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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90〕42號
  2. [發佈日期] 1990-06-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 郊區區(縣)、鄉(鎮)兩級 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的通知

 

 
京政發[1990]4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
郊區區(縣)、鄉(鎮)兩級
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的通知

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總公司: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産條件,根據《國務院批轉水利部關於依靠群眾合作興修農村水利意見的通知》(國發〔1988〕76號),市政府決定,建立郊區區(縣)、鄉(鎮)兩級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的來源。
    1、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四區,每年從區財政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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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2%,遠郊各區、縣每年提取3%:
    2、鄉鎮集體企業稅後利潤上繳鄉(鎮)政府工支農基金的10%;
    3、按照《北京市農村水利建設勞動積累工的幾項規定》(京政辦發〔1986〕146號),農村水利工程受益區(包括間接受益區)以資代勞的資金;
    4、農村水利設施按使用年限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理費(提取的範圍和比率見附表);
    5、區、縣農業發展基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部分;
    6、其他用於農村水利建設的資金。
    二、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以區(縣)、鄉(鎮)為單位自籌自用,不搞平調。上述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來源的第1、5項資金由區(縣)、鄉(鎮)財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農村水利建設年度計劃,按工程項目該撥;第2、3、4、6項資金,由鄉(鎮)水利部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三、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本地區內農村水利工程的興建、大修和技術改造。
    四、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分別由區(縣)、鄉(鎮)水利部門與財政部門研究,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由水利部門負責實施。對計劃的執行情況,年終應做出決算,結余部分轉下年度使用。對此,財政部門應審查監督。預算和決算要同時抄報上級水利、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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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農工商聯合總公司所屬農場、分場建立農村水利建設發展基金的問題,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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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固定資産
提取折舊費和大修理費範圍和比率

    我市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固定資産折舊費和大修理費提取範圍為:鄉和鄉以下管理使用的灌溉和飲水工程(包括機井、揚水站的土建工程、機泵、低壓線路、控制計量設施)、小小電站、輸水渠道、管路及噴、滴灌設備。
    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固定資産折舊費和大修理費按固定資産原值乘以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計算。各項工程的折舊率和大修理費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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