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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32號
  2. [發佈日期] 1989-04-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9]3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規定,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單位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項目,必須先經市計委對該項目的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進行審查,並報國家計委批准後,才能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金融機構向國外借款。
    二、各單位對外發行債券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都必須納入我市的利用外資計劃。要按照市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國家的産業政策認真優選項目,落實能源、原材料、配套資金等,並做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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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預測,保證項目有償還能力。未經批准不得對外談判借款或發行債券。
    三、各單位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借用外資或償還對外債務(包括國際商業貸款、對外發行債券、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必須到市外匯管理分局進行對外債務登記。市外匯管理分局要定期對外債登記情況進行分析,並報市計委。
    上述各項規定,除第三條外,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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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
國發〔198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深化改革的要求,為切實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對外借款規模。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凡未列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對外借用各種形式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向我國在境外的機構和銀行借款。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將借款存放在境外。如擅自簽約借款,其合同不能生效,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債登記,銀行不得為其開立外匯帳戶借款本息不準匯出。
    二、對借用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餘額管理,未經國家批准,不得超過核準的餘額。已超過部分,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必須在半年內調整到核準的限額內,否則,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扣減相應的留成外匯或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指標,強制用於還款。短期對外借款只能用於流動資金週轉,不得用於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三、在國外發行債券,必須在國家利用外資計劃內,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債券的金融機構辦理。發行債券的單位,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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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關於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管理規定》,在發債前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政府部門在國際市場上發行債券,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談判。中國人民銀行要做好國內發債機構進入國際市場發債的協調工作,認真審查在國外發債條件。
    四、加強對外匯擔保的管理。外匯擔保不僅是對外信譽的保證,而且對外承擔了償還債務的責任,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企業對外擔保必須具備足夠的自有外匯作保證,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外匯擔保總額與對外債務總額之和,最高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限額。境內機構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不得為境外機構提供外匯擔保。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外匯擔保。
    五、嚴格審查借款項目。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項目,借款單位在借款前,必須認真對項目的償還能力和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落實還款責任,並經金融機構嚴格評估。凡未經國家計劃部門立項批准,配套人民幣資金以及能源供應、交通條件等不落實的項目,不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國家計劃外建設項目,不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國內單位的對外借款,一般不能用於外匯抵押人民幣貸款,不能進入外匯調劑市場。如有特殊需要,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六、收緊借用外債的窗口。除國家已確定的中國銀行、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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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投資銀行,以及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福建投資企業公司、海南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市投資信託公司、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大連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十個窗口以外,今後不再批准對外借用外債的窗口。其他地區、部門、單位對外借用國際商業貸款,需逐筆或專項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中國人民銀行要對現有對外借款單位進行認真清理整頓。各對外借款窗口,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單位,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對外借款手續。
    七、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外債登記,以保證國家對外債規模、結構實行宏觀監控。國家外匯管理局要儘快制定轉貸款的登記和統計監測辦法。對不辦理或拖延辦理登記手續的,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處罰。
    八、合理安排對外債務結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要及時研究借款的幣種、利率、期限、借款方式、國別、市場等,向國務院提出建議。中國人民銀行應儘快制定《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加強審批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切實把本地區、本部門的外債管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認真抓好對外借款的使用效益,保證債務能夠按期償還,以維護國家對外信譽。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外借款的監督、檢查、指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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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反映情況。對於違反國家外債管理規定的,國務院授權外匯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及領導人的責任。本通知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國務院
                                  198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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