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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3〕50號
  2. [發佈日期] 1993-09-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發[1993]5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實現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本世紀末人民生活達到小康水準的目標,就北京市而言,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主要矛盾是住房,關鍵問題是能否如期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住房。為此,市政府決定實施康居工程,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

  實施康居工程的各項工作,由張百發常務副市長主持,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由市建委負責,市房改辦協助。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支援,互相配合,保證康居工程的順利實施。

  各區、縣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明確主管領導,明確負責日常工作的職能部門。重點抓好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及小康住宅的建設和籌集工作,把康居工程落到實處。

  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實施康居工程的監督、檢查,防止不正之風。

  1993年9月17日    

北京市康居工程實施方案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供給和分配體制,加快解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特製定本方案。

  第二條  小康住宅是指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提供的、符合一般職工住宅設計標準的、市政和生活服務配套設施齊全的單元式樓房住宅。

  康居工程是指建立小康住宅供給和分配體制及制定、實施與該體制相關的規劃、計劃、政策、法規和方案。康居工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和籌集小康住宅;

  二、登記和認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

  三、分配和出售小康住宅;

  四、制定和實施相關的規劃、計劃、政策、法規和方案。

  第三條  康居工程的階段目標:

  一、1996年以前建設和籌集的小康住宅,重點解決每人平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同時部分解決每人平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5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二、2000年以前建設和籌集的小康住宅,重點解決每人平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同時部分解決每人平均居住面積5平方米、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在上述兩個階段,優先解決兩對夫婦同室、老少三代同室、父母與18歲以上子女同室的嚴重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第四條  建設小康住宅的資金要堅持國家、單位、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政府扶持,單位資助,個人購買。 

  第五條  實施康居工程實行條塊分工,層層負責。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登記、審查和小康住宅的建設及購買、分配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無就業單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登記、審查和上報。所需小康住宅,由所在區、縣負責提供。

  各區、縣政府和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負責領導、檢查、協調本系統實施康居工程的各項工作,包括組織各單位合建、聯建、購買小康住宅。對確有困難的所屬單位,要給予必要的支援和幫助,保證本系統按市政府的要求完成解困任務。

小康住宅的供給渠道

  第六條  單位自建、聯建。合建的住宅以及各部門、各單位所屬房地産開發公司建設的住宅,要按照本部門、本單位的解困計劃,專項劃出小康住宅。

  第七條  市及區、縣所屬綜合性房地産開發公司,劃出年竣工10%面積的房屋,由市及區、縣政府按成本價格購買,作為小康住宅。

  城近郊8區所屬綜合性房地産開發公司提供的小康住宅,首先滿足本區的解困需要,其餘的由市政府統一調劑。

  第八條  市政府和遠郊區、縣政府提供的康居工程專項建設用地,可採取指定或招標的方式,由房地産開發公司開發建設,所建房屋(除本開發區的拆遷安置用房和非營利配套用房)的70%,由市政府和遠郊區、縣政府按成本價格購買,作為小康住宅。

  第九條  居住在危舊房改造區或市政、建築工程用地範圍內的每人平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住房困難戶的住房,由承擔危改任務或市政、建築工程拆遷任務的單位予以解決。

建設小康住宅的扶持政策

  第十條  市及區、縣所屬綜合性房地産開發公司提供的小康住宅,由市及區、縣政府承擔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四源費等費用(詳見附件)。

  第十一條  房地産開發公司在市政府和遠郊區、縣政府提供的康居工程專項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小康住宅及其他各類房屋,由市及區、縣政府承擔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四源費等費用(詳見附件)。

  第十二條  徵用康居工程專項建設用地,由市及區、縣政府承擔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和耕地佔用稅。除市及區、縣政府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凡承擔康居工程專項建設用地開發建設任務的房地産開發公司,按本方案第八條向市及區、縣政府提供小康住宅後,其餘30%的房屋作為經營性用房、平衡開發建設資金,充實開發周轉資金。

  第十四條  由市及區、縣政府承擔的各項稅費,均作為政府開發建設小康住宅的投資,計入小康住宅的造價。

  第十五條  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各區、縣、各部門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籌集的住房資金,在保證存儲單位和存儲個人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主要用作本地區、本部門建設小康住宅的啟動、周轉資金。

小康住宅的出售

  第十六條  小康住宅按成本價格向單位或個人出售,出售價格由市建委、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住宅建設成本,結合地段、環境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  單位購買的小康住宅,可以按《北京市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以準成本價向住房困難戶出售。

  購房戶須一次付清房款。購房戶可自行籌款;也可以用所購房産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長期抵押貸款,按規定還本付息;還可以由職工所在單位代職工向單位所屬住房資金管理分中心申請委託貸款或職工購房的墊付資金,墊付資金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歸還。職工還款額,扣除單位資助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個人還款部分每月不得少於購房人家庭月工資總額的15%。委託貸款額或墊付資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房價款的90%,還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對低收入職工的購房貸款給予適當貼息。

  第十八條  住房困難戶購買的小康住宅的維修管理,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單位以準成本價向住房困難戶售房,準成本價與成本價格之間的差額,由職工所在單位資助。單位資助資金從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對於家庭收入較低、無力購房的住房困難戶,經區、縣、局、總公司審批,原則上租住騰退出來的二輪房,每人平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4平方米。

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所稱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是指家庭收入較低且每人平均居住面積3平方米以下(含3平方米)和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中低收入的認定標準,由市建委、市房改辦、市房管局會同市勞動、人事、統計、民政等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執行。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戶的居住面積,承租住房的,以租賃契約註明的承租數量為準;自住私有住房的,以産權證標明的數量為準。

  單元式樓房的門廳(起居室)面積超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其面積的1/2計入居住面積;8平方米以下的不計入居住面積。

  無自建廚房及其他自建房的,在計算每人平均居住面積前,從居住面積中減去2.5平方米。

  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居住面積。

  幾戶共有産權的,應根據實際居住情況,分戶登記,按戶審定。

  居民對租賃契約或産權證標明的居住面積數量有異議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第二十三條  計算住房困難戶家庭人口,以其家庭成員中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並在本市其他地方無住房的人數為準。家庭成員中服役的軍人、戶口在本市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市工作單位單身宿舍居住的職工,應計算為家庭人口。

  第二十四條  住房困難戶的申報登記:

  一、住房承租人或産權人是市屬委、辦、局、總公司系統職工的,向所在單位申報登記,填寫登記表,其所在單位審核後簽署意見,上報本系統主管部門。

  二、住房承租人或産權人是區、縣屬單位職工或無單位居民的,分別向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填寫登記表,其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審核並簽署意見,上報本區、縣主管部門。

  三、系統或區、縣主管部門將上報的住房困難戶名單予以公佈。名單公佈後15日內,群眾未提出異議的,由系統或區、縣主管部門審定,編報市政府,並分級建立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要結合實際,編制年度解困計劃,分期分批開展解困工作,並將解困計劃與解團結果報市政府。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施康居工程的各項工作由張百發常務副市長主持。日常組織協調工作,由市建委負責,市房改辦協助。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幾項重點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計委負責編輯建設小康住宅加快解困的綜合計劃,包括5年計劃、3年計劃和年度計劃,重點搞好人、財、地、房的平衡。

  二、市建委負責編制小康住宅的供給和建設計劃,將建造數量和竣工日期具體落實到開發建設單位。

  三、市房改辦負責制定小康住宅建設資金國家、單位、個人三者負擔的比例和有關政策。

  四、市規劃局負責編輯康居工程專項建設用地供給計劃。

  五、市土地局負責協調康居工程專項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

  六、市房管局負責組織實施中低收入住房困難戶的認定,申報和統計匯總工作,指導開發建設單位落實拆遷安置工作。

  七、市建委、市房改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康住宅的分配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實施康居工程的監督、檢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虛報、重報等手段,騙購政府扶持建造的小康住宅,禁止挪用小康住宅。對違反本方案規定的,各級政府監察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九條  為了解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高收入職工、居民的住房困難,全市各房地産開發公司均可按市場價向社會直接出售住宅,並按規定到房地産交易部門辦理買賣手續。

  第三十條  遠郊區、縣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方案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委會同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方案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附件:市、區縣政府為小康住宅支付的稅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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