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93]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本屆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1993年5月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1993年4月23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務會議通過)
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特製訂本規則。
一、市長、副市長的職責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的職責如下:
(一)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日常工作,按各自分工負責處理。
(三)市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法規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由市長簽署。
(四)副市長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長的委託,協助市長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受市長委託,負責協助做好有關方面的工作,並可以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五)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長、副市長、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加強理論學習,注重調查研究,一切從實際出發,按客觀規律辦事;充分發揮市政府各部門的作用;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密切聯繫群眾,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不斷改進機關作風,努力完成市委七屆一次全會和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
(七)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按照行政機構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穩妥地做好簡政放權工作,加強宏觀調控,切實轉變職能,提高效率,有力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
二、會議制度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
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主要工作;討論通過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通報形勢;協調各部門工作。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蘇仲祥同志、市政府顧問、秘書長、市長助理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的重要報告、議案;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定的重要法規草案和由市政府發佈的規章;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向市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分析形勢,通報情況,部署工作;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人員任免事項。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星期五下午為例會時間。
(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主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每次會議均作記錄並印發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必要時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
(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可以召開專題會議,協調、研究、處理有關問題。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六)區、縣長會議由市長召集並主持,部署市政府工作,並就一些重大問題徵求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區、縣長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七)市長生活會由市長召集並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主要是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市長生活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八)市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有關部門和區、縣要堅決執行,抓緊辦理;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
三、文件審批制度
報市政府審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審批程式和市長、副市長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一)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文件,必須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除緊急、重大事項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報送文件,要統一經市政府辦公廳呈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審批。
(二)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求市政府發佈、批轉、轉發的文件,應屬於關係全市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法規和規章、新政策性措施出臺,以及需要各級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普遍執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項等宏觀管理方面的內容。凡屬市政府主管部門、專門機構正常工作範圍的事項,應由該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發文。
(三)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長簽署,秘書長簽發;屬於重大事項,由主管副市長審核後,送市長、常務副市長簽發。
(四)市政府領導審批文件應簽署明確的意見、姓名和時間,圈閱則表示閱知;簽署文件要使用鋼筆或毛筆。
(五)對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各區、縣和市政府各部門貫徹執行的事項,各區、縣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領導批請有關部門落實、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也要堅決貫徹落實;如在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貫徹落實的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催辦、督查。
四、堅持“年初有佈置,年中有檢查,年末有總結”的工作制度
年中、年底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聽取各委、辦、局的工作彙報,檢查“摺子工程”完成情況,總結工作經驗,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工作。
五、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出席內事活動制度
為保證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對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內事活動、為出版物作序和要求題詞等,要從嚴掌握,履行報批手續。
(一)減少領導同志過多的事務性活動。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需要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的會議和活動均應事先書面請示,由市政府辦公廳根據工作需要、領導分工及有關規定,從嚴掌握,提出審核意見報批。一次會議或活動,一般只安排一至兩位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
(二)對邀請市政府領導同志為出版物作序、題詞或簽發賀信,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況,要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送市政府領導審批。
(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由市政府組織或經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准的方案宣傳報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部門或區縣舉辦的會議、活動,需要報道的,必須經出席該會議或活動的領導同志批准。市政府領導同志走訪基層調查研究、視察工作,需要報道的,報道內容要經領導同志同意。
六、出訪及出席外事活動制度
(一)外事出訪。現職副市級以上幹部出訪,由市外事歸口審批部門審核,報經主管外事的副市長和市長審批後,由市政府外辦以市政府名義上報國務院批准。
各區、縣、局(總公司)及市級機關部、委、辦的現職一把手出訪,由市外事歸口審批部門審核並報主管外事的副市長審示後,報請市長審批;不擔任現職一把手、享受正局級待遇的幹部及副局級幹部(含享受副局級待遇的幹部)出訪,由市外事歸口審批部門審核,報主管外事的副市長審批。以上幹部出訪,所在局級單位在上報市外事歸口審批部門的同時,抄報主管副市長。
(二)外事活動。各部門、各單位舉辦各種對外友好往來方面的活動,需邀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參加的,均要報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屬對外經濟貿易方面的活動,報市經貿委,由市經貿委商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屬對外科學技術方面的活動,報市科委,由市科委商市政府外辦統一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組織外事活動,不要直接給市政府領導同志發送請柬。領導同志直接收到請柬時,請交外事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出差(出訪)或休養的請示報告制度
(一)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應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長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
(二)市政府副秘書長,各委辦主任、各區縣長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市長報告;各委辦副主任、各局局長、總公司經理離京出差(出訪)或休養,由本人事前直接向主管副市長報告。經批准同意後,將外出的時間、地點和代為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名單報市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