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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10號
  2. [發佈日期] 1990-02-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 勞動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1989年 國營企業工資工作和離退休人員 待遇問題安排意見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90]10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
勞動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1989年
國營企業工資工作和離退休人員
待遇問題安排意見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1989年國營企業工資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安排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市政府責成市勞動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我市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局另行下發),請一併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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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批轉勞動部、國家計委、財政部
關於1989年國營企業工資工作和離退休
人員待遇問題安排意見的通知

國發[1989]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1989年國營企業工資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的安排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在當前治理整頓期間,企業的工作任務很重,困難也比較
多,妥善處理職工工資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對於促進生産發展,更好地調動職工積極性,維護安定團結,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加強對企業工資工作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工作的領導,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及時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廣大職工發揚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勤奮工作,顧全大局,不要相互攀比;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規定,不得自行其是,以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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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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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989年國營企業工資工作
和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的安排意見

國務院:
    按照“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和今年的工作部署,現對國營企業工資工作安排和適當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勞動部、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意見的通知》(國發〔1989〕25 號)。有條件的地區、部門,應積極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總掛鉤辦法;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部門,要實行工資總額總包乾辦法。各地區、各部門對所屬企業的掛鉤辦法應進一步加以改進和完善。掛鉤指標必須符合國民經濟發展對企業經濟效益的要求和企業的生産經營特點,並能反映企業的實際效益;掛鉤的工資基數不合理的在1990年要適當調整。企業因産品銷售價格上漲而增加的盈利,要採取措施合理剔除,不得計提效益工資。對於沒有條件實行掛鉤的企業,可以實行工資總額包乾辦法。
    二、各地勞動部門要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於壓縮消費需求的精神,加強工資計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對企業的工資基金使用,嚴格進行管理。無論是實行了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還是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都必須對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嚴格進行控制,節余的部分,可以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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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豐補歉。
    各部門對所屬企業的工資基金使用,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嚴格進行管理。
    三、企業職工工資的增加,要取決於生産經營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發放的獎金不宜過多,應當保持適當的獎金水準;要根據生産發展、經濟效益的提高,按照職工貢獻大小,逐步提高職工的基本工資水準,使職工的標準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保持適當的比重。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其效益工資的使用,由企業在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確定,國家不再統一安排調整工資。對於1987年以來實行了浮動升級的,允許將平均一級浮動工資轉為標準工資,所需資金按國家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
    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1987年以來已經使用獎勵基金安排職工浮動升級的,允許將平均一級浮動工資轉為標準工資;沒有安排浮動升級的和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也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上述原則辦理。所需資金,在完成承包和上繳任務的前提下,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對於政策性虧損、微利企業,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這些企業確保完成當年國家下達的生産經營計劃和承包任務的前提下,給予適當安排,其中獎金不足一個半月的,由各級財政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對於經營性虧損的企業,各地區、各部門要促使他們採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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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強管理,改善經營,儘快完成國家下達的生産經營計劃和減虧任務。在此前提下,再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這些企業職工增加工資的執行時間和兌現增加的工資。
    四、企業職工增加工資,在國家核定的增資幅度內,由企業自主安排。要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注意克服平均主義,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對於1987年以來已經多次升級的職工,這次可以不再安排。廠級領導幹部增加工資,要按照勞動工資管理體制和企業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批。職工的浮動工資轉為標準工資,仍按1985年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執行,並作為按標準工資計發有關待遇的基數。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
定》,凡已明確為經營性公司和以經營為主的公司,都應按企業辦法執行。
    五、適當提高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的工資待遇。分配到企業的大學本科畢業生,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由現行50元提高到66元(六類工資區,不含副食品價格補貼。下同);大專畢業生由45元提高到61元;中專畢業生由40 元提高到52元;取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畢業生,由55元提高到78元。上述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可以由所在企業單位根據其實際工作能力和表現,合理確定其定級工資,一般應掌握在不高於本人見習期臨時工資一級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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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畢業後分配到企業單位工作,如一時難以明確職務,其臨時工資調整為:已取得博士學位的畢業生,由現行企業幹部工資標準的84元提高到97元;已取得碩士學位的畢業生,由現行78元提高到90元。待他們明確職務後,再按所任職務正式確定其工資。
    六、請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上述三、四、五項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送勞動部備案。企業職工增加工資方案,要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勞動部門審批後執行。執行時間要根據各企業經濟效益、資金負擔能力酌情確定,可以從1989年10月份起執行,也可以推遲。
    企業要充分挖掘潛力,動員職工奮發努力,增産節約,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掙出錢來增加職工的工資。
    七、適當提高下列離休人員的離休費。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其離休時工資低於124 元的,可按124元領取離休費;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其離休時工資低於87.5元的,可按87.5元領取離休費;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其離休時工資低於78 元的,可按78元領取離休費;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其離休時工資低於70元的,可
按70元領取離休費。
    八、符合享受相當於一至兩個月工資額生活補貼條件的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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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 號)享受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12至17元生活補貼費,均可與本人原標準工資合併,作為計發一至兩個月工資額生活補貼的基數。
    九、給1957年以來未升過級的離休、退休人員增發離休費、退休費。具體數額,為本人原標準工資與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頒發的工資標準所列的相近工資額與上一級工資額之差(注)。七、九兩項待遇不能重復享受。
    十、給離休、退休人員(包括已享受七、九兩項待遇的人員)普遍增發離休費、退休費。具體數額,為本人原標準工資與勞人薪〔1985〕31號文頒發的工資標準所列的相近工資額與上一級工資額之差(注,同上),低於8元的,按8元發給。
    十一、適當提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最低保證數。年老和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其退休費的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因不夠退休條件而退職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十二、上述七至十一項從1989年10月1日起實行。所需經費按現有渠道解決。具體辦法,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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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工資工作如何安排,離休、退休人員是否提高生活待遇及提高多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勞動部
                                    國家計委
                                     財政部
                                 1989年12月13日


    注:例如原標準工資是79元(六類工資區,下同),勞人薪
〔1985〕31號文頒發的工資標準所列的相近工資額為80元,其計算增發離休費、退休費的級差應當是80元和上一級工資額92元的差額(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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