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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24號
  2. [發佈日期] 1989-03-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清理固定 資産投資項目領導小組、國家計委 關於嚴格控制1989年新開工 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9]24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清理固定
資産投資項目領導小組、國家計委
關於嚴格控制1989年新開工
項目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為壓縮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領導小組、國家計委聯合發出《關於嚴格控制1989年新開工項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通知》中的有關規定,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市政府責成市建委在辦理審批開工手續(包括中央在京單位和地方基建以及翻擴建、更新改造措施項目)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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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把關。
    二、根據我市具體情況,除《通知》確定的農業、林業、水利、教育等八個方面的項目按規定報批開工外,急需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生産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個別項目也可按規定報批開工,其他所有項目在今年7月底之前一律不得新開工。8月份以後是否新開工再作通知。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中,大中型項目和限額以上項目的新開工,由市建委商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已列市計劃並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的小型項目和限額以下項目的新開工,由市建委審批,其中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建委上報國家計委備案。
    四、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企業)投資項目,凡符合上述第二條規定並在市計委切塊指標內、由各區縣計委列入計劃的,由區縣建委商區縣計委審批,報市建委和市計委備案。
    五、今年內,除農業、林業、水利、教育、城市基礎設施、化肥、人民生活必需品、出口創匯和已簽合同的涉外項目外,其他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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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控制1989年新開工項目的通知
國清字〔1989〕1號
計投資〔1989〕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公司)、各直屬機構: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壓縮固定資産投資規模的要求,經國務院批准,1989年要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門(公司)和各地區對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除了必需新開工的若干農業、林業、水利、教育、化肥、出口創匯、已簽合同的涉外項目和住宅項目按規定報批開工外,其他所有項目(包括各種資金來源和各種所有制的項目)在1989年7月底以前,不論是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還是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一律不得新開工。8月以後是否新開工,要視今年的經濟形勢和壓縮固定資産投資規模情況再定。
    新開工的利用外資和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符合國務院國發〔1988〕64號文件規定的産業政策要求、對外已正式簽訂合同、已按規定交納註冊資本合資項目中方投資已落實並已納入國家下達給各部門(公司)、各地區投資規模以內。
    各地區、各部門(公司)1989年1至7月新開工住宅面積,只能按1987年1至7月新開工面積的80%開工,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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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據壓縮固定資産投資規模的需要,1989年要採取措施,適當集中建設項目的新開工審批權。
    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仍由國家計委統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部門(公司)和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批准。
    2、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項目):地方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及其以上的新開工項目,一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新開工項目,由省級計委(計經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省級單位審批;非省級計委(計經委)批准的新開工項目,要報省級計委(計經委)備案。計劃單列市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的新開工審批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新開工的中央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公司)審批。中央和地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項目,凡總投資1000萬元及其以上的(包括各種資金渠道和各種所有制項目),要報國家計委備案。以上辦法,限于1989、1990兩年治理整頓期間適用,以後如何辦理,請各地在這兩年中總結經驗,提出意見後再定。
    三、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凡未經有批准權的單位批准的,一律不準新開工。擅自開工的,對批准者和建設單位負責人要嚴懲不貸;對建設項目,銀行不得撥給建設資金,物資部門不得供應建設物資,電力部門不得供應建設用電,施工隊伍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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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施工任務,並沒收項目的自籌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凍結其他投資渠道的資金,聽候處理。
    四、各地區、各部門(公司)對項目建議書、計劃任務書的上報和審批要嚴格控制。
    各地區、各部門(公司)要從大局出發,切實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使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工作取得成效。



                          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産
                          投資項目領導小組
                          國家計劃委員會
                        198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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