站”直接面向農戶開展技術推廣、有償技術服務所需的化肥只能自用,不能經銷。

  本市對化肥實行一級批發、一級零售,即市農資公司批發,縣農資公司與基層供銷社批零結合,推行代銷制。

  區、縣小化肥廠生産的化肥實行地産地銷,市化肥、農膜生産企業原則上在滿足本市供應的基礎上方可外銷,但均要銷售給有化肥、農膜經營權的單位。

  切實加強市場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物價、品質監督部門及市供銷社,對現有化肥、農膜、農藥批發經營單位進行核查整頓,除市政府批准的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核準的經營單位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堅決取締非法經營,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假冒偽劣産品的坑農害農行為。

  四、加強對農資價格的管理

  化肥價格實行分級管理,統一費率。市物價局參照國家制定大化肥廠中準價,按照加強管理、保本微利的原則,對本市生産的化肥、農膜出廠價進行核定,對化肥零售價格實行統一經營差率控制。對外埠調入的化肥,由市物價局按有關規定制定調撥價格。進口化肥價格,在高於國産同品種化肥出廠價格10%的幅度內核定。

  建立化肥價格風險基金,專項用於進口化肥的價格風險支出。當進口化肥調撥價與進口成本的價差為盈餘時專戶存入化肥風險基金,虧損時用於專項補貼。化肥風險基金由市農資公司管理,在市物價局監督下使用。

  五、加強對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改革的領導

  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對保護廣大農民利益,調動農民生産的積極性作用極大。為切實做好本市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的改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計委&&、有關委辦局參加的協調小組,負責本市農業生産資料的綜合平衡和組織協調。市農資部門及有關生産企業要共同承擔起保障首都農業生産的責任。為扶持本市化肥生産企業,繼續執行市政府辦公廳(1994)廳秘字第51號文件中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援化肥等農業生産資料的生産、供應,在資金、運輸、燃料、電力、原材料等方面優先供應。物價、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等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通環節執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保證農業生産資料流通體制改革方案的順利實施。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此之前下達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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