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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59號
  2. [發佈日期] 1993-11-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京政發[1993]5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從1993年8月4日起施行。《細則》的發佈和施行,對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作用,加強稅收管理,強化依法治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證《細則》在本市貫徹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把貫徹執行《細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各級領導幹部和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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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學習《細則》,進一步增強稅法觀念,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自覺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保證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對本地區貫徹執行《細則》作出具體部署,並組織和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共同貫徹執行好《細則》。對稅收徵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想方設法解決。
    三、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細則》的宣傳工作,各新聞、文化單位要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大張旗鼓地宣傳《細則》和國家有關的稅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知法懂法,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
    四、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細則》有關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程式的規定,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對稅源戶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和打擊偷逃稅行為。
    五、各級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細則》的規定,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監督檢查和稅收保全措施及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對於應上繳國家的稅收收入要及時劃解入庫,不得佔壓。
    六、各區、縣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本地區的稅務治安工作,依法打擊抗稅行為和其他擾亂稅收秩序的行為,協助稅務部門順利開展稅收徵管工作。
    七、各企業主管部門以及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有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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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也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開展稅收徵管稽查工作,堵塞漏洞,更好地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
    八、有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嚴格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加強對履行義務情況的自我檢查,接受稅務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對自身存在的違反稅法的問題,必須依法及時糾正。
    九、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貫徹執行《細則》,對各自製發的有關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細則》相抵觸的,應及時廢止或修訂。今後,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制發與《細則》相抵觸的文件;涉及稅收的問題,必須事先徵求稅務部門的意見。
    十、本市各級稅務部門要定期向同級政府彙報稅收徵管工作情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援。要教育和督促廣大稅務幹部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依法治稅,加強稅收徵管。當前,要把貫徹執行《細則》與貫徹落實中央加強宏觀調控的措施緊密結合起來,更好地完成各項稅收任務。
    十一、本市施行《細則》的具體辦法由市稅務局制定。需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具體制度由市稅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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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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