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8]8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計委《關於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和組建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的請示》,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
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和成立綜合投資公司,是投資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步驟,各區縣、各部門要積極支援,密切配合,於今年內完成。
1988年9月24日
關於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和組建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
近幾年來,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市計委在固定資産投資計劃管理上,圍繞開闢多種資金來源,簡化審批手續,下放審批許可權等方面進行了初步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投資的安排和使用,仍然主要是按行政隸屬關係分錢、分指標,致使責、權、利脫節,爭項目、爭投資而不擔風險,敞口花錢而不注重經濟效益的情況仍較普遍。
為克服上述弊端,必須加快投資體制改革,用經濟辦法對投資進行管理。根據國務院和市政府部署,對我市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和組建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
(一)基本建設基金的組成和來源
1、市財政包乾支出基數中的基本建設定額撥款;
2、地方留用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3、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部分;
4、財政部專項補助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
5、國務院其他部委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
6、地方電力建設資金;
7、地方“撥改貸”收回的本息;
8、每年徵收的“四源費”;
9、從開發公司出售商品房、土地開發銷售收入和分散建設工程徵收的市政建設費;
10、建築稅中本市留用部分;
11、綜合投資公司按規定收回的利潤(含外匯);
12、市確定的其他基本建設資金。
(二)基金的使用。基本建設基金分為經營性資金和非經營性資金兩部分。經營性資金主要用於有償還能力的能源、交通、工業、農牧、商貿、旅游等項目(包括與中央部門、外省市、外商合資經營的項目);非經營性資金主要用於無償還能力的市政、公用、綠化、水利、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政法等項目。
(三)基金的管理。基本建設基金作為基本建設的專用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可以結轉(具體辦法另定)。
(四),基金的安排。基本建設基金由市計委按照國家的産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以及本市的中、長期計劃,統籌安排。
二、關於組建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
北京市綜合投資公司是本市從事固定資産投資開發和經營活動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
投資公司的主要任務是:
1、經營管理基本建設基金中的經營性資金,承包和經營地方安排投資的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和按基建程式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向區、縣、局(總公司)和企業投資的項目參股(包括利用外資項目),對外地投資,並對市政府承擔上述投資的風險和責任。
2、會同銀行等單位回收“撥改貸”投資本息。
3、協助市計委制定固定資産投資中、長期和年度計劃,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4、對非經營性項目,可受有關方面委託,承包工程建設。
5、受權承擔房地産開發業務。
6、注重經濟效益,使經營性資金保值並不斷增值。
7、定期向市有關部門提供經營性資金籌集、使用、回收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
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為市計委核定並逐年劃撥的基本建設基金中的經營性資金、經批准由公司發行的債券和借用的國外資金。
投資公司的投資方式,可以採取直接投資、委託銀行貸款、參股等多種方式。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對項目實行招標、投標、投資包乾合同制。
市綜合投資公司由市計委負責組建並歸口領導。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2-3人,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各1人。編制90人(近期先按50人安排),除從市計委現有人員中抽調外,主要在北京地區擇優選聘。公司執行國營企業局級總公司的工資標準。
妥否,請批示。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
198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