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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2〕67號
  2. [發佈日期] 1992-11-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關於 進一步下放各區縣開發區投資項目 審批權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92]6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委關於
進一步下放各區縣開發區投資項目
審批權請示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計委《關於進一步下放各區、縣開發區投資項目審批權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嚴格按照執行。


                                199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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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下放各區、縣
開發區投資項目審批權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為了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若干政策(試行)的通知》(京政發[1992]40號)精神,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加快各區、縣開發區建設速度,現就下放各區、縣開發區部分投資項目審批權的有關問題請示如下:
    一、進一步擴大區、縣計委(計經委)審批項目許可權。在經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區、縣屬各類開發區(包括工業區、上地資訊産業基地、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和科技園區)內,興辦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發展方向的項目,按下列規定審批:
    1、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下的中外(包括華僑、港、澳、臺,下同)合資、合作項目(不包括第三産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縣計委(計經委)負責審批。總投資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的第三産業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包括目錄:(1)餐飲業(餐館、快餐公司、送餐公司);(2)諮詢、資訊服務(不含國內廣告);(3)小型服務業(美容美發、清潔服務、搬家公司、送貨公司、家庭勞動服務公司);(4)小型旅遊娛樂設施(保齡球、檯球、游泳池、健身房和小型旅遊景點)],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縣計委(計經委)負責審批。
    2、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含3000萬元)以下的自籌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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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本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區、縣計委(計經委)負責審批。
    二、各區、縣計委(計經委)自行審批的項目,必須符合市計委《關於下放部分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的暫行規定(京計基字[1992]第443號)及實施辦法的有關要求。
    三、各區、縣計委(計經委)自行審批的項目,要符合首規委批准的開發小區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中方固定資産投資規模要按規定納入市計委切塊下達的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之內,由各區、縣計委(計經委)安排,報送市計委備案。
    五、項目的審批文件要按規定及時抄報市計委、外經貿委、主管委辦和有關局備案。市計委在收到文件10日內,如無異議即行生效。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項目,市計委有權予以否決。
    六、請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區、縣計委(計經委)自行審批的建設項目給予支援。需要辦理規劃、環保、供電等手續的,按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市計劃委員會
                                  1992年10月27日

 - 3 -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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