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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5〕18號
  2. [發佈日期] 1995-04-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 北京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有關政策的通知

 

 

京政發[1995]1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
北京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有關政策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本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有關政策。為落實國務院批復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沿海開放城市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國稅局下達執行。
    二、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生産型外商投資項目,由本市自行審批。
    三、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已經國務院(國函[1994]89號)批准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該區享受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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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995年底前,本市技術改造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不能保證供應的關鍵設備、儀器和必需的其他器材,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五、1995年底前,本市為發展出口農業産品加工項目所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動植物保護藥物、耕作、種植、養殖和農産品加工機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術裝備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六、由市人民銀行積極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彙報,爭取儘快批准本市設立第一批外資金融機構。
    請各有關部門抓緊與國家對口部門聯繫,使國家賦予本市的各項政策儘快落實到位。同時,各區縣、各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改善招商引資環境,加大對外宣傳力度,進一步加快本市對外開放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步伐。
    附件:《國務院關於北京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有關政策的批復》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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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北京市實行
沿海開放城市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函[1995]1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將北京市列為開放城市全面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的請示》(京政文字[1994]5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北京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有關政策。
    二、原則同意北京市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具體項目按程式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
    三、關於北京市在2000年前打捆使用30億美元國外貸款問題,由國家計委進一步研究。
    四、關於擴大北京市第一、二産業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自行審批三星級以下的外商投資賓館、飯店問題;關於發展出口農業所需的進口設備、藥物和種苗等免征關稅和進口增值稅問題;關於設立國家級旅遊度假區和保稅區、增加外商投資商業零售企業試點指標問題;關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內,有創匯能力的國內企業自營進出口經營權由北京市自行審批問題,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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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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