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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5號
  2. [發佈日期] 1992-01-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 津貼標準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92]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
津貼標準文件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國發[1991]74號)轉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各單位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切實做好思想工作,以保證調整工齡津貼標準工作的順利進行。
    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 1 -  


 

 
 

                                   1992年1月25日
 - 2 -  
 

 
 
國務院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工齡津貼標準的通知

國發[199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1992年1月起,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津貼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範圍是實行結構工資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正式工作人員,其工齡津貼標準由現行的每工作一年零點五元調整為一元。工齡津貼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發。
    三、已達到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屬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繼續工作的,可以按實際工齡計發工齡津貼;其餘均按本人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時的工齡計發工齡津貼。
    四、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具體辦法是:對參加了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後的標準計算原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基數。對未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基數。
 
 - 3 -  
 

 
 
   五、計發工齡津貼,仍按國家規定執行。如遇有涉及工齡計算的問題,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擅自更改國家統一規定的工齡計算辦法。對個別特殊問題,以後統一研究處理。
    六、調整工齡津貼標準和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負擔。
    七、上述工作的組織實施,地方單位和中央各部門在京外的事業單位(除少數部門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中央各部門及其在京的事業單位,由各部門負責。
    這次調整工齡津貼標準,是在國家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做好這項工作,有利於解決機關、事業單位工資中的突出不合理問題,進一步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安定團結。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實保證調整工齡津貼標準的工作順利進行。
    八、本通知貫徹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國務院
                                 1991年12月31日

 - 4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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