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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76號
  2. [發佈日期] 1989-10-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決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9]7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國務院關於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的領導,並指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此項工作。通過整頓稅收秩序,加強徵收管理,使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

  二、在貫徹《決定》的同時,要認真落實《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1989〕第23號令)和《北京市集市貿易稅收徵收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1989〕第19號令),堅持依法辦事,加強稅收管理,把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及時、足額地徵收上來。對違反稅收法規,漏稅、欠稅、偷稅、抗稅的,要按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市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交通、民航、鐵路、郵電等部門要積極支援、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本市各級稅務機關要把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稅收檢查整頓作為重點來抓,充實徵管力量,完善徵管制度。要加強對稅務幹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嚴肅執法,為政清廉,文明徵稅,不斷提高稅務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各區、縣人民政府將貫徹落實《決定》的情況於11月15日前報市稅務局,由市稅務局匯總後報市政府。

國務院關於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的決定

(1989年8月30日)國發[1989]60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發展很快。這對發展社會生産力,繁榮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開就業門路,方便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必須看到,在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特別是少數人採取種種非法手段,牟取暴利,造成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引起群眾不滿。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精神,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必須堅持以法治稅,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正確貫徹黨和國家的發展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的方針、政策。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多种經濟成份,是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長期指導方針,必須始終貫徹執行。要繼續鼓勵個體經濟和私人經濟的發展,作為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提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標下,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保障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收入,堅決制止亂攤派、亂收費。同時,要對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加強引導、監督和管理。所有依法經營的合法收入都必須照章納稅,特別要運用稅收等手段調節過高的收入,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對採取偷漏稅收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暴利者,要依法處理,嚴厲制裁。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要積極協助各級政府做好這項工作。

  二、今年10月底以前對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納稅情況集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整頓。檢查整頓的重點是,貫徹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徵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實施辦法和具體規定的執行情況,以及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1988年以來的經營、納稅情況。方法上,可以採取在普遍自查的基礎上,對經營規模大、問題多的重點戶組織抽查。要嚴格掌握政策,堅持自查自報問題處理從寬,被查瞞報問題處理從嚴。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稅法規定,該補稅的立即補交,該處罰的嚴格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關檢查整頓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

  三、加強徵收管理,使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徵管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通過檢查整頓,達到以下要求:

  (一)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的經營範圍從事合法經營,擅自超出經營範圍的,視為非法經營,堅決查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組織力量,對經營範圍進行一次普遍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理,情節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於無照經營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二)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得弄虛作假,冒領國營、集體企業營業執照,也不得挂靠到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含鄉鎮、街道企業)名下經營。已經這樣做了的,要立即糾正;拒不糾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私營企業和達到規定經營規模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建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營業執照後,對凡要求建帳而不建帳的,應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對建假帳的,一經查實,要按規定處以罰款,並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吊銷其營業執照,依法嚴肅處理。今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驗照和年檢時,要把是否建帳作為一項檢查內容,對應建帳而未建帳的,要按規定嚴肅處理。

  (四)對未達到規定經營規模暫未建帳的個體工商戶,按照定期定額的辦法徵稅。要採用同行業評議等有效辦法,確定合理定額。定額確定後,應視其經營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在收入額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時,個體工商戶必須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如不主動申報,應視同偷稅予以處罰。

  (五)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開具和取得票證。稅務機關要加強發票管理,查禁一切違反規定的無票證經營活動。

  四、一切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都必須按照規定,自領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已領取營業執照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必須在本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所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都必須主動申報,自覺納稅,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臨時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也必須主動申報納稅。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按規定,切實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做好代扣代繳稅款工作。

  五、廣泛深入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觀念。國務院責成國家稅務局制訂普及稅法教育的具體計劃。各級司法部門和宣傳、教育部門都要主動配合稅務機關,把搞好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當作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教科書和普法教育等多種形式,普及稅法知識,增強公民依法納稅觀念,培養公民自覺納稅習慣,樹立依法納稅光榮、偷稅漏稅可恥的社會風尚。要加強輿論監督,對依法納稅的要表揚;拒不納稅的,要依法公開處理。

  六、調整加強徵管力量,改進徵管手段。各級稅務機關要合理調整使用幹部,保證徵管第一線的需要。要通過多種形式、多層次的幹部教育、培訓,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養,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所有稅務人員都不得徇 私情,接受納稅人的請吃和送禮,接受賄賂。要盡可能改進交通和通訊等徵管手段,有關部門對稅務機關所需徵管交通工具和通訊器材應積極支援解決。

  七、統一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認識到,加強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引導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健康發展,不僅有經濟意義,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因此,各級政府都要把它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的議事日程,經常進行研究,作出具體部署,加強監督檢查,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此項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主動支援、配合稅務機關。各級銀行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局發出的《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決定加強金融稅務部門配合的聯合通知》中的各項要求,認真履行職責。

  本決定貫徹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於11月底前報告國務院,同時抄送國家稅務局。

  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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