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1〕2號
  2. [發佈日期] 1991-09-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計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 集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91]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
市計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
集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計委、市經委、市物價局、市電力工業局制定的《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 1 -  


 

 
 
關於北京市電源建設集資的暫行規定

    一、為加快首都電源建設,彌補電力建設資金不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新增用電,需由本市投資建設的發電機組提供電力的,應通過集資方式取得用電指標。
    三、電源建設集資的規模,按年度由市計委、經委會同市電力工業局核定下達。
    四、電源建設集資的方式:
    1、申請新增用電的單位,除經市計委核準的屬於無經濟收益的公益性單位外,均按每千瓦供電能力2000元人民幣標準集資。繳納集資費用一年以後,由市電力分配部門按每千瓦年用電量5000千瓦時(第一年4500千瓦時)兌現用電指標,有效期限20年。
    2、對於一次性繳納集資費用有困難的單位,經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可分期繳納,按每月實際用電量每千瓦時0.16元人民幣標準集資,逐月繳納,年限為5年。5年後,市電力分配部門按集資單位5年集資期間年平均用電量核定計劃用電指標,有效期限20年(從集資第一年算起)。
    對於已簽訂按高來高走每千瓦時加收0.16元人民幣費用協議的單位,從本文下達之日起,執行上述規定。
    3、新建住宅(含單位自建宿舍)需新增用電的,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元人民幣標準集資。
 
 - 2 -  
 

 
 
   4、集資單位用電電價,執行物價部門統一核定的價格。
    五、按本規定集資的用電單位,在核定指標內的用電量,免收電力建設資金。
    六、對集資單位應取得的用電指標,由市電力工業局負責兌現,並納入電力分配計劃,由市經委、市“三電”辦公室綜合平衡,按計劃分配。
    七、按本規定集資的電源建設資金,存入市建設銀行電力建設基金專戶,單獨記帳,專款用於本市投資的電力建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資金的使用由市建設銀行根據市計委下達的年度計劃,會同市電力工業局辦理用款手續。資金的管理使用納入審計監督。
    八、有關電源建設集資的收款、撥款、使用等管理工作,由市電力工業局負責組織實施。
    九、電力部門和建設銀行在辦理本項工作中,可按上年集資額分別提取1.5‰和1‰的手續費,其中0.5‰作為企業福利收入,其餘計入企業掛鉤外工資,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十、電源建設集資的有關稅收事宜,參照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於徵收電力建設資金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111號)的政策辦理。
    十一、本規定由市計委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實行。

 - 3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