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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3號
  2. [發佈日期] 1990-01-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文物局關於我市文物工作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90]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物局《關於我市文物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落實。

       北京是我國的首都,也是歷史文化名城,搞好文物工作的改革,發揮文物在首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做好全市文物的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是一項重要的任務。各級政府和文物部門要共同努力,把文物工作做得更好。

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我市文物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

       北京是我國重要的歷史文化名城,地上地下文物極為豐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市文物工作取得了較大的進展,在促進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發展北京旅游優勢以及擴大國際交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我市文物事業的發展,同首都的地位還不相稱,仍不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其主要表現:一是地上文物的利用還很不充分,除少數幾處知名度極高的文物古跡,游人過多,面臨“開放性破壞”外,大多數已開放的文物古跡,未能充分發揮作用,一批有開發價值的文物古跡,仍被不合理佔用,文物遭受破壞的現象尚未得到克服。二是文物經營形式單一,缺乏合理流通、交換利用的渠道,非法經營走私文物的現象時有發生,文物市場缺乏應有活力。三是博物館所有制單一,門類不全,展陳內容單調,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宣傳、教育作用。四是多渠道集資的局面還未完全打開,文物投資效益發揮不夠,資金嚴重不足已成為限制文物事業發展的突出因素。五是文物管理許可權過於集中,對區、縣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調動不夠。

       為了堅持和進一步貫徹執行“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相結合”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改善管理,推進文物工作的改革,充分發揮文物在首都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特對本市文物工作提出以下改革意見:

       一、對地上文物古跡,區別情況,分級保護,分類利用,使之得到科學的保護和合理的利用。

       1、對開放效益好、知名度高的文物古跡,進行全面規劃,重點整治,加強保護,綜合治理,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適當提高票價,以控制人流,重點解決“人滿為患”對文物造成的損壞。

       2、對於開放效益不顯著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物古跡,根據開放單位的具體情況,經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可合理利用文物保護單位的一定空間,用於文化經營、社會服務以及舉辦其他文化活動的場地,以達到吸引游人,提高文物本身知名度和發揮社會、經濟效益的目的。

       3、對於被社會佔用的文物古跡,在不改變文物原貌、格局的前提下,採取放寬使用尺度,依照“誰投資、誰維修、誰受益”的原則,吸收社會贊助,引進投資,以加快實現文物的維修與利用。對尚無條件引進投資,在相當長時期內又不能改變現有使用性質的文物保護單位,要加強管理,嚴格控制新增建築物,抑制其使用不當而造成損失。

       4、對於被不合理佔用並危及安全的文物古跡,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報經市政府批准,責成使用單位限期搬遷。對一時不能搬遷的使用單位,應徵收“文物佔用費”(徵收具體辦法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訂)或實行強制保險。所收文物佔用費統一用於文物保護。

       此外,在分級保護的基礎上,為充分利用我市文物存量豐富的優勢,擬與市旅游事業管理局共同開展具有專業性特點的文物旅游活動,成立文物旅游專業諮詢機構,提供文物旅游路線和文物專家導游,以滿足高層次的國外旅游者的需求。同時,與國外專家聯合開展文物保護、利用的學術研究活動,以促進我市文物事業的發展。

       二、在“統一管理、統一收購、統一經營”的原則下,管住文物,放開舊貨,活躍市場,發展多層次的文物流通渠道。

       1、改善和發揮國營文物商店在文物市場上的主導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文物經營活動,進一步擴大內銷,發展寄售、租賃業務,建立和形成以旅游景點、賓館飯店及區縣指定的部門代銷文物為主要形式的全市性文物經營網路。

       2、區別工藝品舊貨與文物的界限,文物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對工藝品舊貨市場實行統一管理,並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工藝品舊貨市場經過檢驗出售的舊工藝品,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出境手續。

       3、珍貴文物複製品的生産、經銷工作,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制定統一管理辦法,以防止粗製濫造,保證珍貴文物複製品的品質,滿足國內外文物愛好者、旅游者的需要。

       4、文物部門可開展一般文物和工藝旅游紀念品的小批量對外貿易和配合文物外展的隨展小型展賣活動,委託市工藝品進出口公司代辦出口手續。

       三、努力發掘博物館的潛力,調動社會辦館積極性,促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

       1、積極走社會辦館的道路,幫助有條件的部門創辦行業性的專業博物館,以豐富我市博物館的門類。同時,鼓勵“民辦”博物館,為不具備辦館條件的民間文物收藏者開闢專項展室,充分發揮民間文物的作用。

       2、現有的博物館要在做好文物蒐集、收藏、保護、管理、研究的基礎上,面向社會,提高展覽陳列水準,做到形式多樣,豐富多彩,努力改變閉門辦館、展覽陳舊、文化活動單一的局面。要把思想性、科學性、知識性和趣味性融為一體,注重歷史唯物主義和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要積極利用博物館文物、人才的優勢,舉辦講座、出版讀物、提供諮詢和研究教學資料等,努力為社會服務。同時,要適應社會各階層的需要,舉辦具有特色的文化活動,不斷擴大社會效益。要加強省市館際之間的橫向交流,為首都人民和國內外游人的文化生活增添新的內容。

       3、市級博物館要完善現行的館長負責制與承包責任制,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準。

       4、市級博物館的經費,實行“三定一獎”(定事業費補助、定創收指標、定上交數額、超收獎勵)的管理辦法,鼓勵博物館開拓創收渠道,舉辦有償外展,發展適合博物館特點的綜合服務項目,如文物諮詢、文物複製、文物出版和展覽設計等,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增強博物館的自我發展能力。

       四、多渠道籌集文物資金。

       1、我市城市維護費中用於文物維修的專項資金,請市市政管委會逐年增加一部分,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根據文物保護和維修任務安排使用。根據財力情況,力爭分年度安排搬遷用房,用於佔用文物保護單位住戶的搬遷。

       2、將利用文物開闢旅游景點納入旅游計劃,每年從旅游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項用於文物的保護與開放。

       3、我市利用文物古跡並有較多旅游收入的單位,每年將門票收入的30%-50%(或相當數額的其他經費)作為本單位文物保護費專款使用,市文物局負責檢查,監督使用。

       4、凡利用文物古跡並有創收的區縣,區縣財政要從創收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區縣文物事業的發展,並提高文物部門的經常事業費,以保證開展必要的業務活動。

       5、對維修開放後能取得經濟效益的文物古跡,試行“效益投資”,使用單位用取得的經濟效益,逐年償還文物維修投資。

       6、成立市文物保護基金會,繼續擴大和發展各種形式的贊助活動,廣泛吸收國內外的自願捐助。

       7、廣泛吸收外資,以中外合資、合作和國外投資等方式,加速我市文物事業各項工作的發展。

       五、加強管理,下放許可權,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

       1、市文物局要發揮和行使政府職能局的作用,依法進行行業管理,對全市文物工作實行宏觀調控。工作重點是研究擬訂文物法規、規章,完善管理制度,貫徹執行文物法;制定文物的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貫徹實施;對全市文物單位和博物館的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研究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中的問題,制定相應管理方針和政策。

       2、下放管理許可權。依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市文物事業管理局儘快將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部分管理使用許可權和一批直屬單位下放區、縣管理。市文物局主要負責查處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違法案件,參與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各區縣文物管理部門對本區縣境內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違法違章案件,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直接查處。

198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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