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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9〕87號
  2. [發佈日期] 1989-11-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 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9]8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
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經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同意,本市清理檢查“小金庫”自查階段的截止日期為12月31 日。有關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的具體範圍、方法、政策原則和上繳入庫手續等,財政部和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另有具體規定,將由市財政局和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轉發給你們。各區、縣,各部門的領導要親自負責,對“小金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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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和檢查。把這一工作作為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重要內容來抓,按照國務院通知的要求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切實做好自查自報和處理等工作。
    二、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結束後,各單位都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嚴格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不準以任何名義再私設“小金庫”;一切財務收支,都要納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目,加強管理。凡抵制檢查、轉移資金、銷毀帳目、憑證和私分資金以及今後再私設“小金庫”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三、本市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日常工作由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市財政局負責,市審計和金融部門要積極配合、支援。清理檢查工作中有何問題,請與市財政局及時聯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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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清理檢查“小金庫”的通知
國發[1989]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不少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私設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屢禁不止。這是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流失,消費基金增長過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僅助長了奢侈浪費,而且腐蝕幹部,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為此,國務院決定,結合開展1989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對私設的“小金庫”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和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清理、檢查“小金庫”,是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黨政領導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排除干擾,把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切實抓好。要通過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嚴肅紀律,加強法制,把非法侵佔的收入收回來,把各項財務收支納入正常渠道,嚴格管理。
    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除了黨費、團費、工會會費、稿費提成和職工互助金等項目外,凡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進行清理和檢查。這次清理、檢查,主要是1988年和1989年列入“小金庫”的各項收支,以及歷年滾存的“小金庫”結余。自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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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發佈之日起,“小金庫”的各項資金一律停止支付,違者要嚴處理。
    三、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都要由單位領導親自挂帥,認真做好思想動員、組織落實和安排部署工作,組成有財會負責人參加的專門班子,迅速開展自查。要主動清理本單位(包括所屬內部單位和企業的分廠、車間、班組和科室等)私設的各種形式“小金庫”,如實上報“小金庫”的各項收支金額,不得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報小不報大。發現有這類情況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遲不得超過12月15日。各地區、各部門已列入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單位,都要把“小金庫”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檢查。此外,還要組織力量,選擇一批單位,對“小金庫”問題進行重點抽查,嚴防走過場。經過這次清理和檢查以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私設“小金庫”。
    四、對於清查出來的各項“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在自查期限內,單位主動自查自報的“小金庫”資金,已用於生産和集體福利的,要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在自有資金項下作列收列支處理;已用於職工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要納入單位獎金髮放總額,按規定補交獎金稅;餘額部分,不分資金來源,一律上交財政50%,單位留用50%。留用的款項,全部轉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作單位自有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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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認真自查而被上級派出的檢查組查出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凡已經支用的,不分資金用途,全部由單位用自有資金補足,上交財政;餘額部分,全部沒收,上交財政,並處以罰款。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發現有貪污等觸犯刑律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要發動群眾積極舉報,併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適當給予獎勵。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五、清理和檢查“小金庫”的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各級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援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工作做好。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要在同級銀行開立“清查小金庫資金”
專戶。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交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均由單位財務會計部門集中,並按其隸屬關係(中央、省區市、地市、縣區)直接匯交同級大檢查辦公室在銀行開立的“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如有拖延不交的,按違反財經法紀論處。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以及派出的工作組、檢查組,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應交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及時收繳入庫。
    六、有關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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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另行制定,下達執行。部隊各單位的“小金庫”如何清理和檢查,請解放軍總後勤部根據本“通知”精神,作出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和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備案。
    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只適用於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對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其他問題的檢查和處理不能沿用。

                                    國務院
                                198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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